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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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 施行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5 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 号文件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有关
2、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98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目 次 目 次 1 总总 则则.1 2 术术 语语.2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
3、的划分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4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4 5 系统设计系统设计.4 5.1 一般规定.4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 5.4 火灾应急广播.6 5.5 火灾报警装置.6 5.6 消防专用电话.6 5.7 系统接地.7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7 6.1 一般规定.7 6.2 消防控制室.8 6.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8 7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火灾探测器的选择.10 7.1 一般规定.10 7.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10 7.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12 8 火灾探测
4、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12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12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位置.14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14 - 1 - 9 系统供电系统供电.14 10 布布 线线.14 10.1 一般规定.14 10.2 屋内布线.15 附录附录 A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16 附录附录 B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17 附录附录 C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18 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18 附录附录 D
5、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建议性).19 D.1 特级保护对象.19 D.2 一级保护对象.19 D.3 二级保护对象.20 附录附录 E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22 附加说明附加说明.22 - 2 -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 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 点,做到安全适用、技
6、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 准、规范的规定。 - 1 - 2 术术 语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
7、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 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 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 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
8、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 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 -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 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表 3.1.1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 度超过 24m的单层公
9、共建筑 1.200 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及以上 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 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 3000 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
10、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 品库房; 一级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 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民用建筑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但 不超过 3000 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 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 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 调度楼; 3.中型
11、以下的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但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的丙类物 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但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地下 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二级 地下民用建筑 1.长度超过 500M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 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注注 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2、的规定。 注注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 3 -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 范建议性附录 D采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 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
13、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2;从主 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100m,缆式感温火灾 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 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 在 20100m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 5 间,总面积不超过 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 10 间,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
14、内 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5 系统设计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 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 产品。
15、- 4 -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
16、动控制设备。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 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 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 集
17、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 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 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 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 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 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 系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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