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种璜与三明市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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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黄种璜与三明市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种璜。委托代理人吴晓辉、魏宝闽,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庆华,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种璜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3)梅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种璜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辉、魏宝闽,被上诉人立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2013年5月13日,黄种璜、立丰公司双方签订阳光数码城商铺定购单(以下简称定购单),黄种璜向立丰公司定购阳光数码城1106店面,建筑面积78.133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35500元,总价2773722元,实付定金20万元。附带约定第一条:“除非出卖方另有通知外,定购方应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携带本定购单、购房首期款、购房需带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亲至阳光数码城营销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带约定第三条:“若定购方在本单签署后提出退房、转让、或者未在
3、本单约定日期内办理付款签约手续,则视作违约,定购方未带齐购房需带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前来办理付款签约手续,也视作违约,定购方违约的,出卖方不另催告,有权将房屋另售第三方,本单终止,已付定金定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若出卖方在本单约定日期内房屋擅自转售他人的,定购方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转让告知:“本定购单的定金,是为保证本单签定双方在今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设担保,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或无法与另一方订立合同,就应接受本单约定的定金处理办法”。当日,黄种璜按定购单要求向立丰公司交纳定金20万元。2、2013年5月21日,立丰公司出具补充说明,同意于2013年9月30日前签订买卖合同。3、2
4、013年9月17日,双方因购房事宜发生争执,黄种璜向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报警。4、2013年9月18日,立丰公司将定金20万元退还黄种璜。5、涉诉的阳光数码城1106店面目前处于待售状态,黄种璜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店面。2013年12月11日,黄种璜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立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原审认为,2013年5月13日,黄种璜、立丰公司双方签订定购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约定,立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是“出卖方在约定的日期内房屋擅自转售他人”。目前,涉诉房屋并未转售他人,未出现立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因此,黄种璜要求立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
5、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黄种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50元,由黄种璜负担。宣判后,上诉人黄种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立丰公司先是无故推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明确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定金,立丰公司该行为明显违约。且定购单约定:“若出卖方在本单约定日期内房屋擅自转售他人的,定购方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立丰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立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已扣除返还部分)。被上诉人立丰公司答辩称,延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到
6、要求解除定购单并退回定金,均因黄种璜购房资金不足。整个交易过程中均是黄种璜违约,其没有违约,不存在定金双倍返还的问题,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立丰公司是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对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情况,作如下综合分析与认定:上诉人黄种璜及其委托代理人主张,1.订立定购单时双方约定是三个人合买,书面要加上其外甥、侄儿的名字,但立丰公司给其的定购单中,名字只有其一个人的名字。立丰公司无故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推迟到2013年9月30日,其多次要求立丰公司签约,立丰公司一拖再拖。2
7、013年9月17日,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其报警。2013年9月18日,立丰公司明确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定金。足以认定立丰公司违约,根据法律规定,立丰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2.定购单附带约定第三条:“若定购方在本单签署后提出退房、转让、或者未在本单约定日期内办理付款签约手续,则视作违约,定购方未带齐购房需带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前来办理付款签约手续,也视作违约,定购方违约的,出卖方不另催告,有权将房屋另售第三方,本单终止,已付定金定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若出卖方在本单约定日期内房屋擅自转售他人的,定购方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转让告知:“本定购单的定金,是为保证本单签定双方在今后订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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