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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GJ32∕J09-2005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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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GJ32∕J09-2005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1、 DGJ 江江 苏苏 省省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标标 准准 DGJ32/J092005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 及验收规程及验收规程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Mist Fire Extingguishing Systems 2005 年年 07 月月 25 日日 发布发布 2005 年年 07 月月 25 日实施日实施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审 定 发 布 2 前 言 前 言 本规程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4)256 号文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 火部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

    2、参编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已经有关部门组织会审通过,江苏省建 设厅以苏建科(2005)208 号文批准发布。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一种新型的灭火装置,具有迅速灭火的功效。但我国目前尚无相关 的技术标准,为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及施工过程,为了提供必要的消防审核、验收 依据,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 本规程编制组参照了 NFPA750细水雾灭火系统 、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2199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96(2003 版) 、 气体 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

    3、166 92 等标准。根据建筑性能,结合国外细水雾灭火技术、产品、试验以及应用情况的研究, 进行了大量的冷态和热态试验,确定了定型产品的各项基本设计参数,针对江苏地区工业 和民用建筑的特点及消防装备实际状况,确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保护对象、 系统组成、基本设计方法和系统施工验收的要求。 本规程共计十章七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系统组件、操作与 控制、安全要求、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属首次制订,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 踞北路 1

    4、2 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邮编 210013)供修编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本规程参编单位: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主要起草人:季俊贤 梁云红 高宁宇 龙卫东 孙晓文 弋建州 廖 平 姚效刚 蔡 钧 林荣祖 方玉妹 刘 俊 李 进 刘生建 3 目 次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 系统设计4 3.1 一般规定4 3.2 基本设计参数4 3.3 喷头布置5 3.4 水力计算5 4 系统组件8 4.1 一般规定8 4.2 供水装置8

    5、4.3 选择阀8 4.4 喷头9 4.5 过滤器9 4.6 管道及其附件9 4.7 系统动作试验装置9 5 操作与控制10 6 安全要求11 7 系统施工12 7.1 一般规定12 7.2 施工安装12 8 系统调试14 8.1 一般规定14 8.2 调试14 9 系统验收14 9.1 一般规定15 9.2 验收主要内容15 10 维护管理 17 附录 A 管材规格18 附录 B 穆迪图. 20 附录 C 管网试验记录21 附录 D 管道(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22 附录 E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报告23 附录 F 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24 附录 条文说明26 4 1 总则 1 总则 1.

    6、0.1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确保施工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 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建筑特点和火灾特性,正确 选择系统的类型,优化系统的集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场所的火灾: 1 A 类火灾,即固体表面火灾及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如:图书馆、档案馆、文

    7、物 库等固体危险场所; 2 B 类火灾,即可燃液体火灾,如:液压站、润滑油库、透平油库、柴油发电机房、燃 油锅炉房、直燃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 3 C 类火灾,即可燃气体火灾,如:燃气轮机房、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房、煤气站等可 燃气体危险场所火灾; 4 电气设备火灾,如:油浸电力变压器、配电室、油开关柜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 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等电气设备火灾危险场所; 5 其它适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危险场所火灾,如:地铁站厅、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 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1.0.5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场所火灾: 1 含有遇水发生反应造成燃烧、爆炸或产

    8、生大量有害物质的场所,如:钾、钠、镁、锂、 钛、锆、铂、钚等活泼金属,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镁等过氧化物,以 及碳化钙、碳化铝、碳化钠、碳化钾等碳化物。 2 含有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低温液化气体等的场所,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等。 1.0.61.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省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5 2 术 语、符 号 2.1 术 语 2 术 语、符 号 2.1 术 语 2.1.1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喷头轴线向下 1.0m 处的平面上,测得雾滴直径 Dv0.99小于 1000m,

    9、或 Dv0.5小于 300m 的水雾。 2.1.22.1.2 雾滴体积直径 Dvf 一种以喷雾液体的体积来表示雾滴大小的方法。表示雾滴的某一特定直径,雾滴直径 由零到该直径的累计体积与总体积的比值为 f。 Dv0.99表示喷雾液体总体积中,1是由直径大于该数值的液滴,另 99是由直径小于 等于该数值的液滴组成的。 Dv0.5为体积中位数直径,表示喷雾液体总体积中,50是由直径大于该数值的液滴, 另 50是由直径小于等于该数值的液滴组成的。 2.1.32.1.3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具有供水设备,并与一个或多个细水雾喷头相连

