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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金融法讲义课件.pdf

  • 上传人:曲****
  • 文档编号:13093052
  • 上传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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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金融法 讲义 课件
    资源描述: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概要 本章是金融法一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章。通过本章的 介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金融法学的 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而为以后各章的学 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各具体法律制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学 理论基础。在本章中,将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金 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金 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制与金融立 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 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问题。关键术语 金融 金融关系 金融法 金融法基本原则 金融 法律关系金融法体系 金融体制金融立法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聿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 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迪。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 物的特殊商品作用。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延展阐述)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金融本身在本质上 是经济活动,但它和各国的政治、历史、文化是高度相关的。各国的金融史表明,决定金融发展的因素并不只是经济活动及 其发达程度,各种政治事件、内外战争、经济金融危机及其处 置乃至金融个案的裁决等都对各国的金融走向发生着极大的 作用,进而催生出不同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推动着经济金 融中心在世界各国间发生位移。金融,从某种意义而言,更是 政治、法律和危机的塑造物,是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中曲折前行。近现代金融始终是在一定程度上受管制和调控的经济。因此,在有关金融和金融法制的变革时,除应遵守经济、金融运行规 律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其他多方面的因素。(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金融关系是指金融监管调控机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 机构在从事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同其 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 年斫去率。金融关系的概念具有三层含义: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 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3.金融关系的奉与寺,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 国人等。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 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 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 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1.金融监管、调控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 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调控过程中形成 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包括:(1)货币发行、流通管理与调控关系;(2)金融主体资格监管关系;(3)金融业务监管关系;(4)金融处罚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或称“金融交易关系 是指银行和其 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 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1)直接融资业务关系;(2)间接融资业务关系;(3)金融中介业务关系;(4)特殊融资业务关系。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一)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虽然从形式上看,金融立法属于技术性立法,但是,从金 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统治 阶级)服务的,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 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工具。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具有以下特点:1.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2.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七合渚 的特点。3.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 务性、禁止性规范。4.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 特点。(二)金融法的功能金融法的功能,是指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 位、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金融生活产生的调 节机制作用。金融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 侍奉。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O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 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 的行为准则。它是金融法本质和内容的最集中的表现,对金融 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 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 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三)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 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 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 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或称i 维护金融稳定的 原则。(五)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 和国际惯例的原则。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一)国内渊源金融法的国内渊源,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 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1.宪法。宪法是我国金融法律规范的最高表现形式,是 我国金融立法的基础。2.金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 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包括专门的金融法律和其 它法律中涉及到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3.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 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金融行政规章。是指国家金融监管、调控部门(或机 构)根据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5.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6.金融司法解释。7.自律性规章。(二)国际渊源我国金融法的国际渊源,是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 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为国际社会接受 并认可的国际惯例。1.国际条约。是我国参加国际金融活动所签订和加入的 双边或多边条约。这些条约在一般情况下,有优先适用的效力。2.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广 泛接受并予承认的,一经有关国家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 惯性规范。二、金融法律关系(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调控 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 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1.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 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当中,应 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否则,难以形成金融法律关系。