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72-2016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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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合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2016 北京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主编部门:国家粮食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 1 6 年5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3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c建标(2013)162
2、号)要求,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目。言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3J162号)的要求,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
3、织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原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等5家单位在2001年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戚。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粮食仓库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引领粮食仓库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粮食仓库机械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确保储粮安全,编制组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粮食仓库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共有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平面布置、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建筑、独立工程与配套系统、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了建设规模分类:完善了粮库的项目构成;调整了粮库选址要求;归纳了各类粮库需要配备的设施;细化了信息系统的内容;调整了辅助生产设施和管理生活设施指标;增加了容积率、绿地率与建筑系数指标;修改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至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地址z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5层,邮政编码:100037)。 1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主编部门:国家粮食局主编单位: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工程
5、设计院河南工业大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主要起草人:王振清李昭梁彩虹邱平弓平徐希萍张虎郭金勇王培丽田江奎要瓦彤张守明杨明宇刘东明张成志徐宇昕段永辉陈桂香杨璐路晨张淑援 2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四章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第五章建筑.第六章独立工程与配套系统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储藏安全,促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提高粮食流通技术水平,加强项目决策与建设管
6、理,发挥投资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监督检查粮库项目建设的尺度;本标准中的投资、材料、工艺装备等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粮库项目先进性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投资主体的以平房仓、立筒仓、浅圆仓与楼房仓为主导仓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粮库项目,以其他仓房为主导仓型的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粮库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应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注重环保、经济适用、有利发展;应保证人员、生产与设施安全。二、应符合国家和区域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划总体要求,优
7、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资源,优先选择已有粮库的扩建、改建。三、应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对粮库项目进行总体规划;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四、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条件,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库内原有设施。五、应选用满足功能要求并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储粮仓型;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应积极采用机械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集成化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
8、节约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鼓励使用基于物联网的粮食数量与质量监测、监控等技术。六、储粮仓房等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确定。第五条粮库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粮库项目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为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及四类,具体范围见表1.表1粮库项目建设规模划分表万t)分类总仓容量Q特类45:S;Q100 一类15:S;Q45 二类5:0:二Q15三类2.5:S;Q5 四类1:S;QLS1
9、206及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等有关规定执行。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5 第十条不同功能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宜符合下列条件:一、收纳库:宜建在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地区,接收来粮的服务半径不宜小于15km。二、中转库z宜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年中转量不宜少于50万t。三、储备库:宜建在交通方便的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城市附近,产销平衡区可根据人口与经济发展等需求适当配置;库点布局应合理,粮库规模应适当。国家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粮食储备布局规划的要求P地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地方粮食储备布局规划的要求。四、综合库:以主要使用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要求。第十一条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
