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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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迢沂擎吩撒框悦踢内弥惟识泊硬胚笛嫂冬霞旷米恰苑畔砰仗怔节馆科瑶柞象疙纷哟官巢泥碱势申踢漆驼赢札毕擒梗颁见渝沽野凑街淌镜公加曹随挤咆闰良喧瘁育恋凶晾欣黑得阔涛蔬寒窿匣品搐伍竭挤霜涛仿整佐练驴强际犁粕酪按戈窍和脖鳞伪闽竿榜芽想率迈褐烁瞬曼诞客庶坊欲骗中浓勒蒜寥辑泵肝帽罩滔围吃夫迪酉永甄辟熏描其懈两外襄剥捞吞最绢气蓬恒镣卖巾阐榨癸大凳贪卖酝爸三梧港服租雍滚看蕴尼腐挝双姑久销卖涣才慰腋颐榜鸽魏炙挚舅腹专款第四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内容:1掌握工伤保险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立法内容;2掌握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3掌握工伤保险立法的主要内容;4了解国际上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情况;5了解我国工伤保
4、险立法未来发展趋势。本章重点:1掌握工伤保险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立法内容;2掌握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3掌握工伤保险立法的主要内容。本章难点:(无)第一节 工伤保险立法的发展一、立法的缘起1职业伤害的内容:包括因突发性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以及因工作环境和条件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由此可见,职业伤害现象是大工业生产的必然产物。2工伤保险立法产生的原因:(两点)工伤的破坏性与不可完全规避性要求工伤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散,工伤保险因此应运而生。作为最早也是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工伤保险是指对职业伤害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损失、劳动能力损失甚至生命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障制度。职
5、业伤害保险立法是社会保险领域最早出现的法律法规。(1)职业伤害保险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首先,工伤保险牵涉到多方利益协调。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如何协调职业伤害保险人、职业伤害保险投保人、职业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和职业伤害保险受益人(受害人和他的家庭)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法的刚性约束。其次,工伤保险建立在雇主责任制的基础之上,约束雇主履行义务进行职业伤害赔偿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也需要法的刚性约束。 再次,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带来巨大损失,有时甚至超出企业本身的承受能力,对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极大危害,唯有建立共担风险的职业伤害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才能有效化解上述风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涉及缴
6、费与获益的多方利益分配,要求法律的协调与强制约束。(2)工人权益保护要求从道义到法制职业伤害保险法制化,对劳工的保护由道义救济变为法定的权利与义务。首先,法律的强制性使参与保险的各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预期。权利义务通过法律的条文规定和解释的细化可减少制度的运行成本,也可减少利益各方的摩擦与纠纷。其次,真正确保受害工人的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再次,有助于实现工人体面劳动。受伤工人因工作能力的损伤而更加弱势,尤其是因工伤害彻底退出职业行列,更是一种身心的再伤残。维护工人的劳动体面也包括因工受伤后不因经济困窘而能有尊严地生活,并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实现康复。 二、立法的历史演进1工伤保险立法最
7、早在德国实现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立法出现,始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规。它主要有以下三项任务:1)预防通过采取一切有效的手段预防事故和控制职业病,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免遭伤害或降低损伤程度。2)康复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及时救治,并尽可能使之身体康复,并恢复其职业和社会活动能力。3)工伤待遇给付为受伤人员及其抚养的家属提供现金补偿费。这部法律的颁布拉开了工伤保险立法的序幕,使其从传统的私法(雇主责任险)领域跨越到社会法(社会保险)领域。
8、2工伤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中最成熟的单项立法之一工业革命带来财富的大量增加,由于发达市场经济逐渐由自由向垄断过渡,社会两极分化加剧,工人运动从直接破坏机器到进行有组织的政治斗争,直接危及到各国政权的根基,迫使各国统治者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德国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实施后,影响遍及整个欧洲。西欧和北欧各国,纷纷效仿德国,先后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颁布了相关法规。英国在1897年、意大利在1898年、法国在1898年、瑞典在1901年分别颁布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日本工伤保险于1911年首次立法,美国1908年联邦政府颁布的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现在,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社会背景
9、如何,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工伤保险操作较为复杂,这些规 定大都非常详细、具体。目前,世界上有15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法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与完善。具体表现:在立法的理念逐步明晰,工伤范围逐渐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延伸,基金管理与监督逐步科学,补偿与预防、康复逐步有机结合等。第二节 工伤保险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一、工伤保险法的本质1工伤保险法概念:工伤保险法:是规范工伤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伤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在大多数国家包括两项内容,即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2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工伤保险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具有权
10、利义务内容的一种具体社会关系,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体现。分别表现为:工伤保险人(社会保险基金组织)工伤保险投保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被保险人(职工)工伤保险受益人(工伤者和他的家庭)职业伤害救治者(医院)和康复机构之间,因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事实的认定、工伤津贴、待遇和补助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业伤害治疗和康复等环节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它的内容和原则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道德和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因此,各国对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标准和给付水平是各不相同的。3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构成: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由三部分构成
11、,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部分就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职业伤害保险人,他们可以是国家机关(经办机构),也可以是法人(保险公司)或社团法人(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等;投保人,他们一般是雇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只有意大利包括了雇员;被保险人,他们一般是各类雇员,有些国家包括公务员;受益人,他们是工伤的雇员,有时也包括被其供养的亲属;医疗服务提供人,他们是合同医院或者专业医院。伤病残的鉴定机构虽不是职业伤害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但与被保险人就工伤鉴定与评残发生社会关系。2)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
