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T-A标准地面服务协议(中文)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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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A T A标准地面服务协议(第18版,1998年4月1日生效)附件AIATA 标 准 地 面 服 务 协 议附件A 地面服务项目本标准地面服务协议自起生效。甲方:(以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称为“承运方”或“服务方”)乙方:(以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称为“服务方”或“承运方”本附件A有效期自起,取代.内容目录第一节代理服务1.1一般规定第二节装载控制,通信联络和离港控制系统2.1装载控制2.2通信联络2.3离港控制系统(DCS)第三节集装设备(ULD)管理3.1操作3.2管理第四节旅客和行李4.1一般规定4.2离港4.3到港4.4行李处理4.5远程/机场外服务4.6联合运输第五节货物和邮件5.1货物
2、服务一概述5.2出港货物5.3进港货物5.4中转/过站货物5.5邮件第六节机坪服务6.1飞机引导6.2飞机停靠6.3机坪至驾驶舱通话6.4飞机装卸/上下客6.5起动6.6安全措施6.7飞机移动第七节飞机服务7.1外部清洁7.2内部清洁7.3盥洗间服务7.4供水服务7.5降温和加温7.6根据承运方的要求,除冰/防冰服务和除雪/冰服务。7.7客舱设备和机上消遣物品7.8客舱物资的存放第八节燃油和滑油8.1加油和/或抽油8.2添加滑油及液压油第九节飞机维护9.1例行服务9.2非例行服务9.3航材管理9.4飞机停靠和机库第十节航班运作和机组管理10.1一般规定10.2始发站的飞行准备10.3非始发站的
3、飞行准备10.4飞行中的协助10.5航后服务10.6机上再签派10.7机组管理第十一节地面运输11.1一般规定11.2特殊运输第十二节配餐服务12.1联络和管理12.2机坪配餐服务第十三节监督和管理13.1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监督职能13.2管理功能第十四节保安措施14.1旅客和行李的安检和协调14.2货物和邮件14.3配餐14.4飞机守卫14.5其它保安服务措施第一节代理服务1.1一般规定1.1.1如有需要,提供担保以便利承运方的各项活动。1.1.2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1.1.3表明服务方是作为承运方的服务代理人而行事。1.1.4向所有有关各方通报关于承运方飞机的动态。1.1.5根据双方协
4、议,以承运方名义付款,包括但不限于:(1)机场、海关、警方及其他与服务运作有关的费用;(2) 保证金担保规定的费用;(3)现款支付费用,服务,运输等等。1.1.6向承运方代表提供办公场所。第二节装卸控制,通信联络和离港控制系统2.1装卸控制2.1.1在飞机和相应的机场建筑之间传递与航班有关的文件。2.1.2根据情况,按照当地或国际规定,或根据承运方的合理要求(a)准备(b)签署(c)分发(d)清理(e)存档装卸指令、配载表、平衡表、机长的配载资料和舱单等有关业务文件。2.1.3根据双方约定,(a) 编辑(b)发送有关数据,回函和报告。2.2通信联络2.2.1(a) 编制(b)收发与服务方进行服
5、务工作有关的所有电报,如适用,这些电报使用承运方的始发代号或双签字程序,这些电报的内容应通知承运方代表。电报传送费可向承运人另行收取。2.2.2对每次航班的所有上述电报集中保存90天。2.2.3(a)提供(b)运作在航站与承运方飞机之间的通信联络的适当方式。2.3离港控制系统(DCS)2.3.1根据双方协议,(a)提供(b)运作设备和设施使服务方可进入承运方的离港控制系统。2.3.2在承运方的离港控制系统进行下列服务:(a)获取培训计划;(b)值机办票;(c) 登机控制;(d)行李调配;(e)行李追踪;(f)装载控制;(g)双方达成的其他服务。第三节集装设备管理3.1操作3.1.1根据双方协议
