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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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1 1第四节律师的法律责任一律师的法律责任概念是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特点1.主体: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2.主观:过错3.客观: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客观行为4.内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 2律师的民事责任:也称律师的赔偿责任,是指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因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的行政责任:也称律师惩戒,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时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律师的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律师法律责任
2、,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法,触犯刑律,依法所应承担的刑罚处罚。3 3律师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_1三、民事法律责任三、民事法律责任1.1.赔偿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2.2.责任范围:责任范围:(1 1)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2 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的;)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的;(3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4 4)出具错误法律意见书的;)出具错误法律意见书的;(5 5)应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没有收集,而造)应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
3、没有收集,而造成证据灭失的;成证据灭失的;(6 6)由于律师原因,使得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由于律师原因,使得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7 7)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4 4律师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_23.承担民事赔偿的要件(1)主体限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54条)(2)律师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3)律师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害(4)律师的主观过错与委托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律师的过错行为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5 5律师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_34.委托人获得律师损害赔偿救济途径1直接向承办律师索赔2向律师事务所索赔3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诉
4、4向人民法院起诉6 6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1四、行政责任(一)处理方式:律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二)处罚机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省级司法行政部门7 7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2(三)对律师个人的惩戒事由1.对律师轻微违法的处罚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8 8律师
5、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3(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9 9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42.对律师较严重违法的处罚律师法第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1010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5(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6、,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111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63.对律师严重违法的处罚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12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7(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7、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1313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8(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
8、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9)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1414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_94.律师重复违法的处罚律师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1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1515律师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五、刑事责任五、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泄漏国家秘密罪(过失或(一)泄
9、露国家秘密的:泄漏国家秘密罪(过失或 者故意)者故意)(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妨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故意犯罪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理:故意犯罪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1616第四节复习思考题1、律师法律责任的
10、概念和特定2、律师民事责任的主体和责任范围3、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责任的方式和处罚机关4、了解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5、律师刑事责任主要涉及的犯罪1717第五节律师的工作机构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根据律师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1)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其名称由批准机关核定。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1818律师的工作机构_2名称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除
11、民族自治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同时注明汉字名称、以及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之外,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且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选用的名称不得与已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1919律师的工作机构_3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
12、房地产”等字样或其谐音。2020律师的工作机构_4律师事务所名称经核定后,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转让。律师事务所解散、撤销后一年内,其他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或变更申请人不得申请其名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律师事务所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批准机关要求处理。批准机关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名誉损失。2121律师的工作机构_5(2 2)住所)住所(3 3)章程)章程律师所的名称和住所;律师所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所的组织形式;律师所的组织形式;设立资产的数额
13、和来源;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律师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律师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律师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律师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所有关执业、收律师所有关执业、收费、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其他需载明其他需载明的事项。的事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
14、出资方式。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2222律师的工作机构_62.有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11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2323律师的工作机构_7(二)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1.1.提出申请提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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