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及税务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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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五条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
5、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
6、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
7、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8、(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评定标准、程序;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业务和业绩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本单
9、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业务和业绩材料;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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