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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1)模版.docx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1660002
  • 上传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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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案件 处置 工作 实施细则 模版
    资源描述:
    附件1: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本行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职责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我行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及**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本行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本行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并按照案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案件和II级案件: (一)I级案件:是指侵犯和诈骗银行和客户资金及财产案值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经济刑事案件; (二)II级案件:是指侵犯和诈骗银行和客户资金及财产案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案件定义及分类已修订,详见《银监会关于修订案件定义及分类的通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行从业人员是指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虽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为本行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调查、审理审结和善后处置三个阶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成立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本行主要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其他行领导、相关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建案件专案组,启动或终止重大经济案件应急预案; (二)统筹全行资源,组织开展辖内Ⅰ级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建案件督导组,督促分支行开展II级案件查处工作; (四)定期听取案件专案组情况汇报,并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对查处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并对查处工作进行评估; (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送案件信息。 第六条 分支行成立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该行主要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其他行领导、相关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建案件专案组,启动或终止重大经济案件应急预案; (二)统筹全行资源,组织开展辖内II级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配合总行案件专案组开展辖内Ⅰ级案件案件查处工作; (四)定期听取案件专案组情况汇报,并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对查处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并对查处工作进行评估; (六)及时向总行报送案件查处及善后整改信息。 第七条 案件专案组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任组长,并指定案件主办部门和主办人员,全程负责案件的处置工作。小组成员由审计部、涉案条线主管部门、资产监控部、办公室、合规部、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总务部等部室的相关人员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清查账目,对涉案资金流向、资金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开展专案排查,并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调查涉及人员,对案发机构岗位人员进行调整,确保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 (三)与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机构保持双向沟通,及时报告案情信息,全力开展诉讼维权、舆情监控等综合协调工作; (四)保护案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控制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案人员、涉案资金及财产追缴等工作; (五)查清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总结案发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 总行案件督导组由总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为分支行II级案件的处置工作提供全程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总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案件查处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室制订统一的案件排查方案,对全行所有机构、所有业务开展全面排查,消除案件隐患。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十条 总行纪检监察室根据案件风险信息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核实为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即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直接认定为案件的,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第一发现重大经济刑事案件的员工,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分支行领导报告情况;分支行应启动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报告。 (二)案发网点负责人应在分支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到达现场前,维护现场秩序,安排可靠人员接管涉案岗位,在确保日常经营的同时,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三)案件专案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相关人员应各司其职,控制涉案人员、涉案账户,并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四)案件专案组根据初步调查情况起草《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案件专案组应当依据职责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并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上报总行。调查报告重点描述案件的整个过程、作案的操作手法、涉及人员情况、与之有关的风险点、初步确定相关机构是否存在违规和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应当按照授予的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披露案件调查情况;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案件确认报告、调查报告经总行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第四章 审理审结 第十六条 案件专案组在审理审结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案发条线的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等制度实施后评估,查找诱发案件的制度原因; (二)深入剖析案发条线、案发机构内控管理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查找诱发案件的管理原因; (三)初步确定对案发机构、案件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意见,并送交同级行党委会审议; (四)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善内控管理、提高案防能力的整改措施; (五)案件专案组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形成案件审结报告,并报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案件专案组成员涉及被问责的,相关当事人应在确定案件问责意见时,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经总行领导批准后,总行办公室应当将案件审结报告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审结报告可简化案件基本情况,重点关注发案原因、问责、整改方案等内容。 第十九条 案件审结后,总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 第二十条 本行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应当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五章 善后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对责任追究或整改方案有异议的,总行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做好沟通和报告工作,并对问责意见和整改方案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问责意见和整改方案经复议通过后,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尽快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开除等纪律处分的,须提交同级行职代会表决确认。 第二十三条 案件专案组应当将善后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应急领导小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报告。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终止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总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性质和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总行审计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结案报告后提交后的半年内,对案发分支行的内控及案防管理、改进情况进行回访和稽查,确保整改执行到位。 第二十六条 总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部门应当将案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情况、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对案发分支行当年度案防工作考评、内控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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