2.金融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 重性,是比较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特征。4.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多采用书面形式,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则性、程序性要求。(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构成。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依法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和个人依法可以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金融机构则是 金融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能够成为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 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调控行为、监管行 为、交易行为、服务行为等。3.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 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 变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或 变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发生了改变,从 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 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金融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保护机构进行的:(1)金融监管、调控机构。(2)仲裁机构。(3)司法机构。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从广义而言是指国家通过金融 立法、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活动,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从狭义来讲,就是对破坏正常金融法 律关系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方法。对金融法律关系的保 护方法主要有三种:(1)行政保护方法。(2)经济保护方法。(3)司法保护方法。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 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 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 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 次的结构体。(二)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大致可以 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 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上 述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归根到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法、金 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第四节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金融体制的概念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 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 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体制应 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调控体系和 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 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 证券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1.美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美国的金融体制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直接融资为主),它 是自然构造和人为构造相互交替、相互适应、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和美国双重分权制的联邦政体相联系的,其复杂构造是美国 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特点是:(1)实行“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2)联邦储备系统在组织上的不完整性。(3)独家(或称单一)商业银行制。(4)金融业务分离制。(5)非银行金融机构实力雄厚,直接融资比重非常大。(6)银行控股公司(或称“银行持股公司”)成为美国银行制 度中一种占有相当优势的金融组织形式。延伸阅读)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国1999年H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共7 章219条,分别为促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对保险客户的保护,加强监管,联邦住宅贷款银行体系现代化,对经纪商和自营商的分工监管,单一储蓄与贷款控股公司,自 动取款机(ATM)收费改革等。这部法案体系庞大,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金融活动从实体权利到程序运作等方面都 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对美国的金融体制作了历史性的重大变 革:一是容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相互渗 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和金融混业 经营的合法性;二是在监管体制上,改变了以往分业立法、分 业监管的纵向监管体系为统一立法、功能性监管体系。规定美 联储有权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全面监管,使其成为 能够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唯一的一家联邦机构。2.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二战后,因受美国的影响,日本实行的是“专业化分离”的 金融体制,其突出特征是各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和服务对象上 有严格的分工;而且由于1952年长期信贷银行法的颁行 与主银行系统的存在,日本的间接金融在相当长时期内在整个 金融中占据主导地位;止匕外,日本有一个独立而且资力雄厚的 邮政储蓄系统。而自1998年4月开始,日本进行了“金融大爆 炸”式德改革,其目标有三个:一是Free,;二是Fair,;三是 Global,为达成这些目标,日本对30多部涉及金融方面的法 律、法令进行了立、改、废。2005年10月,日本参议院通过 的邮政改革法案,更以法律的形式对日本邮政体制民营化 改革的内容和步骤作了长达12年的改革规划。上述改革,使 日本的金融体制出现金融经营综合化、自由化、民营化、全球 化和金融监管统一化的特点和趋势。3.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英国的金融体制,在经历了漫长的自然演进后其自然构 造的特点比较明显,但也深受系列金融事件的重大影响。英国 目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市场主导、高度统一监管的金融体制。其特点:(1)有一套比较完整和行之有效的金融体制,成为西方国 家建立金融体系和管理金融的一个模式。(2)英国的金融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在现行金融体制 中仍存在一些传统金融机构的痕迹。(3)外国银行是英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英国的金融监管过去以自律监管、分业监管为特色,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强有力、最 复杂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一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自此在全球 范围内引发了 一股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浪潮。知识链接)英国第一次“金融大爆炸”改革为防止伦敦失去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大幅度提高英国金 融市场的功能和效率,为政府“国企私有化”政纲提供服务,1986年10月,撒切尔发动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后被称为第一次“金融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服务业自由 化,包括:(1)取消经纪商和交易商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经 纪人与出场代理人互相兼任,放开交易所会员资格的限制;(2)取消证券交易的最低固定佣金限制,实行代理手续费自由化;(3)取消非交易所成员持有交易所成员股票的限制,所有的 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4)废除各项金融投 资管制,银行开始提供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等。而在金融监管方面,拟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移 交给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这场改革全面摧垮了英国本土及英 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传统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 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英 国的商业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逐渐涌现出一批超 级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 方面,成为与德国相类似的全能金融集团,很快便引发了全球 金融自由化浪潮。