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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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二一八年十二月二一八年十二月 目录一、法律框架体系一、法律框架体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四、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四、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五、五、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六、案例分析六、案例分析返回返回 一、法律框架体系法律:法律:公司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刑法刑法的相关条款的相关条款部门规章:部
2、门规章: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Ian修正)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返回返回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一一)总体及原则要求总体及原则要求(二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返回返回 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3.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信义义务(普通义务);4.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5.积极配合交易所的日常监管;6.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要求。(一一)总体及原则要求总体及原则要求返回返回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义义务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Duty of loyalty)(诚实
4、信用,对“道德”的要求)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事,不得使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2)勤勉义务(Duty of care)Duty of care)(勤勉尽责,对“称职”的要求)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返回返回 具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法将公
5、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法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限制自我交易)6.不得违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限制和竞业限制)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则规定的忠实义务。注: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其他义务的要求。返回返回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47147条、条、148148条;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第9797条等:条等:具
6、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限制自我交易限制自我交易义务主体义务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行行为为表表现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非绝对禁止)返回返回 具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限制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限制义务主体义务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行行为为表表现现: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非绝对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的商业机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的商业机会: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自愿放弃或者不能利用的商业机会。返回返回
7、具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义务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行行为为表表现现: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非绝对禁止)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具体而言,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类或类似、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归入责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如果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项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返回返回 具体规则和制度:(2)勤勉义务1.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董事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董事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第68条);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股东会、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9、股东的质询;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则规定的勤勉义务。返回返回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50150条;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第9898条: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返回返回 公司董事、监事
10、、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1.证券法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要)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24条、第27条、第3740条、第4245条、第48条、第58条、第5970条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返回返回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上市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上市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树立主动披露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责任人董事会秘
11、书: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责任人 负责信息汇集、把关和保密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积极配合义务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积极配合义务 树立信息主动告知意识;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主动地将事件起因、当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其做好信息披露和保密工作。返回返回(二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1.1.董事行为规范董事行为规范2.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3.3.监事行为规范监事行为规范4.4.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返回返回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1.董事行为规范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意见;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13、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返回返回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返回返回(1)总体及原则要求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14、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最后一项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返回返回(2)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计划;上市规则第9.11
15、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返回返回(3)独立董事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16、;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返回返回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交易所提供独立董事的意见。包括: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返回返回(4)其他需发表意见的事项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
17、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募集资金使用包括: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等。利润分配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返回返回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对外担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重大资产重
18、组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返回返回 3.监事行为规范监事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对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返回返回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19、义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2014修订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返回返回(1)上市公司人员兼职要求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续)公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0、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21、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返回返回(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续)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返回返回(3)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二二)行政责任及谴责等措施行政责任及谴责等措施(三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返回返回 三、董事、监事
2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返回返回(一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行行政政
23、责责任任: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行政处罚、市场禁入【3-5年;5-10年以及终身禁入】、行政罚款等。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返回返回(二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三、
2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三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虚虚报报注注册册资资本本骗骗取取公公司司登登记记罪罪(刑法第158条)、虚虚假假出出资资或或抽抽逃逃出出资资罪罪(刑法第159条)、欺欺诈诈发发行行股股票票、债债券券罪罪(刑法第160条)、擅擅自自发发行行股股票票、公公司司、企企业业债债券券罪罪(刑法第179条)、提提供供虚虚假假、或或隐隐瞒瞒重重要要事事实实的的财财务务会会计计报报告告罪罪(新增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徇徇私私舞舞弊弊低低价价折折股股、出出售售国国有有资资产产罪罪(增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内容)、内内幕幕交交易易、泄泄露露内内幕幕信信息息罪罪(刑法第180
25、条)、操操纵纵证证券券、期期货货市市场场罪罪(刑法第182条)、隐隐匿匿、故故意意销销毁毁会会计计凭凭证证、会会计计账账薄薄、财财务务会会计计报报告告罪罪(刑法第162条)、非非国国家家工工作作人人员员受受贿贿罪罪(刑法第163条)、非非法法经经营营同同类类营营业业罪罪(竞业经营罪,刑法第165条)。另外,刑法还对证券期货的内幕交易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进行了规定(第180条)。返回返回相关主要罪名:相关主要罪名: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返回返回刑法刑法第第一一百百六六十十条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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