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期末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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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教育政策 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2、教育政策评价 指按照一定的教育价值准则,对教育政策对象及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构成其发展变化的诸种因素所进行的价值判断。3、教育法(规) 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4、教育法律关系 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教育法律救济 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
2、体现。6、教育申诉制度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7、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8、校内调节 是指在校内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通过校内调节委员会对校内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节,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矛盾,消除分歧的活动。二、选择 判断 涉及的内容1、教育政策是客观教育规律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判断) 2、教育政策的政治性是教育政策的根本特征。3、
3、教育政策的作用:导向作用、协调作用、控制作用(选择)4、教育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判断)5、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发生矛盾时,应坚持教育法优先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6、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法律条文都是教育法律规范。7、教育行政赔偿的实质是一种侵权赔偿,其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判断)8、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中行政渠道和其他渠道又称为非诉讼渠道。9、政策的稳定性并不排斥政策的可变性,从根本上说,政策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政策的可变性是绝对的。10、教育行政复议的
4、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11、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诉权专属、主管恒定、标的恒定、被告举证、不得调解1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核心部分)、法律后果(选择)13、申诉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应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选择)14、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15、教师申诉的提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受理机关送交申诉书16、学生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的形式或书面形式。(判断)17、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法定性、特定性、非诉讼性(选择) 18、校内调解的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可以起诉原则(选择) 19、教育法解释形式的分类 在我国,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
5、,法律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1)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法定解释具有法律效力。(2)学理解释:又称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法理解释,属于研究性质,没有法律效力。20、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选择)党的教育政策:由党的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政策(1)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制定全国性重大的教育政策(2)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制定地区性重大的教育政策(3)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其任务是宣传和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政策 中央人民政府:从行政执行的角度制定全国
6、性的教育政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执行教育政策的机关,不能制定政策。2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相互联系 第一,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是教育法规的灵魂,其指导着教育立法的过程,教育法规的运用和实施 。第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 、条文化,每一项教育法规都是一项政策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灵魂,指导着教育立法的过程,教育法规的运用和实施,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 、条文化(判断)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发生矛盾时,应坚持教育法优先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22、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7、是教育基本法律,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效力等级仅次于教育法律。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4)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的特点:从属性 区域性 强操作性(5)教育规章: 由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23、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选择)(1)按法律本身的性质来分,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a、禁止性规
8、范: “禁止,不 得” b、义务性规范: “必须,应当”c、授权性规范: “可以,得”(2)按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外延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3)按法律规范所表现的强制的性质,可以分为强行规范(命令规范)、指导规范和任意规范(允许规范)24、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分配,明确哪些职权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特有的职权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工作的政策、章程; (2)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3)提出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4)制定国家基本学制和各级各类教育基本的国家教育标准;(5)审定全国通用的普通中小学
9、教科书(6)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置;(7)主管高等学校招生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8)主管教师工作(9)主管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10)知道、监督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的教育工作;(11)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25、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关系依据:教育法律事实:(1)教育法律事件:不以人的主管意识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地震造成学校房屋倒塌等现象) (2)教育法律行为:能故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活动。(明知道是危楼仍作为校舍并造成损失)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依据是教育法律事实(判断)26、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
10、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判断)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教育活动而享有和承担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7、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制裁: 对人身的制裁;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申诫。补救: 财产上的补救;精神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强制28、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判断) (1)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
11、。(4)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具有惩戒意义的法定的赔偿制度。29、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开始的 (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30、教师申诉的范围及受理机关 (了解)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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