    10、,能够喷放细水雾来控制、抑制和灭 火的系统。 2.1.42.1.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45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52.1.5 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 1.21MPa 且小于 3.45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62.1.6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Fir

    11、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1.21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72.1.7 全空间应用系统 Total Compartment Application Systems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按设计喷雾强度喷射细水雾,用来保护整个防护区内的所 有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82.1.8 局部应用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s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位于封闭、敞开或半敞开空间内的保护对象以设计喷雾强度直接 喷射细水雾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92.1.9 预制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

    12、m 按照保护空间尺寸及被保护对象预先确定了系统流量、喷头压力、最大最小管路长度 等参数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02.1.10 泵组式系统 Pump Supplying Systems 采用泵组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12.1.11 容器式系统 Self-Contained Supplying Systems 采用水容器、加压装置等部件组成供水装置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22.1.12 容器泵联用式系统 container-Pump Supplying Systems 采用容器和泵组结合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32.1.13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

    13、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42.1.14 细水雾喷头 Water Mist Nozzle 含有一个或多个喷嘴,能够将压力水以细水雾形式喷出的装置。 2.1.152.1.15 雾化介质 Atomizing Media 6 与水机械混合产生细水雾的压缩空气或惰性气体。 2.1.162.1.16 系统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发出灭火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 间。 2.1.172.1.17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空间细水雾灭火系

    14、统应用条件,并被其保护的封闭空间。 2.1.18 2.1.18 二维火灾 two-dimensional fire 池类液体或流淌液体火灾。 2.1.192.1.19 三维火灾 three-dimensional fire 液体喷射火灾。 2.2 符 号2.2 符 号 2.2.12.2.1 q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2.2.22.2.2 K细水雾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2.2.32.2.3 P细水雾喷头工作压力; 2.2.42.2.4 Qj系统的计算流量; 2.2.52.2.5 n同时喷雾的细水雾喷头的数量; 2.2.62.2.6 qi细水雾喷头的计算流量,应按细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计算; 2.2.

    15、72.2.7 Qs系统的设计流量; 2.2.82.2.8 k安全系数,应取 1.051.10; 2.2.92.2.9 Wc水容器或储水箱的储水量; 2.2.102.2.10 t持续喷雾时间; 2.2.112.2.11 N水容器数量; 2.2.122.2.12 充装率; 2.2.132.2.13 V0水容器容积; 2.2.142.2.14 i每米管道沿程阻力损失; 2.2.152.2.15 d管道计算内径; 2.2.16 2.2.16 f摩擦系数(沿程阻力系数); 2.2.172.2.17 Q管段流量; 2.2.182.2.18 水的密度; 2.2.192.2.19 管壁粗糙度; 2.2.202

    16、.2.20 动力粘度; 2.2.212.2.21 Re 雷诺数; 2.2.222.2.22 v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2.2.232.2.23 ni 管道粗糙度系数(相对粗糙) 。 7 3 系 统 设 计 3.1 一般规定 3 系 统 设 计 3.1 一般规定 3.1.13.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按系统压力可分为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中压细水雾灭火 系统和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空间应用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 空间应用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或不需封 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3.1.2 3.1.2 全空间应用系统的防护区,

    17、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3.1.2.1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 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 3.1.2.23.1.2.2 对灭火前不能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0.2%(允许开口 系数) ,且单个最大开口面积不应大于 1.0m 2。开口设置位置的高度不宜大于防护区总高 度的 50%,并不应小于防护区总高度的 10%。 3.1.2.33.1.2.3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排烟系统及其管道中的防火阀,在细水雾灭火系统实施灭火 前,应自动关闭。 3.1.3 3.1.3 采用局

    18、部应用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3.0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3.1.43.1.4 当防护区数或保护对象数大于等于 2 个时,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3.1.4.13.1.4.1 组合分配系统的储水量,不应小于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需的储水量。 3.1.4.23.1.4.2 组合分配系统的防护区不宜超过 8

    19、个。当超出 8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 灭火后 24h 内不能完成充水时,以及重要的被保护对象均应设置备用储水量。备用量不应 小于系统的设计储水量。 容器式组合分配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 用。 3.1.53.1.5 细水雾灭火系统实施灭火前,必须切断防护区内的可燃、助燃气体气源。 3.1.63.1.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被保护 对象除外。 3.1.73.1.7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 的供水能力。水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3.1.83.1.8 细水雾灭

