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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住建价〔2012〕19号.doc

  • 上传人:fa****a
  • 文档编号:33228
  • 上传时间:2020-11-24
  • 格式:DOC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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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住建价〔2012〕19号 关于 我市 建设 工程 竣工 结算 差价 调整 指导 意见 苏住建价 2012 19
    资源描述: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住建价〔2012〕19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当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主要条款包括: 1.可调价要素的类别名称,例如: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要素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 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 3.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可按下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计取了风险费用的,并且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再调整差价。 2.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未计取风险费用的,或虽然计取了风险费用但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 (1)可调价要素: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计算公式如下: 占比(%)=某要素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 (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值为5%。 (3)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 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要素总用量。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 (1)某要素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 差价=(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 (2)某要素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下(含5%)者。 差价=(实际开竣工期间可调价要素算术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中标让利幅度)。 4.当某个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一次以上价格时,当月价格按当月调整的次数加权平均计算;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差价应根据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当月各要素用量清单。 六、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招标工程的竣工结算,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七、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原苏建价〔2009〕10号文停止执行。发文之日前原合同约定按苏建价〔2009〕10号文调整差价的,从其约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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