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全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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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补贴对象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
2、能源乘用车。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二、补贴标准(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
3、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三、资金拨付(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1、拨付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辖市推广任务数量预拨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与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程序一并拨付给补贴对象。2、清算2017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合向
4、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只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
5、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9)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当地提出申请。(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上述相关材料,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进行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
6、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三)资金拨付程序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其中私人
7、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 (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四、其他要求(一)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省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省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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