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279-2022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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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5.160CCS E 31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1279202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2022- 07 - 15 发布2022 - 10 - 15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12792022I目次前言. 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5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36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及分装站.37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分装.178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运输.179 零售供应站.1810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配送.1911 用户日用瓶装醇基液体燃料储存.2012 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2113 安全运行管理和维
2、护.21参考文献.23DB50/T 1279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盛基新源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恒祥石油液化气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佩、徐寨、许天府、
3、袁代清、任建伟、陈美宝、黄勇、冉蜀英、袁成天、傅学岐、程德才。DB50/T 12792022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本区域城镇范围内供灶具燃烧使用的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分装站、零售供应站、用户使用和安全运行维护等相关环节技术和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区域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应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38 工业用甲醇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12459 钢制对焊无缝
4、管件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50517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0538 埋地钢制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 50759 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1142-20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JT/T 617.1617.4 危险货物道
5、路运输规则NB/T 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NY 312 醇基民用燃料灶具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标准SH/T 3411 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规范SH/T 3501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DB50/T 1279202223.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Alcohol based liquid fuel for civil以醇类物质为主体,供居民、商业和集体等用户灶具燃烧使用的液体燃料。3.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Civil alcohol based
6、liquid fuel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对醇基原液添加染色剂和稀释,以及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存、灌装及经营的专门场所。3.3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分装站Civil alcohol based liquid fuel sub loading station完成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灌装、储存、分装及经营的专门场所。3.4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Civil alcohol based liquid fuel retail supply station储存、经营和配送瓶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专门场所。3.5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Civil alcohol bas
7、ed liquid fuel steel cylinder盛装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常压钢瓶,容积(水容积,下同)规格分别为 35 L、50 L、80 L。3.6埋地卧式储罐underground storage fue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 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储罐。4基本规定4.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醇基原液应符合 GB 338 的有关规定,仅对醇基原液用清水稀释和添加不含卤素、硫和苯等有害元素的兰色醇溶性染料,基本特性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基本特性表序号项目指标1醇含量,752密度(20),g/c
8、m30.823机械杂质,0.024凝点,-305引燃温度,2006pH 值6.08.0750 %馏出温度,808总硫含量,0.01DB50/T 127920223表 1 (续)序号项目指标9低热值,kJ/kg2100010稳定性(-20)不分层11甲醛试验品红不呈蓝色4.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中不得添加无机盐、重金属、卤代烃、硝基化合物,不得添加与醇基原液产生化学反应的物质以及其他易燃、 易爆的物质, 应由生产单位或储配站出厂前统一加入蓝色染色剂 (0.3 的兰色醇溶性染料),起警示作用。4.3民用醇基液体燃料中不应含有影响燃烧灶具及附属管路设施安全运行、影响人体健康和增加环境污染的添加物。4.4
9、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具备危化品“一书一签”、质量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4.5供用户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存、运输应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4.6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阀门、管路及附件、灶具的密封材料应采用耐甲醇腐蚀的材质。5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5.1钢瓶应采用钢质材料,封头应采用标准椭圆形封头,设计压力为 0.4 MPa,并能够承受-0.1 MPa的负压,瓶体钢材厚度应考虑腐蚀余度。5.2钢瓶应由具备危险化学品罐体(三类)制造许可的生产单位制造。5.3钢瓶护罩上应有出厂钢印,其上应有如下标志内容:容器名称、容积、使用压力、设计使用年限、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和制造厂家等。5.4瓶体应在封头顶部设置
10、气相口和液相口,气相接口应安装阻火器和阀门,液相接口应使用专用接头。5.5钢瓶应在护罩上设置镂空孔阵码电子识读标志(含钢瓶出厂编号、制造厂家名称、角阀信息、产品合格证、产权单位名称、产权单位自编号等制造和产权信息),孔阵码电子识读标志应当能够通过手机扫描方式链接到制造单位钢瓶质量公示平台, 直接获取每只钢瓶的产品信息数据, 便于钢瓶制造和产权信息数据录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醇基液体燃料钢瓶使用监管系统平台。5.6制造单位应当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的封头上压印内凹的盛装介质(ALF)、制造年份等。5.7钢瓶外表面应在瓶体高度 1/3-2/3 范围、径向两侧相对处喷涂印有“民用醇基燃料”红色长仿宋体汉字
11、,字体高度不低于 80 mm,下方印“易燃品、严禁烟火”字样。5.8钢瓶表面涂敷颜色为紫色,颜色编号 RAL4005。5.9钢瓶以出厂日期为起始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每 4 年为一检验周期,由储配站或分装站检测合格,并且在电子识读标志对应的数据库中录入检验信息,方能继续使用。出现渗漏的钢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零售供应站进行处置。钢瓶本体出现深度大于 20 mm 凹陷、底座损坏而不能直立放置、阀门损坏等情况的,应返回储配站或分装站维修,检测合格才能使用。6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及分装站6.1基本规定DB50/T 1279202246.1.1新建储配站应符合 GB 50074 的相关规定,储配站
12、的选址应设置在工业园区内。6.1.2储配站的设计总容量应不少于 200 m3,数量不少于 3 台(含中间储罐),且应满足工艺需求。6.1.3醇基液体储罐宜采用卧式储罐。6.1.4储配站中间储罐的出液管路上应设置取样管。6.1.5混配工艺应采用管道混配器、流量仪表控制的方式稀释醇基原液。6.1.6储配站应具备充装槽车功能。6.1.7储配站和分装站应采取醇气回收工艺密闭灌装和装卸。6.1.8分装站储罐数量不应少于 2 台。6.2储配站及分装站的等级划分6.2.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的等级划分按表 2 的规定。表 2储配站的等级划分等级储配站储罐计算总容量 TV(m)一级10000TV30000二
13、级1000TV10000三级200TV10006.2.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分装站的等级划分按表 3 的规定。表 3分装站的等级划分等级分装站储罐计算总容量 TV(m)一级100TV200二级TV1006.3站址选择6.3.1储配站及分装站的站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分装站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站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6.3.2储配站及分装站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 25 年设计。6.3.3储配站与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14、 4 的规定。表 4储配站与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防火间距(m)序号储配站设施名称 储配站等级站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鉄路线道路1地上罐组一80(40)40502515二70(35)35502515DB50/T 127920225表 4 (续)序号储配站设施名称 储配站等级站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鉄路线道路三50(35)305025152无醇气回收设施的灌装设施;其他设施一60(40)30382015二53(35)26382015三38(35)233820153埋地卧式储罐;釆用醇气回
