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GB14622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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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6222007代替GB14622-2002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the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on the running mode(CHINA stage)(发布稿)(发布稿)2007-04-03 发布 2008-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
2、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发布 GB 14622200 I 目 次 前 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型式核准的申请和批准.2 5 技术要求.3 6 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3 7 生产一致性检查.5 8 型式核准扩展.6 9 标准的实施.8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申报资料.9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证书格式.14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平均排放量的测量(型试验).16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 型试验).41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生产一致性检查规范.46 附 录
3、F(规范性附录)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47 GB 14622200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中第五章附录2 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 进行修订的2002/51/EC指令 修订97/24/EC 降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和2003/77/EC指令修订97/24/EC和2002/24/EC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型式核准要求中的型式核准试验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
4、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以及欧盟适应技术进步修订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的指令草案中耐久性试验要求的有关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本
5、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删除型式核准试验中的双怠速排放试验;增加了对使用气体燃料摩托车的排放要求;改变了 EUDC 运行循环中市郊运行循环的最高车速;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改变了稀释系数计算方法和排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标准条件和密度;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与GB 1462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工况法排放试验(型试验)的排放限值;改变了工况法排放试验中阻力曲线的设定规则和车辆行驶运行循环;增加了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型试验)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改变了稀释系数计算方法和排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标准条件和密度;明确了生产一致性检查规范;改变了基准
6、燃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规范性附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联合摩托车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7年 2 月 6 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4622-2002。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GB 14622200 1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
7、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
8、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359.5-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两轮车质量 GB/T 5359.6-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三轮车质量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摩托车 指GB/T 15089-2001规定的两轮摩托车(L3类),边三轮摩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3.2 基准质量(RM)指GB/T 5359.5-1996或GB/T 5359.6-1996规定的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加上75kg驾驶员质量。3.3 当量惯量(I)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摩托车行
9、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3.4 排气污染物 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气态污染物指摩托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用二氧化氮当量表示的氮氧化物(NOX)。假定碳氢比如下:汽油:C1H1.85,液化石油气(LPG):C1H2.525,天然气(NG):CH4。3.5 曲轴箱 指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或蒸气可以通过该通道逸出。3.6 曲轴箱污染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通气孔或润滑系的开口处排放到大气中的气态污染物。3.7 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指发动机的实际气缸工作容积。3.8 失效装置 G