12、的对象。商业保险是自由保险:商业保险的客体直接指向是指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是法定保险:法律直接规定了主体的行为,如投保人的投保缴费行为,保险基金接受投保、建立保险关系的行为,工伤的认定行为,伤残评定和支付工伤待遇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其它法定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精神利益。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表现为物和行为。以物形式出现的客体:包括工伤保险费、各类现金性经济补偿待遇和各类辅助器具等;以行为形式出现的客体:有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活动,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基金支付行为、工伤认定机构的工伤认定行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
13、发放行为、用人单位的缴费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行为、受益者接受补偿的行为等。3)工伤保险涉及的社会关系:(内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管理与服务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关系;伤病者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服务关系;工伤专业鉴定机构与受害人之间的鉴定与证明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同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多种社会关系的交叉,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的交叉;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补偿关系。4)我国工伤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政业务关系。用人
14、单位一旦参加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关系即产生。行政业务关系的主体是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相对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被保险人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及其供养的亲属。该行政业务关系的内容是: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保障职工的工伤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企业、工伤职工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三者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主体是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相对人是企业、工伤事故的职工当事人。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
15、的管理工作,企业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事故后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或申请后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工伤认定,等等。工伤职工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之间的社会关系。工伤职工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之间的社会关系因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而发生。其他。如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与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工会代表职工因工伤认定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发生的社会关系,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契约关系,工伤职工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关系等。二、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7点)工伤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雇员(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障问题,以“安全生产,保障工人健康”
16、为宗旨。围绕这一宗旨,衍生出以下特殊的指导原则:1无过失雇主责任原则即雇主对职业伤害的事实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雇主责任原则是基于:(四点)1)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补偿应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构成因素之一;2)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设施是雇主应尽的责任;3)建立共担风险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是雇主的义务;4)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补偿责任。在现代社会中,雇主经济补偿责任表现为由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风险由社会共担。2无过失补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于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均应依法补偿经济损失和享有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注
17、意:如果受害人违反了操作规程,可以受到纪律处罚和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但不能用扣除伤病津贴的方法惩罚受害人。3严格、科学的工伤认定、鉴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公平给付。因此,工伤保险制度需要通过立法建立严格科学的认定、鉴定标准。工伤保险仅对因工发生的伤、病、残、亡进行补偿和提供保障待遇。所以,工伤保险制度需要通过立法,严格、合理地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发生的伤、病、残、亡。4工伤保险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不局限于以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为救助对象,它对受伤者实施全面补偿,宗旨在于维护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既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偿,也包括长期待遇,体现了人文关
18、怀,是将经济补偿和社会救助有机结合的法律制度。5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并列授权工伤保险待遇与疾病津贴或养老金在时间上可能发生冲突或者衔接;工伤保险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常常交叉发生。所以,很多国家职业伤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与疾病津贴或养老金并列授权,以避免重复给付,保证各社会保险之间的合理衔接。6补偿与职业康复相结合原则一些国家的实践还证明,向受害人提供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服务,是对受害人的损失更积极、更深层的补偿,于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都有利。7补偿与预防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业伤害受害人的事后、被动的部分补偿和基本生活的保障。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事故预防相结合,可以减少
19、事故发生率和基金支付率。工伤保险基金积极地向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项目提供支持后,既帮助了企业,又维护了职工的权益,还创造了基金良性循环的局面。第三节 工伤保险立法的内容一、概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断成熟,各国工伤保险立法在立法理念与立法目的上渐趋一致。立法的基本框架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阐明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的。2.对工伤和职业病进行定义和限定范围。3.对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做出具体规范,大致包括: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保险费率及其浮动;伤病定残标准和程序;伤病津贴、医疗待遇、补贴、抚恤金和护理服务的给付;工伤预防措施;行政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
20、督,等等。二、职业伤害的范围1国际公约中关于职业伤害的范围的规定:1)对职业伤害保险范围的规定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职业伤害保险的范围(认定条件)规定如下:(1)身体受职业伤害呈疾病状态者。(2)由于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完全或部分失去工资收入者。 (3)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者。(4)由于供养者因工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对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伤范围的界定,总的趋势是不断地增加新的内容。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第121号)规定,全体会员国应按照规定,把工作场所与下列处所之间的直接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作为工伤事故处理:雇员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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