10、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和当地可能提供的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第十二条粮库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简捷、布局紧凑合理。库区宜划分为仓储区、辅助生产区、管理及生活区等。仓储区与辅助生产区、管理及生活区之间宜用绿化带或道路分隔;进出粮作业区域不宜布置绿地。以公路运输为主的粮库,宜考虑运粮车辆停车场。第十三条粮库总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容积率二三O.60。注: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面积晒场的粮库,容积率;?O.450二、绿地率20%。三、建筑系数二三30%。第十四条粮库建设应节约用地,应少占用耕地。 6 第四章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第+五条粮库接发工艺装备主要为装卸、取样、
11、检化验、计量、清理、除尘、输送、打包、烘干等设备;储粮工艺装备主要为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控温、气调等设备。第十六条粮库接发工艺装备的产量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汽车运输作业时,接收和发放设备的产量: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汽车车型及来车时间分布等因素确定;且单条输送作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00t/h,有中转作业要求的粮库单条作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50t/h;汽车衡应满足运输车辆使用要求,且不宜小于100t。二、铁路专用线或港口作业时,接发工艺装备产量应与铁路或港口的装卸能力相匹配。铁路专用线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300t/h;海港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500t/h;江河干线港码头的
12、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300t/h;内河港池码头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100t/h。三、设有立筒仓、浅圆仓的粮库应设接发设施,并应配置相应的输送设备。第十七条接收高水分粮的粮库应配备烘干设施。烘干设备的产量应根据高水分粮的数量、水分、烘干期等进行确定。第十八条粮库接发工艺装备应优先选用破碎率低、分级小、密闭好、动耗低、作业便捷安全的设备。平房仓: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或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楼房仓z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立筒仓2宜采用固定式机械设备,宜配置防分级与降碎装置。浅圆仓:宜采用固定式、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宜配置防分级与降碎装置。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工作
13、塔宜设置电梯。第十九条粮仓储粮工艺装备按下列原则设置:一、收纳仓:应配置机械通风、粮情测控及信息系统,可选择配置烘干设施,第47储粮生态区的收纳库,宜配置环流熏蒸系统。二、储备仓:应积极采用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集成化的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实现信息化管理;其中第13储粮生态区可根据当地气候等条件选择配置环流熏蒸设备和谷物冷却系统。三、中转仓:应采用机械通风、粮情测控等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实现信息化管理;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中转来粮等情况选择配置环流熏蒸设备。第二十条控温储粮可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谷物冷却通风或其他机械制冷措施降低粮温。谷物冷却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谷物冷却机
14、)GB/T18835标准的规定,宜选择高能效、低功耗的设备。必要时可在粮面以上设置控制仓温的节能制冷设备。第二十一条机械通风应由粮堆通风和粮面上通风组成,优先选用通风效率高、均匀性好、能耗低、自动化程度高和对进出仓机械化影响较小的通风工艺系统。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1202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环流熏蒸系统主要包括施药装置、环流装置、检测取样装置、检测报警装置,应优先选用固定成套装备,并配置防护器具;其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粮油储藏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GB/T17913的要求,作业时应按照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执行。第二十三条气调储粮宜采用固定式或移动
15、式制气系统,采用固定式制气设备时应建设制气房。制气系统应远离管理及生活区。第二十四条采用环流熏蒸、气调工艺的仓房,应明确仓房气密性指标或气密性等级,平房仓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GB/T25229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储粮安全作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的规定执行;熏蒸和气调时,应确保防护装备安全有效,现场应配备灭火器和中毒急救用品,熏蒸气调过程中应对现场及周围设置警戒标志,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jT29890的规定执行。药品库的建设应满足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粮库的粉尘防控应遵循以防为主、
16、综合治理的原则。经通风除尘后排放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标准的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污染:、对释放粉尘的作业过程及设备,宜采用密闭性好、低噪声和自带粉尘控制的设备。二、配备噪声、粉尘控制系统。三、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 9 第五章建筑第二十七条各类仓房均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防盗、通风、气密和保温隔热等技术措施。一、应根据仓房功能、储粮品种、储粮生态区域因地制宜合理选择仓型。二、应根据粮食品种及经营要求合理确定单仓仓容。三、仓房所采取的气密措施应满足储粮工艺要求的气密性等级或气密性指标。四、采用控温储粮
17、技术的仓房墙体及屋面的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jT29890的有关要求。第二十八条房式仓装粮高度应结合储粮工艺水平、粮食进出仓设备的能力、工程造价及作业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一、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宜低于6m;包装平房仓堆包高度不宜低于4.5m,不宜高于6m。二、散装楼房仓一楼装粮高度不宜低于6m;其他各层装粮高度不宜低于4.5m;包装楼房仓一楼粮食堆放高度不宜低于4.5m,不宜高于6m,其他各层粮食堆放高度不宜低于4m,不宜高于6m。第二十九条各类仓房的仓容量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第六条条文说明。第三十条平房仓、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平房仓