10、B 14622200 2 指在摩托车正常工作和使用的条件下,使其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的装置。包括所有测量、感应或响应运行参数,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所用档位、温度、进气压力或其他参数等,用以激活、调制、延迟或终止排放控制系统零件工作的装置,但不包括其运行工况确实包含在型式核准试验规程中装置。3.9 不合理排放控制措施 指在摩托车正常工作和使用的条件下,使其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且不符合型式核准试验规程要求的排放水平的措施或测量。3.10 稀释排气 指摩托车排气管排出的气体经空气稀释后的均匀混合气。3.11 污染控制装置 指摩托车上用于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污染物排放的装置。3.12 气体燃料
11、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13 两用燃料车 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摩托车。3.14 单一气体燃料车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的摩托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的摩托车。3.15 车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装置 指设计用于安装在一种或多种指定车型上的任何车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部件总成。3.16 发动机要求的燃料 指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汽油,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NG),汽油和液化石油气(LPG),汽油和天然气(NG)。4
12、 型式核准的申请和批准 4.1 摩托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摩托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申请核准的内容包括该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等方面。4.2 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附录 A 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4.3 适用时,必须提交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和确定排放劣化系数有关的资料。4.4 为进行第 6 章所述试验,摩托车制造企业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核准车型的摩托车。4.5 如果满足了第 6 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
13、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并获得附录 B所示的型式核准证书。4.6 如果申请涉及到电子控制装置,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提供一套技术资料,其中给出访问系统基本结构的方法,以及控制输出变量的手段。4.6.1 技术资料在提交型式核准申请时应提供给检验机构,它应包括系统的全部说明。如果所有的输出信号有可能由独立单元输入信号的控制范围获得的矩阵中清楚地展现,技术资料可以简化。4.6.2 技术资料应包括使用任何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的说明,以及证明对安装在摩托车上的任一类似装置对排放的影响的附加材料和试验数据。GB 14622200 3 4.6.3 技术资料应包含所有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
14、、系统或控制措施所调整的参数,以及相关的运行边界条件。同时还应包括燃料供给系统的控制逻辑、正时策略和所有运行工况之间的切换点的说明。这些资料应被严格保密并且由摩托车制造企业保存,但在型式核准检查时予以提供。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凡是影响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其设计、制造和装配应能保证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1.2 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使用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5.2 限制要求 5.2.1 摩托车禁止使用失效装置和(或)不合理排放控制措施。5.2.2 在满
15、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摩托车可以安装和使用相关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5.2.2.1 仅用于发动机保护,冷起动或暖机目的;5.2.2.2 仅用于运行安全或保险以及跛行回家的目的。5.2.3 如果摩托车使用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能够导致发动机采用与正常使用排放试验循环中采用的控制策略不同的或是经过调整的发动机控制策略,在满足 4.6 条的要求下,且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效率,则允许使用。在其它所有的情况下,均认为其是失效装置。6 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 6.1 型式核准试验 型式核准试验指摩托车制造企业根据本标准要求,提交 1 辆代表该车型的摩托车,在检验机构
16、对该车进行的本章规定的试验,试验项目包括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平均排放量的测量、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6.2 型式核准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使用汽油或气体燃料摩托车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时每种排气污染物应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表1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g/km)类别 CO 排放量 L1 HC 排放量 L2 NOx 排放量 L3 150 mL(UDC)2.0 0.8 0.15 两轮摩托车 150 mL(UDC+EUDC)2.0 0.3 0.15 三轮摩托车 全部(UDC)4.0 1.0 0.25 注:1、UDC:指 ECE R40 试验循环模型,包括全部 6
17、 个市区循环模型的排气污染物测量,采样开始时间 T=0。2、UDC+EUDC:指最高车速为 90km/h 的 ECE R40EUDC 试验循环模型,包括市区和市郊全部循环模型的排气污染物测量,采样开始时间 T=0。6.3 型式核准试验要求 6.3.1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平均排放量的测量(型试验)6.3.1.1 型试验使用的燃料应符合附录 F 的规定。6.3.1.2 对于两用燃料车,应分别使用两种燃料进行型试验。6.3.1.3 型试验应按附录 C 规定的方法进行。各种排气污染物气体用规定的方法收集和分析。6.3.1.4 型试验流程图见图 1 所示。GB 14622200 4 否 否 图1