15、收设施灌装设施;公路罐车卸车设施一40(40)20251515二35(35)18251515三25(25)15251515注1: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储配站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泵房、灌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设施。注2:表中的防火间距,站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埋地卧式燃料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注3: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分装站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防火间距。6.3.4分装站与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间距,不
16、应小于表 5 的规定。表 5分装站与站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防火间距(m)序号分装站设施名称分装站等级站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道路1地上罐组一、二50(35)305025152无醇气回收设施的灌装设施;其他设施一、二38(35)23382015DB50/T 127920226表 5 (续)序号分装站设施名称分装站等级站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道路3埋地卧式储罐;釆用醇气回收设施灌装设施;公路罐车卸车设施一、二25(25)15251515注1: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分装站以外的企业。
17、其他设施指泵房、灌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设施。注2:表中的防火间距,站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埋地卧式燃料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管口的位置算起; 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 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注3: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分装站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防火间距。6.3.5储配站及分装站的储罐区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 倍杆(塔)高;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
18、应小于 1.0 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 kV 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间距不应小于 30 m。注:以上储配站及分装站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注2相同。6.3.6储配站及分装站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 300 m。6.3.7非储配站及非分装站用的站外埋地电缆与分装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 m。6.4储配站及分装站布置6.4.1总平面布置6.4.1.1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液体燃料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按表 6 的规定布置。表 6储配站及分装站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序号分区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1储罐区
19、储罐组、液体燃料泵房等2装卸区灌瓶间、泵房、汽车罐车卸车设施、瓶装液体库房、控制室、醇气回收处理装置等3辅助作业区修洗瓶间、消防泵房、变配电间、机修间、器材站、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计量室、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等4行政管理区办公用房、控制室、传达室、汽车站、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倒班宿舍、浴室、食堂等注:企业附属分装站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DB50/T 1279202276.4.1.2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6.4.1.3储配站及分装站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
20、除外),不应小于表 7 的规定。表 7储配站及分装站站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序号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醇基燃料泵房醇基灌瓶间醇基罐车卸车设施醇基液体燃料重瓶库房消防泵房露天变配电所变压器,柴油发电机间独立变配电间办公用房、中心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 (构)筑物及地点站区围墙其他建(构)筑物1地上立式储罐V500015191520262525382611191000V50001115111523191930267.515V100091191119151123266112地上卧式储罐91181119151123256113埋地卧式储罐78681515
21、818204.584醇基燃料泵房-121512301515302010125醇基灌瓶间12-1112122015403010126醇基罐车卸车设施1511-11151511232311117醇基液体燃料重瓶库房121211-2015124030512注1:表中V指储罐单罐储量,单位为m3注2:埋地卧式储罐采用潜液泵,可不设醇基燃料泵房。注3:“-”表示没有防火距离要求。注4:储配站及分装站应设置醇气回收设施。6.4.1.4储罐应集中布置。储罐区应建立防止事故状态下站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6.4.1.5储罐可采用地上露天设置或者埋地设置。当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
22、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 1.0 倍。6.4.1.6储罐区醇基燃料泵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醇基燃料泵房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b)当醇基燃料泵房釆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范表 7 中醇基燃料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6.4.1.7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6.4.2站区道路6.4.2.1分装站储罐区可不设环行消防车道,但应设不小于 12 m12 m 尽头式消防回车场。DB50/T 1279202286.4.2.2储罐至少应与 1 条消防车道相邻,储
23、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80 m。6.4.2.3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6.4.2.4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 0.5 m 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0.3 m。6.4.2.5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 m。6.4.2.6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6 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4 m。6.4.2.7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0 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 m。6.4.2.8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公路的站外道路和车
24、辆岀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储配站及分装站应设与公路连接的站外道路, 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分装站储罐区的消防车道。b)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站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只设 1 处车辆出入口。6.4.2.9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 8 %。6.4.3竖向布置及其他6.4.3.1储配站及分装站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a)站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b)于受洪水、 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 当靠近江河、 湖泊等地段时, 站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历史最高水位高 1 m 及以上。6.4.3
25、.2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6.4.3.3储配站及分装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装站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 2.2 m 的实体围墙;b)山区或丘陵地带的储配站及分装站,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液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c)储配站及分装站邻水侧的围墙,其 1 m 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d)储配站的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 0.5 m 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e)墙不得釆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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