6、,(a)提供或(b)安排集装设备的适当存放位置。3.1.2按照承运方的要求适用正确的存放和操作技术。3.1.3对于服务方保管的属于承运方的集装设备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以避免被盗、非法使用、损坏或遗失。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立即通知承运方。3.2管理3.2.1(a)列明集装设备的保管清单,并保存保管记录。(b)根据有关程序,编发集装设备控制信息(UCM)。(c)根据双方协议,编发存货核查信息(SCM)。3.2.2根据承运方的指示,为集装设备的所有转移准备集装设备交换控制文件(LUC),并取得移交方和接收方或被许可的第三方的签字,及分发副本。3.2.3处理集装设备(集装板、集装箱)丢失、招领和损坏事宜,
7、并通知承运方此类不正常情况。第四节旅客和行李4.1一般规定4.1.1将承运方飞机及地面运输车辆的到达时间和出发时间通知旅客和公众。4.1.2为经停、中转、过站旅客及其行李作出安排,并将机场可提供的服务通知旅客。4.1.3当承运方提出要求时,如有可能,(a)提供或(b)安排专用设备设施和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协助(1)无人陪伴的儿童(2) 残障旅客(3) 贵宾(4) 无签证过站旅客(TWOVs)(5) 被驱逐出境者(6) 其他需要协助者额外费用向承运方另行收取。4.1.4遇航班受阻、延误或取消时,根据承运方指示照料旅客。如无指示,则按服务方的惯例处理。4.1.5如适应,按要求将行李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
8、(保管费由旅客自付)。4.1.6通知承运方旅客对其意见和索赔要求,并根据双方约定,处理此类索赔要求。4.1.7根据双方约定,处理有关失物、招领和财物损坏事宜。4.1.8向承运方通告旅客和行李服务中发现的任何不正常情况。4.1.9根据附件B有关规定,(a)提供或(b)安排(1) 办理登机手续地点(2) 为其他目的而设置的服务台(3) 候机设施4.1.10(a)提供或(b)安排搬运服务的人员和/或设施。4.2离港4.2.1检查和确认(a)旅客所出示的客票对其所乘航班有效,但不包括对运价的检查。(b)如要求,检查旅客所出示的客票没有被列入工业票务数据库的黑名单。根据双方协议,已列入黑名单的单证无效,
9、应尽快通告承运方。4.2.2根据双方协议,为有关航班检验旅行证件(护照、签证、检疫及其它证件)。但服务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4.2.3(a)根据情况,对交运行李和手提行李过磅和/或度量尺寸,并加挂行李标签。(b)将交运行李从交运处传送至行李分拣处。需要特殊服务的行李,其额外费用向承运人另行收取。4.2.4(a)在旅客客票填写行李件数,撕下有关乘机联(b)根据双方协议,为无票旅客登记行李件数,包括:(1) 始发航班;(2) 衔接航班。4.2.5根据双方协议,填开逾重行李票,收取逾重行李费并撕下有关运输联。4.2.6根据双方协议,向离港旅客收取机场费或其他费用,上交有关部门。4.2.7(a)执行承
10、运方座位分选系统(b)签发登机牌包括:(1) 始发航班;(2) 衔接航班。4.2.8引导旅客通过各检查点直到登机。4.2.9在登机时,根据随机文件清点旅客人数。4.2.10根据承运方许可,处理拒绝登机要求索赔事件。4.2.11提供相关设备接受和处理非同机运输的行李。4.2.12根据双方协议,(a)提供(b)管理(c)维护自动办理登机设备,其额外费用向承运方另行收取。4.3到港4.3.1旅客下机后引导旅客通过各检查点,到候机楼陆侧区域。4.3.2根据当地规定的程序发送货物。4.4行李处理4.4.1在货物分拣处分拣行李4.4.2按承运方指示将(a)散装行李(b)集装箱准备好,交由班机运走。4.4.
