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2755-201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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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21/T 2755201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 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2017-02-23 发布 2017-03-23 实施 ICS 13.220.10 C 84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 DB21/T 27552017 目 次 前 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2、. 1 4 一般要求. 1 4.1 环境条件. 1 4.2 外观要求. 2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 5.1 一般规定. 2 5.2 系统设备的选择. 2 5.3 系统的设计要求. 2 5.4 系统的安装和调试. 2 6 细水雾灭火系统 . 5 6.1 一般规定. 5 6.2 系统设计要求及水力计算. 5 6.3 系统部件选择及要求. 5 6.4 系统的安装和调试. 6 7 验收 . 7 7.1 一般规定. 7 7.2 验收内容. 7 7.3 验收评定. 7 8 维护管理 . 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试验 . 9 A.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测试 . 9 A.2
3、 细水雾灭火系统测试 . 9 A.3 测试试验设备 . 9 A.4 火灾场景设计 . 11 A.5 测试试验 . 12 A.6 试验的安全防护 . 13 DB21/T 27552017 I 前 言 本规程是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沈阳二一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伟明、严晓光、郭海涛、李苗、郑春生、尤益林、柴崑皓、李丹丹、王余胜、苗迦熙、梁慧君、徐亮、梅志斌、郑伟、吴晓晶、王云帆、李宁宁、李立明。 DB21
4、/T 27552017 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1 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50.2 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 GB 150.3 压力容器 第3部分
5、:设计 GB 150.4 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GB 5099 钢制无缝气瓶 GB/T 21563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设备 冲击和振动试验 GB/T 25119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A 1149 细水雾灭火装置 TJ/JW 001C 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 系统)机车防火监控子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灭火系统启动 细水雾设备总阀被打开称之为灭火系统启动。 3.2 响应时间 从灭火系统启动至最远端喷头形成细水雾的时间。 4 一般要求 4.1 环境条件 4.1.1 通常使用条件 4.
6、1.1.1 海拔 -120m1400m 4.1.1.2 环境温度 -40 +40 4.1.1.3 相对湿度 最湿月月平均湿度不大于95%(该月平均温度为25)。 4.1.2 特殊使用条件 DB21/T 27552017 2 当使用条件与4.1.1有差别时,应采取特殊措施并在试验室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上进行试验验证。 4.2 外观要求 4.2.1 各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4.2.2 贮水罐的外表面应标注“水”或“HO” ,贮气瓶外表面标注所贮存气体的名称“氮气”或“N” ,字体应明显、清晰。 4.2.3 每个手动操作部件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表明操作方法,在各个阀
7、门装置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介质流动方向。 4.2.4 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铭牌标识内容应符合规定。 4.2.5 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安装位置正确,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各部件连接形式应符合标准规定。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司机室、电控柜和客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TJ/JW 001C中相关规定。 5.2 系统设备的选择 5.2.1 司机室和电控柜宜采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也可根据需求司机室内增加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电控柜内增加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2.2 客室宜采用吸气
8、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2.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列车两端的司机室内。 5.3 系统的设计要求 5.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司机室、电控柜和客室进行火灾探测和报警功能。 5.3.2 系统通讯应采用环形结构,应具备对自身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进行自检的功能。 5.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载电源,车载电源应满足不间断供电的需求。 5.3.4 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导电回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0 M。 5.3.5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行和停放环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够承受高温、低温、低温停放等环境要求。 5.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在GB/T 21563规定的1 类 B 级冲击、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无损坏。 5.3.7 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T 25119中12.2.6、12.2.7、12.2.8的规定。 5.3.8 每节车辆客室内安装吸气式探测器探测孔的数量应根据保护面积确定并不应少于8个, 在纵向水平方向等距离均匀分布,高度应设置在车门以上适合的位置,可根据车辆实际情况而定。在司机室、电控柜内探测器可以安装在顶端中心或合适位置。 5.4 系统的安装和调试 5.4.1 基本规定 5.4.1.1 系统安装应由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生产厂家承担,产品制造单位协助完成。 5.4.1.2 系统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安
10、装工艺规程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由原设计单位授权的安装单位负责更改。 5.4.2 安装前准备 5.4.2.1 安装单位应熟悉安装工艺规程、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 5.4.2.2 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安装使用说明等资料齐全。 5.4.2.3 系统组件、设备、材料等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4.2.4 现场的水、电、气及试验设备满足安装调试要求。 DB21/T 27552017 3 5.4.2.5 敷设电缆线时应使用不燃保护套管,穿过车辆梁架孔时应使用过线圈进行保护。 5.4.3 设备和材料进场检验 5.4.3
11、.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安装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火灾探测器要有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 5.4.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是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5.4.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5.4.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3