18、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2的规定。二、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的规定。 10 表2平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m2/t)粮食种类堆粮方式小麦玉米大豆稻谷面粉大米堆高6.0m0.239 O. 245 O. 252 O. 326 堆高6.5m0.221 O. 227 0.233 0.301 散装堆高7.0mO. 205 0.210 0.216 0.279 堆高7.5mO. 191 0.196 0.202 0.261 堆高8.0m0.179 O. 184 O. 189 O. 244 堆高20包0.408 0.420 0.433 O. 549 0.714 O. 386 包装堆高22包0.371
19、 0.382 O. 394 O. 500 0.649 0.351 堆高24包O. 340 0.350 0.361 0.458 0.595 O. 322 注:表中表示此种情况不存在或不允许。表3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m2/t)中哇!粮食种类小麦玉米大豆稻谷面粉大米2层0.205 0.210 0.216 0.279 散装3层0.215 0.221 0.227 0.293 2层0.402 0.414 0.426 O. 541 O. 704 0.380 包装3层0.431 0.444 0.457 O. 580 0.754 O. 408 4层0.447 0.460 0.474 O. 602 O. 78
20、2 0.423 注:1 表中表示此种情况不存在或不允许。2 表中指标一层按散装高度8m或包装堆包24包、二层以上按散装高度6m或包装堆包16包计算。第三十-条新建粮库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4的规定。 11 表4辅助生产设施建筑面积参考指标(m)粮库规模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机械罩棚(库)15002500 10001500 6001000 铁路罩棚1500018000 10000 15000 400010000 其他辅助生产18002600 12001800 10001200 8001000 800以下设施面积注:1表中其他辅助生产设施面积所含子项为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及机房、变配电室、
21、发电机房、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空压机房、制气房。2 粮库规模大,其他辅助生产设施面积指标取高值,反之,面积指标取底值。3 表中的铁路罩棚面积为投影面积。第三十二条新建粮库管理及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5的规定。表5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参考指标(旷)注:1 包括管理业务用房、食堂、值班宿舍(含浴室)、生活用锅炉房、换热站、门卫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2 粮库规模大时指标取高值,反之可取低值。 12 第六章独立工程与配套系统第三十三条根据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和当地可提供的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库外运输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铁路运输:(一)特、一、二
22、类粮库宜建设铁路专用线,并按工业企业铁路三级标准执行。(二)专用线从接轨点至入库点的引线长度:特类粮库不宜大于3.0km;一类粮库不宜大于1.5km;二类粮库不宜大于1. okm。(三)应具有散粮接收或发放功能,满足L17、L18、L70及敞车等不同车型接卸散粮的要求。设计年中转量应大于30万吨,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二、水路运输:(一)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水运,建设码头、港池等配套设施。(二)粮食专用码头应具有散粮接收、发放功能。(三)接发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日装卸作业量、船舶吨位及允许船舶在码头的停靠时间确定。(四)海港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10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
23、低于500t/h;江河干线港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3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内河港池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1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100t/h。三、公路运输:各类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库外道路应短捷,并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第三十四条粮库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3 一、库内及库外道路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二、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6所列数值范围确定z表6道路路面宽度(m)山fT特、一类粮库二类粮库主干道12.0-9.0 9.0-7.0 库内次干道9.0-7.0 7.0-6.0 道路辅道、引道4. 0 三、四类粮库7.0-6.0
24、 6.0-4.0 库外道路9.0-7.0 7.0-6.0 三、粮仓周边及粮食作业场地周边的道路应采用水泥氓凝土路面。第三十五条粮库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位于重要交通枢纽、港口二类及以上的粮库,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消防、信息及安防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第三十六条粮库释放粉尘作业区内的电气装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粮库内信息系统主干网络的建设应与粮库建设同期进行。第三十八条各类粮库均应配置粮库管理信息系统。一、收纳库信息系统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一)出入库作业和库存管理功能;(二)安防监控功能;(三)粮情测控和分析功能;
25、(四)具有远程监管接口,以及库存识别代码和关联信息的上传功能。二、储备库信息系统除应配置收纳库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外,还应配置粮库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智能通风控制系统、多功能粮情测控系统等扩展功能。 14 兰、中转库信息系统除应配置收纳库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外,还应配置粮库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业务扩展功能。第三十九条粮库的给排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粮库的给水应利用城市供水,当城市供水系统尚未敷设到库区时,可自备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水质要求。二、库区应采用有组织排水系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排放系统或按当地政府要求指定排放,污废水经处理后宜排入城市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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