11、3确定装货集装箱的重量。4.4.4(a)从车辆上卸下散装行李;(b)分拆/卸空集装设备;(c)分拣出中转行李。4.4.5(a)分拣中转行李;(b)在将中转行李送出前进行存储,存储时间根据双方约定。4.4.6(a)提供或(b)安排运输工具,将中转行李运至接运飞机的行李分拣处。4.4.7根据双方协议,办理机组行李。4.5远程/机场外服务4.5.1通知旅客/公众到港/离港时间。4.5.2接收离港旅客及行李。4.5.3如适应,按照第4.1和4.2条规定执行旅客和行李服务。4.5.4指导离港旅客乘坐有关运输工具到达机场。4.5.5按收来自机场的旅客。4.5.6根据当地程序将行李送交旅客。4.6联合运输火
12、车,公路或海洋运输的出发4.6.1从承运方处接收出发旅客和行李。4.6.2如适用,按照第4.1和4.2条规定履行旅客和行李服务,用“铁路,公路或海洋运输”取代“飞机”和“航班”,用“车站”取代“机场”。4.6.3引导出发旅客前往接驳运输工具。4.6.4如适用,按铁路、公路及海运运输人的要求把行李装上接驳运输工具。铁路、公路或海洋运输的到达4.6.5从铁路,公路或海洋运输人处接收到达旅客和行李。4.6.6如适用,按照第4.1和4.3条规定履行旅客和行李服务,用“铁路,公路或海洋运输”取代“飞机”和“航班”,用“车站”取代“机场”。4.6.7旅客下机后引导旅客通过各检查点,到前往承运人航班离港处。
13、4.6.8如有可能,按铁路,公路或海运运输人的要求从接驳运输工具上卸下行李,并运到承运方在机场的服务场所。第五节货物和邮件5.1货物服务一概述设施和设备5.1.1(a)提供(b)安排适当的仓库和服务设施为(1) 普通货物;(2) 特殊货物;(3) 专门货物产品;(4) 经双方同意存放一段时间的货物;(5) 根据双方协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货物被盗、损坏及遗失。5.1.2根据双方协议,(a)提供(b)安排适当的设备,处理以下货物:(1) 普通货物;(2) 特殊货物;(3) 专门货物产品。5.1.3根据双方协议,(a)提供(b)安排相关的服务,处理以下货物:(1) 普通货物;(2) 特殊货物;(
14、3) 专门货物产品。文件处理5.1.4货物一经交付,即(a)签发(b)取得收据。5.1.5经双方约定,按承运方所要求取得、处理和发送所有信息。海关检查5.1.6如需要,将货物交海关监管,并根据当地规定改正误差。5.1.7如需要,将货物送海关做实体检查。不正常情况的处理5.1.8按照承运方和/或地方当局的要求,对危险品、特种货物运输中的损坏或差错等不正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5.1.9向承运方通报货运服务中发现的任何不正常情况。5.1.10根据双方协议,处理货物丢失、招领、损坏等事宜。5.1.11(a)将货主对承运方的意见和索赔要求转告承运方,并提供证明。(b)根据双方协议,处理此类索赔要求。其它5
15、.1.12对于服务方保管的属于承运方的集装板、集装箱、网套、绳索、系留绳及其它捆绑材料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以避免被盗、非法使用、损坏或遗失。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立即通知承运方。5.1.13根据双方协议,处理(a)外交货物;(b)外交邮件;(c)公务邮件。5.2出港(出口)货物实际操作5.2.1按照承运方的要求接收货物,确保(a)对于可用计算机处理的货物,在需要的位置贴上标签及进行处理;(b)货物处于可随时运输状态;(c)货物的体积和重量已经检查。(d)货物符合特殊货物运输规定,尤其是IATA危险货物规定,IATA活体动物规定及必须遵循的其它规定。5.2.2根据承运方航班的可用载量,码放好出口货物以
