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09-2005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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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GJ 江江 苏苏 省省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标标 准准 DGJ32/J092005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 及验收规程及验收规程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Mist Fire Extingguishing Systems 2005 年年 07 月月 25 日日 发布发布 2005 年年 07 月月 25 日实施日实施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审 定 发 布 2 前 言 前 言 本规程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4)256 号文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 火部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
2、参编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已经有关部门组织会审通过,江苏省建 设厅以苏建科(2005)208 号文批准发布。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一种新型的灭火装置,具有迅速灭火的功效。但我国目前尚无相关 的技术标准,为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及施工过程,为了提供必要的消防审核、验收 依据,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 本规程编制组参照了 NFPA750细水雾灭火系统 、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2199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96(2003 版) 、 气体 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
3、166 92 等标准。根据建筑性能,结合国外细水雾灭火技术、产品、试验以及应用情况的研究, 进行了大量的冷态和热态试验,确定了定型产品的各项基本设计参数,针对江苏地区工业 和民用建筑的特点及消防装备实际状况,确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保护对象、 系统组成、基本设计方法和系统施工验收的要求。 本规程共计十章七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系统组件、操作与 控制、安全要求、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属首次制订,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 踞北路 1
4、2 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邮编 210013)供修编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本规程参编单位: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主要起草人:季俊贤 梁云红 高宁宇 龙卫东 孙晓文 弋建州 廖 平 姚效刚 蔡 钧 林荣祖 方玉妹 刘 俊 李 进 刘生建 3 目 次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 系统设计4 3.1 一般规定4 3.2 基本设计参数4 3.3 喷头布置5 3.4 水力计算5 4 系统组件8 4.1 一般规定8 4.2 供水装置8
5、4.3 选择阀8 4.4 喷头9 4.5 过滤器9 4.6 管道及其附件9 4.7 系统动作试验装置9 5 操作与控制10 6 安全要求11 7 系统施工12 7.1 一般规定12 7.2 施工安装12 8 系统调试14 8.1 一般规定14 8.2 调试14 9 系统验收14 9.1 一般规定15 9.2 验收主要内容15 10 维护管理 17 附录 A 管材规格18 附录 B 穆迪图. 20 附录 C 管网试验记录21 附录 D 管道(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22 附录 E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报告23 附录 F 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24 附录 条文说明26 4 1 总则 1 总则 1.
6、0.1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确保施工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 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建筑特点和火灾特性,正确 选择系统的类型,优化系统的集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场所的火灾: 1 A 类火灾,即固体表面火灾及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如:图书馆、档案馆、文
7、物 库等固体危险场所; 2 B 类火灾,即可燃液体火灾,如:液压站、润滑油库、透平油库、柴油发电机房、燃 油锅炉房、直燃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 3 C 类火灾,即可燃气体火灾,如:燃气轮机房、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房、煤气站等可 燃气体危险场所火灾; 4 电气设备火灾,如:油浸电力变压器、配电室、油开关柜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 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等电气设备火灾危险场所; 5 其它适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危险场所火灾,如:地铁站厅、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 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1.0.5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场所火灾: 1 含有遇水发生反应造成燃烧、爆炸或产
8、生大量有害物质的场所,如:钾、钠、镁、锂、 钛、锆、铂、钚等活泼金属,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镁等过氧化物,以 及碳化钙、碳化铝、碳化钠、碳化钾等碳化物。 2 含有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低温液化气体等的场所,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等。 1.0.61.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省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5 2 术 语、符 号 2.1 术 语 2 术 语、符 号 2.1 术 语 2.1.1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喷头轴线向下 1.0m 处的平面上,测得雾滴直径 Dv0.99小于 1000m,
9、或 Dv0.5小于 300m 的水雾。 2.1.22.1.2 雾滴体积直径 Dvf 一种以喷雾液体的体积来表示雾滴大小的方法。表示雾滴的某一特定直径,雾滴直径 由零到该直径的累计体积与总体积的比值为 f。 Dv0.99表示喷雾液体总体积中,1是由直径大于该数值的液滴,另 99是由直径小于 等于该数值的液滴组成的。 Dv0.5为体积中位数直径,表示喷雾液体总体积中,50是由直径大于该数值的液滴, 另 50是由直径小于等于该数值的液滴组成的。 2.1.32.1.3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具有供水设备,并与一个或多个细水雾喷头相连
10、,能够喷放细水雾来控制、抑制和灭 火的系统。 2.1.42.1.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45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52.1.5 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 1.21MPa 且小于 3.45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62.1.6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Fir
11、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1.21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72.1.7 全空间应用系统 Total Compartment Application Systems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按设计喷雾强度喷射细水雾,用来保护整个防护区内的所 有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82.1.8 局部应用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s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位于封闭、敞开或半敞开空间内的保护对象以设计喷雾强度直接 喷射细水雾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92.1.9 预制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
12、m 按照保护空间尺寸及被保护对象预先确定了系统流量、喷头压力、最大最小管路长度 等参数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02.1.10 泵组式系统 Pump Supplying Systems 采用泵组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12.1.11 容器式系统 Self-Contained Supplying Systems 采用水容器、加压装置等部件组成供水装置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22.1.12 容器泵联用式系统 container-Pump Supplying Systems 采用容器和泵组结合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32.1.13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
13、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42.1.14 细水雾喷头 Water Mist Nozzle 含有一个或多个喷嘴,能够将压力水以细水雾形式喷出的装置。 2.1.152.1.15 雾化介质 Atomizing Media 6 与水机械混合产生细水雾的压缩空气或惰性气体。 2.1.162.1.16 系统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发出灭火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 间。 2.1.172.1.17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空间细水雾灭火系
14、统应用条件,并被其保护的封闭空间。 2.1.18 2.1.18 二维火灾 two-dimensional fire 池类液体或流淌液体火灾。 2.1.192.1.19 三维火灾 three-dimensional fire 液体喷射火灾。 2.2 符 号2.2 符 号 2.2.12.2.1 q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2.2.22.2.2 K细水雾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2.2.32.2.3 P细水雾喷头工作压力; 2.2.42.2.4 Qj系统的计算流量; 2.2.52.2.5 n同时喷雾的细水雾喷头的数量; 2.2.62.2.6 qi细水雾喷头的计算流量,应按细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计算; 2.2.