18、型试验流程图 第 1 次试验 Vil0.85L 且 Vi2L 且 Vil Vi21.70LVi11.10L第 2 次试验Vi10.70LVi21.10L 或 Vi1L 且 Vi2L 第 3 次试验Vi1L 且 Vi2L 且 Vi3L Vi31.10L Vi3L 且 Vi2L或 Vi1L(Vi1Vi2Vi3)/3L 合格 不合格是是 是否否否是 否是否是 否是 否是否合格 合格 合格 GB 14622200 5 6.3.1.5 摩托车应放置于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6.3.1.6 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将样气收集到一个或多个采样袋中。试验车辆的排气按照下 述步骤进行稀释、取样和分
19、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6.3.1.7 除 6.3.1.8 条规定情况外,试验应进行三次。每次试验所得到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测量值均应低于表 1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6.3.1.8 尽管有 6.3.1.7 条的规定,对于上述每一种污染物,当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低于规定限值时,允许三次测量结果中有一次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但不得超过限值的 10%。对于一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6.3.1.9 在以下条件下,6.3.1.7 条规定的试验次数可减少。对 6.3.1.7 条提到的每一种污染物,V1和 V2分别代表
20、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测量结果,L 为 6.2 条表 1 中规定的每种污染物的限值。6.3.1.9.1 对于所有污染物,当 V10.70L 时,仅需进行一次试验。6.3.1.9.2 如果每一种污染物不满足 6.3.1.9.1 条要求,但每一种污染物符合 V10.85L,且 V1+V21.70L 和 V2L 的要求时,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6.3.2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型试验)发动机的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气体排入大气。6.3.3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型试验)6.3.3.1 所有进行型式核准的摩托车应进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试验方法按附录 D 的规定进行。6.3.3.2 对两用燃料车仅使
21、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6.3.3.3 在整个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中,其排气污染物应达到 6.2 条表 1 规定要求。6.3.4 试验时应测量和记录发动机的机油温度。6.3.5 试验时应完整的记录排气污染物测量数据、试验室环境参数和车辆运行参数。7 生产一致性检查 7.1 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摩托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对已通过本标准型式核准试验而获准生产的批量摩托车,凡影响发动机气体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均应与进行型式核准试验时摩托车的零部件一致。7.2 生产一致性检查,是以型式核准试验结果报告及附录 A 所规定的项目为基础,确认摩托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控制的符合性。7.3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
22、验指在摩托车制造企业批量生产的摩托车产品中抽取样车,进行 6.3.1 规定的型试验,确认其排气污染物与 6.2 条表 1 的符合性。如果型式核准的摩托车具有一个或多个扩展,此试验可在附录 A 所述的车型或相关的扩展车型上进行。7.3.1 在同一型式摩托车的批量产品中任意抽取至少 1 辆车,型式核准机关确定摩托车后,摩托车制造企业不得对所抽取摩托车进行任何调整。7.3.2 尽管有 C.3.1.1 的要求,试验车辆不需磨合,试验是在从生产线下线检验合格的车辆中抽取的样车上直接进行。在摩托车制造企业有要求的情况下,试验可以按摩托车制造企业的磨合规范进行不足 1000km 的磨合,但不得对这些摩托车进
23、行任何调整。7.3.3 试验摩托车按照 6.3.1 进行型试验。7.3.4 每种污染物的测量结果乘以型式核准试验时确定的相应劣化系数 DF,计算得出该样车试验总里程时每种污染物排放量,其值应符合 6.2 条表 1 规定。7.3.5 所有试验均应使用附录 F 规定的基准燃料。7.4 若从批量产品中抽取的样车不能满足 6.2 条表 1 的要求,可按摩托车制造企业要求从该批产品中抽取若干辆样车,包含最初抽取的样车进行测量。摩托车制造企业应决定样品的数目 n。对于每种气 GB 14622200 6 体污染物,确定其样品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x和标准偏差S,若满足下面条件,型式核准机关则认为该批产品符合一
24、致性要求。否则认为该批产品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xLSk+式中:L 6.2 条表 1 中规定的各种气体污染物的排放限值。k 随n而变化的统计系数,在表2中给出:表 2 统计系数 n 2 3 4 5 6 7 8 9 10 k 0.973 0.613 0.489 0.421 0.376 0.342 0.317 0.296 0.279 n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k 0.265 0.253 0.242 0.233 0.224 0.216 0.210 0.203 0.198 若 n20,则nk860.0=S 标准差,满足下式:21)(11xxnSini=x 算术平均值,满
25、足下式:=niixnx11 ix 任一样品的测量结果。7.5 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 7.1、7.2、7.3 和 7.4 条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的任意一条,摩托车制造企业都应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重新建立生产一致性,否则应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8 型式核准扩展 按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的扩展,应根据下列条款进行:8.1 与排气污染物有关的扩展(型试验)8.1.1 不同基准质量的车型 当型式核准扩展的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已经型式核准车型的对应当量惯量或相邻的较高(低)一级的当量惯量时,一种车型的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仅在基准质量上与型式核准车型不同的其它车型。8.1.2 具有不同总传动比的车型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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