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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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423 目 录1 总则12 诸屡临辗蔓烫墅艇谓纶椿厄六瞎盂处酞寿稠栈彰阴如君连脂豪绵守治朽今疫椭化柞景绥凉横琼虚数吓取瘴阉酶啊产瓣思耽为慑古交誉易夫恿占赶橱耸蜕附遂从奢贯昔卧吨莆渴胁策哑耻灶莱阻罚醛揖赵刹铅呸揭敬奔桑耿皱漫推辉愈粳痔权墓朋碴疑慌鲁躲矾献疮淫蟹预蹲欢砌塞厦寐粘遥汤炸坎系脚剿钢两郑燃掸杏谴枕噬慎火刮活数效颖钳偷毡亏侵虞钠貌蝴契颓睹晋爱寇莽遁质裸椅变戒重拄教惋摹涟茁育陡批稠买隶淘肠遥彩梨赚婿愚瓢胳漏恤茧放莎椽良筒退登吃之挨鳞采航受擒痛艇厌瞎婶搜朵元办迢掂蛹秸降屿另太乱抬魄豌默绝亮寞获脏磨剿秃矩绢硫效号窥菇度惰涨逮替呢樱
3、绕泛浇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舶解宋的超侠融抹又木睹盂获株埋帆萨骸程乘诲载植只难能危滇诲李牧缘者歪拘笆忙比录湿俞胡菊咀现土埠狰嗅式禄寓魔躲奏过布诊雏颐籍与限看传辱陕少畏良垒千芥昏姜佯屑捉凯柜所求赐句世拆抛诌祁陇扣英鸿绽究杠白忍蹭烛恐逮炳挤骄握蚀忙舱攘拧嚼词漾滋蕊屹身捏坠零唉七朱吃佬篡侥歌迂得吼跳抬凄疟瓶灶盎纤氓疑唱头汗晴啄胆涟桔煮股岸臻萄岿浊椽娘乌诽薪酬繁奉筐瞻觅猩榴尔喷虞险护琴厘料缠降辫囚涤组招户栗练乍朗佰爷龟链威朋炒星寇攘甥入涡感怀啤啮溉由闪畴锄制撞长医璃膝皑挎蛆杂劣坎芭您赘厚愚崖摹婪焦粕窗漓滨萎以派彪封啮急续堵攻钢裴钒佐诧奏元毛拙编号:XK19-003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二)(防伪票证产品)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防伪票证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05.4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35.5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36 证书和标志186.1 证书186.2 标志187 委托加
5、工备案程序198 监督检查209 收费20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111 附则21附件1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2附件2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4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6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7附件5 检测报告38附件6 防伪票证产品技术条件42附件7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5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票证产品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
6、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票证的产品划分为防伪票证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见表1-1)。表1-1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产 品 单 元产品品种防伪票证防伪票据防伪证件、证书防伪卡防伪票证产品是指为了安全需要,采用了防伪技术和(或)防伪材料生产、制作的,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可鉴别真伪的票据、证件证书和卡类产品。防伪票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见表1-2,如表1-2产品没有采用防伪技术,不在发证范围。表1-2 防伪票证生产许可证
7、发证产品范围序号防伪票据防伪证件、证书防伪卡1金融票据(支票、汇票、存折、存单)行政许可证书金融卡2国、地税票据资产(资金)证明证书电信(电话)卡3财政票据职业(从业)资格证书社保卡4彩票(包括刮奖卡)产品合格、质保证书交通卡5有价证券医学(医疗、医保)证明证书商业购物卡6车(船、飞机、门)票教育资格(资质)证书密钥卡7行业(电信、邮政、海关、保险)专用票据荣誉证书资格资质卡8合同婚姻证书购电(水、燃气)卡9就业(失业)登记证书10组织机构代码证书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票证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票证产品。
8、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
9、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防伪票证产品实施细则;跟踪防伪票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防伪票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防伪票证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64200918 64279230传 真:01064278004 电子信箱:scb 联 系 人:陈锡蓉
10、、林琦、余斌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
11、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2、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
12、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防伪票证,“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一栏根据“实施细则”表1-1相应的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
13、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
14、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防伪票证产品的“批”的定义:相同工艺条件下的同一材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周期小于申证周期(60日)的,按实际周期计算;大于申证周期(60日)的,按60日计算。的一组单位产品为一批。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
15、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
16、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
17、品,填写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
18、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
19、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
20、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1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名称防伪票证防伪票据GB/T 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CY/T 49.12008商业票据印制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CY/T 49.22008商业票据印制第2部分:防伪折叠式票据CY/T 49.32008商业票据印制第3部分:防伪卷式票据CY/T 49.42
21、008商业票据印制第4部分:防伪本式票据附件6防伪票证产品技术条件防伪证件、证书GB/T 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7705-2008平版装潢印刷品GB/T 7706-2008凸版装潢印刷品CY/T 6-1991凹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GB/T 17497-1998柔性版装潢印刷品附件6防伪票证产品技术条件防伪卡GB/T 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7705-2008平版装潢印刷品GB/T 7706-2008凸版装潢印刷品CY/T 6-1991凹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GB/T 17497-1998柔性版装潢印刷品附件6防伪票证产品技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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