15、72.2.7 Qs系统的设计流量; 2.2.82.2.8 k安全系数,应取 1.051.10; 2.2.92.2.9 Wc水容器或储水箱的储水量; 2.2.102.2.10 t持续喷雾时间; 2.2.112.2.11 N水容器数量; 2.2.122.2.12 充装率; 2.2.132.2.13 V0水容器容积; 2.2.142.2.14 i每米管道沿程阻力损失; 2.2.152.2.15 d管道计算内径; 2.2.16 2.2.16 f摩擦系数(沿程阻力系数); 2.2.172.2.17 Q管段流量; 2.2.182.2.18 水的密度; 2.2.192.2.19 管壁粗糙度; 2.2.202
16、.2.20 动力粘度; 2.2.212.2.21 Re 雷诺数; 2.2.222.2.22 v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2.2.232.2.23 ni 管道粗糙度系数(相对粗糙) 。 7 3 系 统 设 计 3.1 一般规定 3 系 统 设 计 3.1 一般规定 3.1.13.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按系统压力可分为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中压细水雾灭火 系统和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空间应用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 空间应用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或不需封 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3.1.2 3.1.2 全空间应用系统的防护区,
17、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3.1.2.1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 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 3.1.2.23.1.2.2 对灭火前不能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0.2%(允许开口 系数) ,且单个最大开口面积不应大于 1.0m 2。开口设置位置的高度不宜大于防护区总高 度的 50%,并不应小于防护区总高度的 10%。 3.1.2.33.1.2.3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排烟系统及其管道中的防火阀,在细水雾灭火系统实施灭火 前,应自动关闭。 3.1.3 3.1.3 采用局
18、部应用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3.0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3.1.43.1.4 当防护区数或保护对象数大于等于 2 个时,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3.1.4.13.1.4.1 组合分配系统的储水量,不应小于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需的储水量。 3.1.4.23.1.4.2 组合分配系统的防护区不宜超过 8
19、个。当超出 8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 灭火后 24h 内不能完成充水时,以及重要的被保护对象均应设置备用储水量。备用量不应 小于系统的设计储水量。 容器式组合分配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 用。 3.1.53.1.5 细水雾灭火系统实施灭火前,必须切断防护区内的可燃、助燃气体气源。 3.1.63.1.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被保护 对象除外。 3.1.73.1.7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 的供水能力。水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3.1.83.1.8 细水雾灭
20、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45s。 3.1.93.1.9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一套系统动作试验装置,其位置应设置在分配管或通向保护 区的主管道上,流量应和系统最大流量或相应防护区流量相当。并保证试验时安全排水。 3.2 基本设计参数 3.2 基本设计参数 3.2.1 3.2.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特性、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保护 场所的环境条件确定。 3.2.23.2.2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 3.2.2 的规定。 8 表 3.2.2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 火灾种类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 (L/minm 2) 持续喷雾时间 (min)
21、 档案、图书、文物 0.3 固体火灾 其它 2.0 15 闪点602.0 二维 火灾 液体储存装置 闪点601.0 液体火灾 三维 火灾 柴油发动(电)机、供油装置 燃油锅炉等 1.5 20 气体火灾 燃气轮机房、燃气锅炉房、煤气站等 1.3 10 计算机、通讯机、电子设备等 0.3 15 电气设备火灾 油浸变压器、油开关、电缆等 1.3 20 人群密集公共 场所 地铁站厅、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场所 1.5 30 3.2.3 3.2.3 细水雾用于开口处封堵作用时,设计喷雾强度为该场所灭火系统喷雾强度的两倍。 3.3 喷头布置 3.3 喷头布置 3.3.1 3.3.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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