小企业会计准则之所得税费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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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梁蕤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纳税额。所得税费用可以有三种方法计算:一是应付税款法,二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三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问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具体区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指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
3、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本准则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执行,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要求,采用了第一种方法,即应付税款法。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同时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在实务中,具体表现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的金额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第30行“应纳税额”的金额。(一)计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而不是本准则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收入和费用口径不同,还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异,如通
4、常所讲的永久性差异,而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由于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而不是本准则,因此仍需要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二)应纳税额等于所得税费用 既有助于小企业直观地掌握实际负提的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又有助于税务机关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提高双方的沟通能力,减轻了小企业的负担,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从而实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的目的。纳税调整的事项纳税调整的事项 第一类:收入类调整项目。第一类:收入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减、免税项目所得等3个项目。第二类:扣除类调整项目。第二类:扣除类调整项目。(大部分是纳税调整增(大部分
5、是纳税调整增加额)加额)主要包括: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和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等12个项目。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期转回纳税调整的方式:纳税调整的方式:调表不调账调表不调账纳税调整的时点:纳税调整的时点:年度汇算清缴时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公式: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抵免税额
6、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增加额(11项)(1)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该条强调的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最高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小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果小于等于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可以全额扣除,由于已反映在管理费用、营业成本等项目中,不需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大于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应纳
7、税所得额中。这个项目的金额可以从小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贷方发生额分析取得。(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条强调的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当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最高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5,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允许无限期地往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分析:分析:小企业213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假定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在
8、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20万元17.5万元(702.5),因此,213年职工经费支出17.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余额2.5万元(20-17.5)可在213年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假定214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20.5万元(214年当年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213年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万元)20万元(1002),因此,213年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万元,剩余的5万元既不允许在213年税前扣除,也不允许在213年以后年度税前扣除。(4)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9、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该条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最高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的其发生额的60,并坚持四个原则:第一,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第二,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第三,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第四,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分析:分析:小企业2013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假定当年营业收入为3 0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
10、得额时,由于60万元(10060)15万元(3 0005),因此,2013年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万元,不是100万元也不是60万元,剩余的85万元(10015)既不允许在2013年税前扣除,也不允许在213年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又如,小企业2014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假定当年营业收入为30 0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60万元(10060)150万元(30 0005),因此,2014年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万元,不是100万元也不是1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100一60)既不允许在2014年税前扣除,也不允许在2014年以后年度税前扣除。这个项目的金额可
11、以从小企业这个项目的金额可以从小企业“管理费用管理费用”账户借方发账户借方发生额分析取得。生额分析取得。(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条强调的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最高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即扣除限额),这一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全额扣除,对于超过这一扣除限额
12、的部分,允许无限期地往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分析:分析:甲小企业213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假定当年营业收入为3 0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100万元450万元(3 00015),因此,213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50万元,不是500万元,余额50万元(500450)可在213年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假定214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仍为3 0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510万元450万元(3 00015),因此,214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也为450万元,余额110万元(214年当年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13、费未扣除金额60万元213年结转的未扣除金额50万元)可以在214年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再如,甲小企业215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假定当年营业收入仍为3 0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300万元450万元(3 00015),因此,215年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可以金额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允许扣除以前年度的结转额,针对215年来讲,以前年度结转额累计为110万元(213年结转的未扣除金额50万元+214年结转的未扣除金 额60万元)4.8万元(4012),因此在213年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8万元,余额1.2万元(5+1-4.8)不得在
14、税前扣除,应增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这个项目的金额可以从小企业“营业外支出”账户借方发生额分析取得。(7)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该条强调了四个扣除原则:第一个原则,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第二个原则,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第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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