英国第二次“金融大爆炸”改革背景、内容及影响为适应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改革英国传统的复杂的金融 监管体系,应对国际金融竞争,1997年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政 府上台后践履执政承诺: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制订通货膨胀目 标以防范金融业日益增加的系统风险,确保金融业对经济的良 性作用。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将确定基础利率和实现通胀目标 的责任从政府转到英格兰银行,赋予其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 力;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权力移交给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形成不按机构监管而按功能监管的格局。改革的目 的:一是让金融监管机构更加独立,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二 是让中央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控制通货膨胀,金融监管只负 责金融市场稳定,互不干扰,责任明确;三是统一金融活动的 监管标准,按风险分类,无论是银行、保险公司、住房基金还 是证券公司,同类活动服从同类的法律与监督。以1997年金 融服务管理局成立为发端、以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 出台为标志,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体现在:(1)金融监管权力逐步集中于唯一监管机构一一金融服务管理 局。(2)颁布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明确新成立的金 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和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并取 代了此前制订的一系列用于金融业监管的法律、法规。由于此 次英国金融改革的力度大、影响广,而被称为英国第二次“金 融大爆炸”改革。4.法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1)受18世纪早期密西西比(公司)泡沫事件和法国传 媒普遍受贿现象的影响,法国的金融市场尤其股票市场发展缓 慢,故传统上法国属于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2)法国银行业国有化、私有化运动交替进行,但总体而 言,商业银行国有化程度高、银行资本集中。(3)银行与企业多属于同一集团,经过不断兼并,拓宽金 融业务,形成金融寡头。(4)专业信贷机构基本上是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质的政策性 金融机构。(5)在金融监管、调控体制方面,强调发挥行业组织自律 监管的作用,实行多头金融监管的体制。5.德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德国实行的是以全能银行为主导、银企结合、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体制,其主要特点有:(1)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或称综合化银行制度)。(2)银企关系非常密切,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程度非 常高,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开户银行系统。(3)三大商业银行与储蓄机构、信用合作银行两大系统在 资金融通中占主导地位,从而使德国形成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 融体制。(4)证券市场相对落后,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5)金融监管法制健全,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 发生了转变,并注意做到机构监管与社会监管、内部监管相结 合。止匕外,德国在长期的金融监管实践中,还注重做到政府机 构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管的有机结合。知识链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组织架构与监管目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依法对金融市场履行统一监管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国家 参与相关国际事务,有较强的独立性,但要受联邦财政部的法 律监督和业务监督。联邦金融监管局不受国家财政预算的制 约,其收入来源分两部分,一是各金融机构按资产规模一定比 例上交费用;二是直接审计收入。目前分两地办公,监管银行 与保险的部门设在波恩,监管证券及证券经纪服务公司的部门 设在法兰克福。为节约监管资源,各州不设分支机构,其内部 机构设置为: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由于机构 设置与人手问题,日常的商业银行的报表仍由联邦银行的各地 分行进行初审,有问题的银行才转报金融监管局作出最终处 理;联邦银行有关金融机构的统计信息和关于资本金、流动性 方面的报告也应向金融监管局提供。金融监管局在实施监管时 并不过多干涉银行内部的经营业务,甚至连这方面的建议也不 能作。它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通过委托经济审计公司进行年 度和非常规审计,或根据经济审计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组织 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此外,金融监管局还成立了包括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学术团体代表在内的咨询委员会,主要就如 何提高监管水平提供建议。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是:保障德 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保障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保 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6.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简单来说,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共同之处表现在:(1)都十分注重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2)都实行“二级银行制度”。(3)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 控。这个调控、监管的机构过去是(或主要是)中央银行,但 现在各国越来越注意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甚至是大一统的监管 机构来分离原由中央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管职能。(4)商业银行因其吸收支票存款、发放短期贷款而在各 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曾居于重要地位。但其地位因金融工具的 创新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宽等而有所下降,各金融机构通过采 取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金融混业、全能经营的 趋势日益明显。(5)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倾 向日益明显,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大有和间接融资平分秋 色之势。(6)为弥补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特殊经济领域融资的不 足,各国都由政府出面建立或担保设立了不少政策性融资机 构。当然,西方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如美国的双轨注册、市场主导、独家银行制;日本的主银行制;德国的全能银行制、银企结合制;英国的总分行制;法国的高 国有化程度等。都各具特色,殊值深究背后的缘由。(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1.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金融法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法 律规范,是随金融活动的出现而产生并随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 而日益丰富其内容的。早期的金融法,萌芽于货币兑换、收支、借贷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并普遍遵循的各种契约和习惯,这些习 惯到了奴隶制国家被赋予了阶级统治的内容,成为奴隶主和大 商人通过高利借贷关系剥削小生产者的习惯法。而在封建社 会,金融法的最具重要意义的发展是统一货币制度的建立(亦 即使货币制度法律化),并使有关借贷关系的不成文习惯法成 文化。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法是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活动 的高度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成为一个产业(金 融业)时,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般认为,1844年英国国 会通过的由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 条例)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 金融法律。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票据法、信贷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各种专门调整金融关系的 金融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立法体系。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自上世纪70、8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具有四大趋势:(1)放宽金融管制,鼓励竞争,逐步加速自由化趋势。(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3)强化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建立健全动态调适的、以风险监管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安全。