    20、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45s。 3.1.93.1.9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一套系统动作试验装置,其位置应设置在分配管或通向保护 区的主管道上,流量应和系统最大流量或相应防护区流量相当。并保证试验时安全排水。 3.2 基本设计参数 3.2 基本设计参数 3.2.1 3.2.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特性、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保护 场所的环境条件确定。 3.2.23.2.2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 3.2.2 的规定。 8 表 3.2.2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 火灾种类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 (L/minm 2) 持续喷雾时间 (min)

    21、 档案、图书、文物 0.3 固体火灾 其它 2.0 15 闪点602.0 二维 火灾 液体储存装置 闪点601.0 液体火灾 三维 火灾 柴油发动(电)机、供油装置 燃油锅炉等 1.5 20 气体火灾 燃气轮机房、燃气锅炉房、煤气站等 1.3 10 计算机、通讯机、电子设备等 0.3 15 电气设备火灾 油浸变压器、油开关、电缆等 1.3 20 人群密集公共 场所 地铁站厅、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场所 1.5 30 3.2.3 3.2.3 细水雾用于开口处封堵作用时,设计喷雾强度为该场所灭火系统喷雾强度的两倍。 3.3 喷头布置 3.3 喷头布置 3.3.1 3.3.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应根

    22、据系统类型、火灾类型、防护区高度及面积、被保护对 象的外型对喷头参数要求,按供货商提供的喷头参数,合理选用。其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3.3.23.3.2 全空间应用系统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按矩形、正方形或菱形均衡布置在防护区 顶部,对于防护区高度超过喷头应用高度时,应分层布置。 3.3.33.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3.3.3.1 对于产生液体三维火灾的被保护物,喷头宜均衡布置于被保护物上方,被保护物 面积按该物体的水平投影的面积计算。 3.3.3.23.3.3.2 对于其它类被保护物,喷头宜均衡布置于被保护对象的周围,当被保护对象高度 超过 4.0

    23、m 时,应分层布置。应使细水雾直接喷射到保护对象表面,被保护物面积按各面面 积和计算。 3.3.43.3.4 喷头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3.0m,距离被保护对象表面不应小于 0.5m。 3.3.53.3.5 当保护对象为带电设备时,喷头、管道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应不小 于表 3.3.5 中的规定。 表 3.3.5 喷头、管道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 带电设备额定电压等级 (kV) 安全净距 (m) 220 2.2 110 1.1 35 0.5 3.4 水力计算 3.4 水力计算 3.4.1 3.4.1 系统设计流量 3.4.1.13.4.1.1 细水雾喷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

    24、K 10P (3.4.1.1) 式中 q 喷头流量(L/min) ; K 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9 P 喷头工作压力(MPa) 。 3.4.1.23.4.1.2 细水雾灭火系统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j = n i iq 1 (3.4.1.2) 式中 Qj 系统的计算流量(L/min) ; n 同时喷雾的细水雾喷头数量; qi 细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 ,应按细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 pi(MPa)计算。 3.4.1.33.4.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sK Qj (3.4.1.3) 式中 Qs 系统设计流量(L/min) ; K 安全系数,应取 1.051.10。 3

    25、.4.1.43.4.1.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保证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的喷雾强度不应低于本 规程表 3.2.2 的规定。 3.4.23.4.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储水量 3.4.2.13.4.2.1 水容器或储水箱的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WcQst (3.4.2.1) 式中 Wc 储水量(L) ; Qs 系统设计流量(L/min) ; t 持续喷雾时间(min) 。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泵组式储水箱的储水容量可减去火灾时系统持续喷 雾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3.4.2.23.4.2.2 容器式系统水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WC/V0 (3.4.2.2) 式中 N水容器数量(个

    26、,应进位圆整) ; 充装率() ; V0单个水容器容积(L) 。 3.4.33.4.3 管道水力计算 3.4.3.13.4.3.1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1.3 i 2 d v 0.0000107i = (3.4.3.1) 式中 i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Pa/m);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宜取5m/s; di 计算管段内径(m)。 3.4.3.23.4.3.2 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3.4.3.2) 式中 i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Pa/m); f 管道内壁摩擦系数(MPa/m), 根据雷诺数、 管道内壁粗糙度系数查本规程

