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芳诉南方日报社案-(2004)龙民一初字144号民事判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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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柳某芳诉南方日报社案 (2004)龙民一初字144号民事判决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龙民一初字144号 原告柳某芳。 委托代理人马俊强,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方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范以锦。 委托代理人粱香禄,该报社法务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鹏,该报社法务专员。 原告柳某芳诉被告南方日报社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俊强、被告委托代理人粱香禄、尹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1.中
2、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企业登记资料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中国邮政报刊订阅凭证二份,用以证明原告订阅南方都市报情况;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述有悖于事实真相。南方都市报始终按照法律法规核定的版数依法发行办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核定南方都市报每日发行版数为24 版。南方都市报自发行以来,不但不存在区别消费者待遇的发行方式,而且在充分考虑到消费者利益情况下,采用一种超过核定版数的方式发行,这种发行方式是企业自主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二、原告的起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首先,被告在每期发行的南方都市报显著位置标明了南方都市报在各地发行的不同版数,被告没有隐瞒任
3、何事实的故意,不存在侵权的过错。其次,南方都市报的发行方式完全合法,被告没有侵权违法行为。从公平交易而言,被告在销售南方都市报时,已经作出了明确表示,消费者完全具有购买的自由决定权,如果消费者认为被告的发行方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完全有权选择不购买,原告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南方都市报,被告没有侵害其公平交易权。三、南方都市报的发行方式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体现。针对不同地域消费者发行不同版数报纸的方式,完全是企业自主管理的体现,也是各大报业集团的做法。被告作为一家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被告可以针对市场实际情况,采用灵活机动的发行方式。南
4、方都市报的发行方式并无任何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任何道理,更无任何法律依据。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一 份,用以证明南方都市报常规版数、法定版数为24 版; 2.2004年6月25日、26日广州日报; 4.2004年6月26日羊城晚报; 5.2004年6月24日信息时报; 6.2004年6月16日、18日青岛早报。 被告提供的证据2、3、4、5、6 用以证明国内绝大多数报社均在不同地区发行不同的版数的报纸。 本院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侵犯财产权与侵犯名誉权均系一般侵权行
5、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原告订阅南方都市报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当各地发行的版数不同时,南方都市报在其头版都标明了发行的版数,因此,原告在订阅该份报纸,特别是在2004年1月30日续订时应当知道南方都市报存在针对不同地区发行不同版数的情况。为此,原
6、告选择订阅南方都市报,应视为其自主选择。原告的这种自愿选择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法律不应当干预,原告自己也不应当事后反悔。 被告在本案中的发行行为符合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南方都市报的核定版数为24 版,原告支付订价后每日获得的南方都市报的版数均不少于24 版,故应认定被告已履行了法定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公平交易的规定。对于被告超过核定版数发行部分的报纸,具有对消费
7、者赠与的性质。被告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有自主选择对不同地区消费群体进行赠与的权利,法律对这种权利的行使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对不同地区读者的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原告认为其支付了相同的订价而没有获得与珠三角城市读者同样版数的南方都市报,被告就对其构成消费歧视的推论是不正确的。汕头和珠三角城市处于不同的地区,地区间存在消费种类与总量、经营者竞争程度、经营成本等的差别是应当正视的事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告为吸引和培养自己的消费群体、在同业竞争中获胜、获取最大的利润而采取针对不同地区发行不同版数南方都市报的做法,并没有使消费者失去基本的消费权,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亦不构成对消费
8、者的歧视,原告同价同货的言论,忽视了汕头与珠三角城市地区差别的存在,从而忽视了这种地区差别所潜在的赠与差别的合理性。原告以同价应同货为前提,推断出被告侵害其财产权和名誉权,理由和证据不足。 被告在不同地区发行不同版数南方都市报的行为,也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缺乏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综观本案事实,被告的行为符合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也即不具备行为违