(4)随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 加快,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越来越重要,国际性、地 区性的金融条约、金融惯例影响越来越广泛,各国的金融立 法也相互借鉴、相互影响,有日益趋同、走向融合的趋势。总之,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和金融立法的沿革发展及 其特点,深刻说明国际金融及其监管立法发展的四大趋势 更多的市场导向性(金融自由)、更独立的货币政策、更 权威有效的金融监管、更紧密的国际监管合作已是不可抗拒的 金融历史潮流。知识拓展)功能性金融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较之传统的行业金 融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 连续性和一致性。功能性金融监管的优点主要是:关注的是 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 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 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针对混业 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 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 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 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而能关注整体风险;由于金融产品 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 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 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 法即是依据功能性监管的思想对其监管体制进行制度设计 的。延伸介绍)欧盟银行法又称“欧共体银行法”,是欧共体制定的关于银行服务及其 监管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以欧洲单一市场建立为背景、以 罗马条约和单一欧洲法的规定为基础、以一系列欧共 体银行指令为主干并辅以相关共同体规则综合而成的一个“法 群:其最基本的法律概念是“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最核心 的法律文件曾经是欧共体理事会于1989年12月颁布的关于 协调有关信用机构设立和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并 修改77/780/EEC指令的第二理事会指令(通称第二银行指 令),现为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00年3月颁布的、系 统编撰与整合以往诸多银行指令的欧共体第2000/12号指 令)。欧盟银行法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概念,如单一许 可、相互承认、母国控制、第三国的互惠原则,全能银行制度,信用机构定义等,对推进欧盟一体化进程与欧盟各国立法的协 调发生了直接重大作用,同时也对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监管规 则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三、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略)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一)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新中国的金融体制,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而 言,可分为五个时期:1949年至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或称一 级银行体制、大一统银行体制时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领导、垄断金融的时期。1978年至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1987年至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 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1994年起至2002年是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需要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2003年起至现在是进一步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时期。我国金融改革的任务归根到底是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 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体 系。(二)新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总的来说还远远落后于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迅速发展的 要求。突出表现在:第一,立法层次整体上看仍然不高、法律效力低。第二,法律体系系统性差。新旧法律之间、不同层级的法 律文件间、不同监管部门的规章之间矛盾、抵触之处甚多。第三,现有的高层次的金融立法内容抽象、欠缺操作性,而又缺乏相关配套法规或操作规程。第四,缺乏反映国际金融及监管潮流同时更维系着我国未 来金融业改革发展成败的前瞻性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三)中国金融立法趋势当前,我国金融立法工作中应重点解决下列问题:第一,积极研究起草政策性银行法、存贷款管理法、外汇管理法等,争取早日审议通过,以尽快建立和健全我 国金融基本法的体系。第二,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抓紧制定中国人民 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 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法规和相关操作规程,使其更具有操作 性和现实权威性。第三,以政策性银行法为基础,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 管理的单行法规(条例),依法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 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第四,研究制定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强化 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法 人治理、内控机制、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第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 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严格 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第六,适应金融混业、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综合化发展的 需要,积极着手研拟并适时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服 务法、资产证券化法、金融衍生产品管理法、金融监管(协调)法等。问题与思考:1.金融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但它具有国家法律规制、政府监管和央行调控的痕迹。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如果同 意,试就金融活动与一般经济活动作进一步的区分?2.金融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金融关系亦因此而复杂多 样。试从金融法学的角度,考察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 系究竟具有哪些基本含义?3.金融法具有哪些特征?其在现代金融生活中究竟具备 哪些基本功能?4.什么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 哪些?5.我国金融监管、调控部门发布有大量的“指导意见”、监 管指引”和“问题通知”,它们的法律性质为何?试深入思考之。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和保护方法有哪些?7.何谓金融法体系?我国金融法体系总体上应包括哪些 内容?8.考察西方国家的金融体制,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各自特 点,由此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的启示是什么?9.当代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变革及其监管立法的发 展潮流与趋势,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有何借 鉴意义?10.我国现行金融立法状况如何?其不足有哪些表现?应 如何加以改进?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第二章中央银行法概要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 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 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 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具有发行的 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职 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通过、2003 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关于我 国中央银行的专门立法,它就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组 织机构、基本职能与职责、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及操作、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金融监管、财务会计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作了明确规定。