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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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708708号令号令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目目 录录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立法特点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全文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立法特点1、明确了职责定位、明确了职责定位(一一)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2、协助配合的生产安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保障。(二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任
3、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立法特点2 2、完善了制度规定、完善了制度规定(一)细化一)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条例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
4、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一时间响应。(二)优化(二)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确立应急救援预案
5、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救援预案演练制度。(三)加强三)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物资配备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救援社会化社
6、会化、市场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基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立法特点1 1、完善了制度规定、完善了制度规定(一)(一)明确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主体责任。责任。(二)建立(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条例规定生产
7、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高效。(三)赋予(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成胁和危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成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8、。措施。(四)坚持(四)坚持违法必究。违法必究。条例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全文解读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本条
9、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
10、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11、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面负责。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13、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人员公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
14、及时修订相关预案: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5、应当将其制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
16、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易燃易爆易燃易爆物
17、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每半年组织1次次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县
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
19、事故应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20、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援队伍。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援工作。应急救援队
22、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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