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代替GB16171-1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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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6171-2012 代替 GB16171-1996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发布 发布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i目 次 前言.ii
2、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7 6 实施监督.8 ii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焦化学工业
3、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内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的排污环节;增加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机械化焦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的控制要求,取消了非机械化焦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厂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焦化
4、学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中的相关规定,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废止。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2 年 1
5、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
6、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0-1989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
7、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66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78-19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 苯并()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28-199
8、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
9、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200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2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2009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200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
10、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2-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2009 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2009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11、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3-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炼焦化学工业 coke chemical 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
12、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3.2 常规机焦炉 machine-coke oven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本标准简称“机焦炉”。3.3 热回收焦炉 thermal-recovery stamping mechanical coke oven 集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于一体的焦炭生产装置,其炉室分为卧式炉和立式
13、炉,以生产铸造焦为主。3.4 半焦(兰炭)炭化炉 semi-coke oven 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 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本标准简称为“半焦炉”。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3.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
14、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3.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3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1 企业边界 enterp
15、rise boundary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3.1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
16、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5 多环芳烃(PAHs)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bons 含有一个苯环以上的芳香化合物。本标准多环芳烃是指特定的苯并(a)芘、荧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茚并(1,2,3-c,d)芘、苯并(g,h,i)苝六种污染物。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
17、:mg/L(pH 值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2 悬浮物 7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100 150 4 氨氮 15 25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5 30 6 总氮 30 50 7 总磷 1.5 3.0 8 石油类 5.0 5.0 9 挥发酚 0.50 0.50 10 硫化物 1.0 1.0 11 苯 0.10 0.10 12 氰化物 0.20 0.20 13 多环芳烃(PAHs)0.05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苯并(a)芘 0
18、.03g/L 0.03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焦)1.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 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2 悬浮物
19、 5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80 150 4 氨氮 10 25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 30 6 总氮 20 50 7 总磷 1.0 3.0 8 石油类 2.5 2.5 9 挥发酚 0.30 0.30 10 硫化物 0.50 0.50 11 苯 0.10 0.10 12 氰化物 0.20 0.20 13 多环芳烃(PAHs)0.05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苯并(a)芘 0.03g/L 0.03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焦)0.4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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