1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5.4.4 布线 5.4.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2 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箱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3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部位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 应用 500V 兆欧表
13、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 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5.4.4.5 同一项目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 设备安装 5.4.5.1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宜居中或根据实际情况水平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观察检查。 5.4.5.2 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及采样
14、管路等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DB21/T 27552017 4 5.4.5.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样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 导线应绑扎成束; d)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mm 的余量; e) 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4.5.4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5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
15、,应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4.5.6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应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7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8 模块应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
16、.4.6 系统的调试 5.4.6.1 司机室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1.1 通过喷雾试验或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试验,在 60s 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1.2 装有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进行此项试验,加热热力试验装置,在60s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1.3 检查所有火灾探测器均鸣响、探测器指示灯闪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探测器编码显示正确。 5.4.6.1.4 检查探测器的功能故障。从传感器插座中将传感器逆时针旋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显示传感器故障和线路故障。系统应显示正确的传感器位置。在核实故障信息显示正确后,应将传感器顺时针旋入插座中,直至听到插销锁紧声响,火灾报警控制
17、器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5.4.6.2 电控柜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2.1 通过喷雾试验或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试验,在 60s 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2.2 装有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试验此项,加热热力试验装置,在60s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2.3 检查所有火灾探测器均鸣响、探测器指示灯闪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探测器编码显示正确。 5.4.6.2.4 检查探测器的功能故障。从传感器插座中将传感器逆时针旋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显示传感器故障和线路故障。系统应显示正确的传感器位置。在核实故障信息显示正确后,应将传感器顺时针旋入插座中,直至听到插销锁紧声响,火灾报警控制器恢
18、复正确显示状态。 5.4.6.3 客室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3.1 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空气采集孔释放烟雾,在 60s 内火灾探测器上的指示灯应亮灯,根据此信号探测出警报。此时,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显示正确的探测器信息。在调试时,须向所有空气采集孔释放烟雾以检查管道系统是否完好。在触发警报后,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探测DB21/T 27552017 5 器的报警信息将持续响应,直至对报警信息进行复位,但在火情存在的情况下,系统应无法复位。 5.4.6.3.2 检查是否能够分析并显示空气采样故障。封堵一半以上客室内火灾探测器空气采集孔,根据设定的延迟时间等待故障警报(空气采
19、集系统中的指示灯持续亮灯)。然后,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信息,系统中须显示正确的火灾探测器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火灾探测器的故障信息将持续响应,直至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6 细水雾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的选择与设计,应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火灾危险特性、设计防火目标、防护区的特征与系统工况条件和喷头特性等因素。 6.1.2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选用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的纯净水作为灭火剂,并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能够正常使用。 6.2 系统设计要求及水力计算 6.2.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由贮水罐、贮气瓶、减压阀、气水混合阀、喷头、分区控制阀、
20、细水雾释放按钮和相应管路等组成。 6.2.2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在最先探测到火灾的客室进行释放,具有扑救或抑制客室内的初期火灾功能。 6.2.3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同时具有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 具有其他控制方式时应给出说明。6.2.4 细水雾释放按钮应设置在司机室内,用来启动细水雾灭火系统。 6.2.5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行和停放环境,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能够承受高温、低温、低温停放环境要求。 6.2.6 细水雾灭火系统在GB/T 21563中规定的1 类 B 级冲击、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无损坏。 6.2.7 系统中水雾管路和气路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及管接头、耐高压软管及接头,其
21、连接方式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长期运行的要求。 6.2.8 细水雾灭火系统持续喷放时间应不少于4min。 6.2.9 细水雾灭火系统正常工作时,客室内最远端喷头入口处压力应不小于0.80MPa。 6.2.10 细水雾系统试验用标准火源设置为旅行袋火源或2个标准IMO泡沫火源,其灭火性能符合附录A中规定。 6.2.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按照GB 50898标准中第3.4章第部分水力计算进行。 6.3 系统部件选择及要求 6.3.1 贮气瓶 6.3.1.1 贮气瓶应采用由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应类别和范围的单位制造的产品。 6.3.1.2 贮气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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