9、法性要件,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此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证据,不能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此,根据本案事实,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财产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被告关于其行为是对消费者的赠与行为及其不存在侵权违法行为的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柳某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辜洪珊 审 判 员 纪维忠 助理审判
10、员 陈海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子访 XX市旅游局旅游网 网站模块DMS项目拓展方案 一、XX旅游网简介 “XX旅游网 ”(以下简称“网站”)是由XX市信息产业局、XX市旅游事业局、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集旅游资源推荐、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网站,网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为了更好的宣传XX的旅游资源,网站于xx年xx月开始投入建设,xx年xx月正式验收并投入使用。主要从“食” “住” “行” “游” “购” “娱”六大旅游要素来宣传XX旅游资源,并在后台建立了电子政务部模块从而提高旅游局与各旅游提供商之间的信息交换。 主要分为以下类: XX旅游信息 政策法规 电
11、子商务 招商引资 旅游工具箱 投诉处理 旅游影集 旅行社推荐 黄金周上报 行业资料上报 黄金周统计报表 到目前为止,网站通过运行已取得良好的宣传及应用效果的主要有以下几大模块: 一、旅游资源信息服务 XX概况和旅游景点:对XX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民俗风情、人文景观、民族节日等全面的介绍。 旅游常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旅游投诉、国内外旅游常识。如:XX旅游管理条理、旅游用品的选择、旅游保险、旅游中怎样解决突发事件、如何选择旅行社、旅游安全注意事项等。 网上电子地图:在网上提供XX全境矢量化电子地图和在其基础上的旅游资源和设施,方便用户查询定位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等旅游资源和设施。 自助旅游:用
12、户选择旅游景点后,提供合理的旅游线路、行程安排、相关旅游设施介绍等信息。 网上广告:在网站上发布促销广告、介绍新的旅游线路和旅游热点。 交通信息:全面介绍XX各种交通设施和线路及交通信息(航班、火车、长途汽车时刻表)。 购物指南:介绍XX的购物场及购物行情。 旅游工具箱:天气预报、旅游投诉电话公布、救援电话、本地公共设施等。 旅游影集:各旅游景区、景点、酒店、宾馆、旅游企业的图片预览。 二、电子政务 旅游机构:对旅游局及各下属旅游局(县级)和企事业单位的介绍,包括旅游局简介、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服务电话等。 政策和法规:公布国家和地方旅游的政策法规和政府公告。 旅游投诉:受理网上旅游投诉案件,
13、由XX市质量监督管理所处理并回复。 网上公务:各种旅游行业培训的网上报名及成绩的查询。 三、互动交流 开通BBS版块:增强网站与广大使用者之间的交流。 通过以上各个版块的宣传和应用,有效的宣传了XX的旅游资源;提升了XX旅游的知名度;切实的为各个旅游企业带来利润;加大了旅游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力度。 但网站在运行中,设计中原有的“电子商务”这一功能始终无法很好的应用实施,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原有的电子商务设计方案即现在所运行的模式不能提供有效的旅游企业和网站的连接方案。旅游企业产品信息的发布是由网站工作人员发布,这就不能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及可调性。而无法使客户满意。 其次,现在所运行
14、的模式无法保证通过网站形成的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交易双方都不通过受法律保护的CA认证。这就无法使产品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形成放心的交易。 第三,在没有大量客户的初期供应商不提供好的价格,而没有好的价格就不能吸引游客产生大量的客户群。由于网站现在没有进行市场化运行,在没有大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网站现有的电子商务模式是很难解决的。 第四,缺乏营销经费的问题。网站的运营、营销经费是很高的,现处于公益性质下的旅游网站缺乏营销经费,在当今旅游网站泛滥的网络中很难脱颖而出。 第五,缺乏运营人力的问题。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上传、管理以及电子商务模块中的信息、产品价格、产品预定的维护和操作是由旅游局网络办公室
15、的工作人员完成,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难于真正有效运营系统。按照网站目前的运行模式很难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六,网站缺乏知名度的问题。由于网站没有进行市场化操作及建设完成后宣传资金的投入,而无法被大部分Internet的用户所认知。这也就无法满足产品供应商所要求的高点击量和广告效应,企业也就不愿意在网站上发布其产品信息。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XX旅游网现有的“电子商务”模块一直无法得到很好的应用。 二、系统拓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站对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开展我市旅游产业的电子商务,加强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力度,增强与其它旅游目的地的交流,防止“闭门造车”的思想,我局拟定采用国际上旅游信息化最先进的
16、旅游目的地网络营销管理系统(Destination Management Systems)简称DMS,对网站现有的模块进行拓展改版。 1、旅游目的地管理系统的定义 DMS,是在旅游目的地主管机构领导下,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为了全面整合目的地旅游相关信息、资源和旅游供应商,达到营销目的地、为旅游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实现有效的电子商务服务等而设计的计算机体系。与其他旅游系统不同,DMS是以目的地为核心,全面地横向整合目的地吃、住、行、游、购、娱的信息。在DMS基础之上,旅游目的地主管机构可以进一步设计满足目的地旅游信息化长期发展的信息规范和标准,最终形成旅游目的地信息管理体系(DMX),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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