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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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 观测 专用 技术装备 使用 处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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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以下简称装备)使用处置管理,确保装备安全稳定运行,依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并纳入气象业务统一布局的装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主要是指对气象装备配置、使用、评估、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属于《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10]6号)范畴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装备的配置、使用归口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级相关业务单位的技术评估审核受理等工作。 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负责制定装备使用年限评估方法、对各级装备使用年限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负责全国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的技术评估工作,负责本单位装备的验收交接、运行保障、建档管理及技术评估工作。 第五条 省级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装备的使用管理、技术评估审核受理,以及除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外装备的技术评估审核工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装备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本省装备验收交接、运行保障、建档管理及除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外装备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各级计划财务部门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七条 装备配置应考虑装备的数量及规定使用年限。 第八条 装备配置的数量依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各类装备的站网布局和发展规划等规定进行配备。 第九条 装备规定使用年限是指装备从投入业务使用(含试运行)到从技术、经济、安全考虑都不宜再使用而必须报废的最低使用时间,主要依据装备性能、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除处置前评估认定的特殊事项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规定使用年限》需根据不同装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单独制定印发,并根据需要实时修订。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规定对装备进行验收、运行监控,维修维护、计量检定、储备供应相关工作,确保装备连续稳定运行,功能性能符合业务要求。 第五章 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 装备评估包括技术评估和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装备到达规定使用年限后,装备使用单位可根据职责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评估申请。技术评估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技术评估申请表(附件1); (二)装备自投入业务运行以来的维护维修记录、备件更换记录、标校(检定)记录等。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申请按照职责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形成技术评估报告(格式参考附件2)。技术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备现有技术状态(含投入业务使用时间、工作性能、技术指标等); (二)装备自投入业务运行以来的维护维修情况、备件更换情况、标校(检定)情况等; (三)装备可修复性评估(是否可修复、修复须更新的组件及价值等)。 第十五条 雷达、空间天气站、国家级自动站等重大装备的技术评估须报国家级观测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其余装备技术评估经省级观测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级观测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单位备案。除特殊情况外,审核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际使用总时间已达到或超过该装备规定的使用年限,主要部件严重损毁,经维修、标校(检定)后不能满足技术要求;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装备购置费用过高、没有维修价值的装备。 第六章 资产评估及处置 第十六条 依据技术评估审核的结果,确定不宜再使用的,装备使用单位可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向相关计划财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 第十七条 装备单位应按照计划财务部门要求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应由计划财务部门确定,资产评估费用由装备单位承担。资产评估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装备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财务部门依据评估及认定结果,按照相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审批。对于能够继续使用的配件、备件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上进行省内调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国家级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对投入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级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责令被许可人或者购买、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主管部门对各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评估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单位根据权限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并逐级报计划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单位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根据相关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配置的、不按照规定进行业务使用管理的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员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技术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装备名称 装备型号 生产厂家 装备编号 投入业务运行的时间 装备采购金额 经费来源 可利用的主要配件 (表格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配件名称 配件型号 金额 已维护次数(请将详细的维护记录附后) 已维修次数(请将详细的维修记录附后) 已更换备件数量(请将详细的更换记录附后) 已标校(检定)次数(请将详细的检定记录附后) 装备现有技术状态(包括工作性能、技术指标等) 备注 附件2 XX型XX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 技术评估报告 (格式供参考) 受XX委托,XX(评估组名单附后)根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XX型XX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技术评估申请材料评估,形成报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评估情况 列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齐全,是否需要补充。 二、重点评估内容 (一)装备现有技术状态 主要包括装备投入业务使用时间、工作性能、技术指标等。 (二)装备使用情况评估 主要包括装备自投入业务运行以来的维护维修情况、备件更换情况、标校(检定)情况等。 (三)装备可修复性评估 主要包括装备是否可修复、修复须更新的组件及价值等。 三、主要结论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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