    27、附录 B 穆迪图取得; 水的密度(kg/m3),按表 3.4.31 选取; Q 计算管段流量(L/min); di 计算管段内径(mm)。 3.4.3.33.4.3.3 雷诺数按下式计算: 5 2 Q 2252. 0 i d f i = 10 (3.4.3.3) 式中 Re 雷诺数; 水的动力粘度,厘泊(CP)按表 3.4.31 选取。 3.4.3.43.4.3.4 管道粗糙度系数按下式计算: (3.4.3.4) 式中 i n 管道粗糙度系数(相对粗糙度) ; 管壁粗糙度(绝对粗糙度 mm),按表 3.4.32 采用。 表 3.4.31 不同温度下水的密度及动力粘度 温度() 密度(kg/m

    28、3) 动力粘度(厘泊 CP) 0 999.8 1.8 4.4 999.9 1.5 10.0 999.7 1.3 15.6 998.8 1.1 20.0 998.2 1.0 26.7 996.6 0.85 30.0 995.7 0.80 32.2 995.4 0.74 37.8 993.6 0.66 40.0 992.2 0.65 50.0 988.1 0.55 表 3.4.32 管道内壁粗糙度 管路材料(新) 的设计值(mm) 铜、镍铜 0.0015 不锈钢 0.045 3.4.3.53.4.3.5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各种阀、管接件、过滤器等部件的 等效当量长度,由产品供

    29、货商提供。 3.4.3.63.4.3.6 系统水容器出口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3.4.3.6) 式中 H 系统水容器出口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MPa) ; h 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MPa) ; 0 h 最不利点细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MPa) ,不应小于细水雾喷头的最小工作压力,细水 雾喷头最小工作压力由生产厂家提供; Z 最不利点细水雾喷头与系统水容器出口或消防贮水箱最低水位之间的高程差,当系统水容 器出口或消防贮水箱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细水雾喷头时,Z 应取负值(m) 。 3.4.3.73.4.3.7 管道压力平衡措施 (1)对于多容器系统,同一集流管

    30、下所有储罐大小和充装压力必须一致。 (2)细水雾组合分配灭火系统,根据不同防护区所需压力,应在相应防护区选择阀前 安装可调压力表及控制阀。 i d Q 22.21Re = i i d n = 100 0 ZhhH+= 11 4 系 统 组 件 4.1 一般规定 4 系 统 组 件 4.1 一般规定 4.1.1 4.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必须采用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检测,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产品。 4.1.24.1.2 细水雾灭火系统各组件应有清晰的铭牌、永久性的标志,标明名称、规格、型号、 主要参数及出厂日期等。 4.1.34.1.3 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应设永久性的铭牌,标明气体类型

    31、、充装量、容器容积、容器 压力等级、容器重量等,必要时加注添加剂类型及重量。 4.2 供水装置 4.2 供水装置 4.2.1 4.2.1 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4.2.1.14.2.1.1 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液位显示装置和压 力显示装置等部件组成。 4.2.1.24.2.1.2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应设有超压泄放装置。 4.2.1.34.2.1.3 同一套容器式系统的容器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必须一致。 4.2.24.2.2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4.2.2.14.2.2.1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储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安全溢 流阀及分配管

    32、等部件组成。 4.2.2.24.2.2.2 储水箱宜采用不锈钢材质制作,应设水位仪、自动补水、过低液位报警、溢流、 透气及放空装置。并具有过低液位报警、停泵功能;当到达低液位时自动补水,到达高液 位时自动停止补水功能。补水管应带过滤器。 4.2.2.34.2.2.3 对于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泵宜采用柱塞泵,过水部分应为不锈钢材质。水 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 4.2.2.44.2.2.4 应具有测试水泵正常工作的条件。 4.2.34.2.3 容器泵联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容器式系统和泵组式系统的供水装 置及止回阀等部件组成。 4.2.44.2.4 供水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且便于操作的

    33、专用设备间内,容器式系统的供水装置设 在专用设备间有困难时,可以设在防护区内,但必须用钢制容器柜或隔离栏加以保护,并 在防护区外设置手动应急启动装置。 4.2.54.2.5 专用设备间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4,且不高于 50。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 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 4.3 选择阀 4.3 选择阀 4.3.1 4.3.1 细水雾灭火系统,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分区(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选择阀。 每个选择阀上应设有对应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供水装置,并应便于 手动操作,方便检查维护。 4.3.24.3.2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 4.3.34.3.3

