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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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那么你知道写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欠条、收条的写法,供你参考。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案例2018年12月某日晚,乙找到甲,希望借款60000元,并由同来的丙(乙丙为史兄弟关系)作担保。写借条时,甲提出丙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于是丙同意并书写了借条交给甲。借条写好后甲、乙到银行atm机上取款,丙独自离开。后乙未还款,甲起诉丙要
2、求偿还,丙辩称实际借款人是乙,而且自己对乙是否实际拿到了钱也不清楚,故不同意由自己偿还。甲要求追加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乙未到庭,只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称当晚甲从atm机上取款40000元交给他,他将负责偿还。在此情况下,甲方仍然坚持诉丙,要求偿还60000元。在诉讼中,甲、丙的观点正好相反。甲认为丙是借款人,因为借款合同(即借条)是丙签订的,乙只是丙的代理人,是受丙指派跟甲去取钱的,钱给了乙也就视为给了丙,因此应当由丙偿还借款。丙则认为,借款事宜是乙与甲联系的,只是让丙帮忙担保,写借条时,是甲和乙要求丙以借款人在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名,甲既没有将借款交给自己,也未当自己的面将借款交给乙,故借条
3、并未生效,即使甲确实已将借款交给乙,那也是甲和乙之间的关系,和丙无关;况且,乙已经承认向甲借了40000元,甲就更没有理由要求丙还款了。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丙认为自己只是受乙之托,以借款人名义签署借条,但丙也承认,甲明确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而丙也接受了甲的这一要求。可见甲、丙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故从丙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甲、丙双方之间存在的借款合同成立。丙还辩称自己并没有收到甲给付的借款,但乙提供的情况说明已经承认了乙当晚收到甲给付的40000元借款。乙与丙是兄弟关系,而且是当晚一同去向甲借款,签署借条是两人都在场,三人都明知乙跟随甲去atm机上所取款项性质就是
4、借条上所写的借款,故应认定为借款已经实际交付40000元。至于其余20000元是否交付,法院认为应当由甲提供证据证明,但甲并没有让乙另外再写收据,也没有提供从atm机上共计取款60000元的凭证,故无法证明另外20000元已经交付。综上,法院对原告甲要求被告丙还款借款4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余不能认定的20000元不予支持。提示:通过本案的判决,再次提醒我们注意,借款时借条不能代替收条,开了借条并不等于借款已经交付,借款交付应当另有收条、银行凭证等证明,或者至少在借条上注明本借条签署即确认已收到借款,不另开收条。延伸阅读借据无还款日期但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不能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认定无
5、效。借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要看有没有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最后一次索要还款的日期至今有不有两年,如果超过两年,则表明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但如果债务人主动还款是有效力的。其中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中断事由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的时间内有不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 如今借条多,伪造的借条也很多。那么你知道怎么确认伪造借条吗?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欠条、收条的写法,供你参考。 确认伪造借条方法 【案情】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 2018、6、15的借条,
6、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进行鉴定。鉴于双方对2018年6月15日另一张欠条上印章的真实性及加盖时间均无异议,且原告主张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亦为2018年6月15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 借条与另一张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借条中印章印文与欠条中印章印
7、文的相对形成时间检出差异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借条与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18年6月15日借条不予采信。 【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
8、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
9、。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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