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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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普通证券交易及其有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依据有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仅指股票(A股、B股)、场内基金、债券(仅包括债券公众投资者可以交易的债券)等业务的普通交易业务,若监管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第三条 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
2、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有关业务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醒投资者有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投资者应当协助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有关业务。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
3、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份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未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依据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加普通证券交易及其有关业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贯彻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详细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贯彻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有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履
4、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形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形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 营业部依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贯彻所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时向分公司报告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形。第三章 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资质管理第十条 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含多个交易品种,依据有关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其中A股股票、B股股票风险级别为R3,依照孰高原则,与之匹配的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3、C4、C5。营业部应依据有关适当性匹配原则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3、C4、C5的普通投资者,受理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
5、业务申请。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或C2的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告知其须依据有关自身能力审慎决策。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开通业务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营业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要求投资者签署有关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等确认资料文件再为其开通业务权限,并做好有效留痕。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必须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向客户介绍有关业务的规则,充份揭示业务风险,宣传证券*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份告知参加普通证券
6、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加普通证券交易。第十三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适当性管理流程:(一)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信息,申请开立新的资金账户、新的股东账户或者挂接股东账户;(二)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C3、C4、C5的普通投资者,营业部应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要求投资者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同时,需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C1或C2的普通投资者,经营业部风险警示后,仍坚持要求开通普通证券交
7、易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充份向其说明普通证券交易的投资风险,要求投资者仔细阅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署确认。专业投资者仅须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三)投资者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四)履行上述步骤审核无误后,营业部可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股东账户或者挂接股东账户,为投资者办理履行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开通。第十四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
8、者本人签署;对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十五条 营业部只能为已签署上述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第十六条 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投资者取得有关证券,营业部应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股东账户或者挂接股东账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若投资者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可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但仅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证券,不得另行买入。第十七条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签署的全过程,应当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暂行)有关要求录音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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