16、便发运。5.2.3准备(a)散装货物(b)集装设备(集装板、集装箱等)以便交由班机运走。5.2.4称出(a)散装货物(b)载货集装设备(板、箱)的重量,并通知吨位控制部门关于货物的实际重量。文件的处理5.2.5(a)核查所有文件以确保货物是按照承运方要求进行运输的,此核查将不包括对收取费率的核查。(b)取得承运方航班的载量订舱信息。(c)将航空运单分开。按双方协议分发舱单和航空运单的有关各联。(d)制作货运舱单。(e)需要时,向吨位控制部门提供特别装载通告。(f)如有规定,将签注有各航班运输细节的航空运单退交托运人。海关检查5.2.6取得海关出境放行许可。5.2.7按双方协议,准备海关文件,如
17、卡车运输服务时过境所需的文件。5.3进港(进口)货物实际操作5.3.1(a)需要时,从车辆上卸下散装货。(b)卸下并/或腾空集装设备(集装板、集装箱等)。(c)根据航空运单、舱单核对到达货物。5.3.2按要求,在海关或政府其他部门放行后,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代理人。文件处理5.3.3(a)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收货人或代理人货物已到。(b)制作有效的货物单证交给收货人或代理人。5.3.4根据双方协议,按照航空运单所示(a)提供或(b)安排办理运费到付手续,并向货主或代理人转帐。不正常情况的处理5.3.5如收货人拒收货物或拒付款,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处理。5.4中转/过站货物5.4.1分拣中转/过
18、站货物。5.4.2为将交由另一承运人的货物准备中转舱单。5.4.3(a)提供或(b)安排运输工具,将中转货物根据中转舱单运至接运方在到达机场或离到达机场最近的的仓库。5.4.4接收/准备(a)中转货物(b)过站货物以备进一步运输。5.5邮件实际操作5.5.1(a)提供或(b)安排基本设备、储存设施及处理设施。5.5.2根据邮局邮寄单据检查到港邮件。如需要,签发可替代文件。5.5.3将邮件与邮局邮寄单据一起交付邮局,收取收据。5.5.4对照邮局的邮件单据,检查邮政当局送来的出港邮件,开具收据。5.5.5根据随附邮件单据处理和核对中转港邮件。如需要,可签发可替代文件。文件处理5.5.6分发进港/出
19、港邮局邮寄单据。不正常情况的处理5.5.7按照当地惯例,处理邮件丢失、招领和损坏赔偿事宜,并向承运方和邮政当局报告此类不正常情况。5.5.8将所有与邮件服务有关的文件,包括不正常情况报告归档保存,保存期限由双方约定。第六节机坪服务6.1飞机引导6.1.1在飞机到达/起飞时,(a)提供或(b)安排引导。6.2飞机停靠6.2.1(a)提供(b)放置及/或移开轮档。6.2.2放置及/移开(a)起落架锁销(b)发动机罩盖(c)空速管罩(d)尾撑杆及/或飞机系留绳6.2.3在附件B中具体列明的时限内(a)提供(b)放置和移开(c)操作适当的地面电源车为供给飞机所需的电源,时限由附件B规定。6.3机坪至驾
20、驶舱通话6.3.1提供通话耳机。6.3.2(a)牵引/或推出飞机时(b)发动机起动时(c)用于其它目的时进行机坪与驾驶舱间通话。6.4飞机装卸/上下客6.4.1根据双方约定的时段(a)提供(b)放置和移开(1)适当的客梯(2)适当的客桥(3)驾驶舱梯。6.4.2为(a)旅客(b)机组人员提供从飞机到机场航站楼之间的交通运输。6.4.3(a)提供(b)操作适当的装货和/或卸货设备。6.4.4按要求, (a)提供(b)操作适当的设备在双方商定的机场内各点之间运输货物。(经双方商定,设备可出让和/或提供)6.4.5集中/交付/接收货邮。6.4.6(a)自机上卸下货邮,将捆扎材料归还承运方。(b)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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