关键术语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职能 中央 银行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法定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公 开市场业务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 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 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识别一个国家的中央 银行,不能单纯看其名称,而应深入了解它的地位和职能。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中央银行的产生与中央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的普遍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原因。概括而言,中央银行是随 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的高度发展,以及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 加强而产生的。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即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管理存款准备金、充当最后贷款人 的需要,统一进行票据清算的需要,加强金融管理和监督的需 要。(二)中央银行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经历了初创、普及和完善的过 程。其发展轨迹可概要如下:从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 济的发展,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 形成中央银行。而后期的中央银行,则多半是在学习和借鉴别 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通过立法而创设的。从中央银行的职能来看,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 不断完备的过程。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 程,是一个逐步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 在着以资本所有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 趋势。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综观各国中央银行立法的内容,不外乎三个大的方面:一 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二是规范中央银行 的组织管理结构;三是规范中央银行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 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 一体,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 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一)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中 央银行和普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同立一法,统 称为银行法;二是分别立法,即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 行法,甚至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专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鉴于金融业务的日趋复杂和金融调控、监管的日益重要,现在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我国目前也采取 分别立法的模式。(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货币原则稳定货币包括稳定币值和维护货币秩序两层含义。前者 主要通过货币发行、货币政策的操作等实现,后者则依靠货币 流通的管理与金融监管来达成。稳定币值根本目的是要维持物 价的基本稳定,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产生,为整个 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一个良性的货币环境,为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基本条件。稳定货币原则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中 央银行肩负的职能、设立的宗旨和货币政策目标所决定的。2.独立自主原则指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执行金融监管、调控与服务的过程中应依法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职权,并在 人事、财务、组织管理体制诸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中央 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最早是要使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对脱 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专注于中央银行业务。但目前各国中 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强调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将独立性原则确立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其理由主要有两 点:(1)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2)独立的 中央银行是避免政党政治弊病、制衡政府过热经济决策倾向的 重要力量。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 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与监 管机关。对这一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 的特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 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 质。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 机关。(二)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 控、监管机关应有的作用,是中央银行的性质的具体反映,在 各国的中央银行立法中具体体现为中央银行的职责。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调控职 能、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服务职能 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统一的。按照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标准,中央银行的职 能可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实际上都体 现了中央银行的服务职能,所以,归纳上述两个方面的划分,我们可以说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 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四大职能。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一)总分行制或称集中单一制。在这种体制下,全国只设独家中央银行,其总行之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的统一体。总 行一般设在首都,分支行一般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行作为总 行的派出机构,不得独立地制定自己的货币政策,而是执行总 行的货币政策。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职能齐全、业务多样、决策迅速及时,便于贯穿业务方针政策。因而为世 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和日本银行 都采用这种体制。(二)复合二元制又称多元制。是指在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都设 立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此构成一个中央 银行体系。在这种体制下,地方的中央银行不是隶属于总行的 分支机构,它们有自己的权力机构,除执行总行统一的货币政 策外,在业务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因其主要适用于 联邦政体国家,故又称联邦式中央银行制。其特点是有利于适 应地方的具体情况,但权力和职能相对分散。美国和德国是这 一体制的代表。(三)跨国制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一 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 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过去主要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 争取独立、加强合作的结果,而今,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催生着 类似的结果。目前,跨国中央银行制主要有欧洲中央银行、西 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知识链接)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超国家货币的中央银 行,它是根据1 9 9 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 9 9 8年6月1日正式成立的。其前身是设在法兰克福的欧洲货 币局。欧洲中央银行以德国联邦银行为模式建构,在组织结构 和履行职责方面具有高度独立性。其职能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管理指导利率、货币的储备和发行,及制定欧洲货币政策,并 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流动资金经常便利和准备金制度来实现其 货币政策目标。它不接受欧盟领导机构的指令,不受各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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