    34、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消防水泵启动之前或同时打开。 4.3.44.3.4 选择阀的安装高度宜为 1.2 m1.7m。 12 4.4 喷头 4.4 喷头 4.4.1 4.4.1 细水雾喷头的材质应为不锈钢或铜合金。设置在粉尘场所的细水雾喷头,应增设不 影响喷雾效果的防尘措施。 4.4.24.4.2 细水雾喷头应具有下列技术参数: 1 适用范围; 2 流量特性系数; 3 喷头最大和最小工作压力; 4 最大应用高度; 5 喷头之间的最大和最小间距; 6 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 7 喷头距墙的最大距离; 8 距被保护物最小距离。 4.5 过滤器 4.5 过滤器 4.5.1 4.5.1

    3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侧必须设置过滤器。其结构应保证在不拆除管道的条件下, 方便更换过滤器或清洗过滤网。 4.5.24.5.2 过滤器主体应采用铜合金或不锈钢材料制造,但必须采用不锈钢滤网。 4.5.34.5.3 过滤器滤网的最大孔径不得大于喷头最小孔径的 80。 4.5.44.5.4 当喷头最小孔径小于 800m 时,应在配水支管的入口处或每个喷头内安装过滤器。 4.6 管道及其附件 4.6 管道及其附件 4.6.1 4.6.1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或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应符合国家标准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和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 T1527,见附录

    36、A。 4.6.24.6.2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与管道同材质的管接件, 可采用螺纹或法兰等连接方式。 4.6.34.6.3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支、吊架固定,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高压系 统应采取防晃措施。 4.7 系统动作试验装置 4.7 系统动作试验装置 4.7.1 4.7.1 每套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一套系统动作试验装置。 4.7.24.7.2 系统动作试验装置应包括:试验阀(手动或电动)和管道等。 13 5 操作与控制 5 操作与控制 5.0.15.0.1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5.0.25.0.2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报警时,细水

    37、雾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受到两个独立的火灾 信号后才能启动系统。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 30s。 5.0.35.0.3 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 操作。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5.0.45.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14 6 安全要求 6 安全要求 6.0.16.0.1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 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38、。 6.0.26.0.2 防护区应有能在 30s 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 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0.36.0.3 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细水雾喷放指示灯。 6.0.46.0.4 防护区入口应张贴表明使用介质类型及关于自动释放可能的告示。 6.0.56.0.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操作说明应张贴在每个操作位置处。 6.0.66.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避开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可燃气体、蒸汽、强电等场所,当 不可避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6.0.76.0.7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 开。 15 7 系统施

    39、工 7.1 一般规定 7 系统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7.1.1 质量管理 7.1.1.17.1.1.1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工程 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7.1.1.27.1.1.2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国家法定的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 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并经原国家法定的 消防监督机构再次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7.1.1.37.1.1.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及质 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7.1.1

    40、.47.1.1.4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 施。 7.1.1.57.1.1.5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系统计算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安装、维护 说明书。 2 国家法定检验中心出具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含配套报警控制产品)的合格检验 报告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 防护区、设备间设置条件及防护区内被保护物的摆放形式与设计相符。 4 细水雾灭火系统组件及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5 细水雾灭火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7.1.27.1.2 材料、设备管理 7.1.2.17.1

    41、.2.1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 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 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7.1.2.27.1.2.2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变形和 其他机械性损伤。 7.1.2.37.1.2.3 系统组件应提供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出具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 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7.1.37.1.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7.1.3.17.1.3.1 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做施工记录。 7.1.3.27.1.3.2 隐蔽区域内的施工应

    42、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详附录 D。 7.2 施工安装 7.2 施工安装 7.2.1 7.2.1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安装 7.2.1.17.2.1.1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安装定位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 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0.8m。 7.2.1.27.2.1.2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进行防腐处理。 7.2.1.37.2.1.3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材质、容积及其附件设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7.2.2 泵组安装 7.2.2.17.2.2.1 消防水泵的型号、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27.2.2.2 消防水泵的定位、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16 7.2.2.37.2.2.3 消防水泵吸水管上应装过滤器、阀门,水平段不得有气囊和漏气,变径处应采用 偏心大小头连接。 7.2.2.47.2.2.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阀门、止回阀及压力表,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57.2.2.5 消防水泵的减振按设计要求设置。 7.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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