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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综合标准施工优质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核心制度.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811571
  • 上传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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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综合 标准 施工 优质 项目 安全事故 报告 处理 管理 核心 制度
    资源描述:
    安全事故汇报和处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确保职员人身安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降低企业经济损失,立即汇报、调查、处理职员伤亡事故,主动采取预防方法,避免事故反复发生,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本措施适适用于施工生产项目管理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生产、工作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 二、安全事故汇报和处理管理制度 (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除实施本要求外,还应实施国家相关要求。 (二) 、安全质量部是安全事故汇报归口管理部门。项目部和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全部有权向企业安全质量部检举、控告、投诉。 (三)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 1.尤其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通常事故分为:通常I类事故、通常II类事故、通常III类事故。 通常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 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 3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或 100 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通常I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 人以上3 人以下重伤,或 10 万元以上1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通常II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人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能够应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 事故汇报应该立即、正确、完整,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立即、正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方法,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项目部应该依据本措施要求,严格推行职责,立即、正确地完成事故汇报和帮助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事故发生项目部应该支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及上级单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需便利条件。 第九条 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汇报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中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其它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部门应该依法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项目部责任人汇报;项目部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该立即向企业总经理汇报;企业总经理接到汇报后,应该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集团企业安全质量部汇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集团企业总经理和股份企业安全质量部汇报。 第十三条 汇报事故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明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含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方法; 6.其它应该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 事故汇报后出现新情况,应该立即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 ,应该立即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立即补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开启事故对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相关项目部和人员应该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预防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应该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统计,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物证。 在发生事故后,在场人员尽可能了解或判定事故类型、地点和严重程度,并快速汇报单位责任人。同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设备和工具材料立即消亡或控制事故,如不可能,快速组织撤离。 第十七条 通常I类事故以上分别是政府负责调查。 通常II类事故由局集团企业安全质量部及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通常III 类事故由企业安全质量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应该遵照精简、效能标准。依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能够聘用相关教授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组员应该含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知识和专长,并和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按事故等级由负责事故调查政府和股份企业及局集团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推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方法; 5.提交事故调查汇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该随时接收事故调查组问询,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觉涉嫌犯罪,事故调查组应该立即将相关材料或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判定,事故调查组应该委托含有国家要求资质单位进行技术判定。必需时,事故调查组能够直接组织教授进行技术判定。技术判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许可,事故调查组组员不得私自公布相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汇报;特殊情况下,按事故等级经负责事故调查政府和股份企业及局集团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汇报期限能够合适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出60日。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方法。 事故调查汇报应该附含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组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汇报上署名。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汇报按事故等级报送负责事故调查政府和股份企业及局集团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相关资料应该归档保留。 第二十八条 通常II类事故,负责事故调查局集团企业应该自收到事故调查汇报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复;通常I类事故,负责事故调查股份企业做出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常以上事故,负责事故调查政府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能够合适延长。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该结合事故等级根据负责事故调查政府、股份企业、局集团企业批复,对企业负有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项目部应该认真吸收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方法,预防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方法落实情况应该接收工会和职员监督。企业安全质量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方法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通常事故以上处理情况为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相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I类事故处理情况由股份企业宣传部门向股份企业各企业公布,通常II类事故处理情况由局集团企业安全质量部向公布,依法应该保密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关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上十二个月年收入40%至80%罚款;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迟报或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关键责任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上十二个月年收入60%至100%罚款;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谎报或瞒报事故; 2.伪造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相关证据、资料; 4.拒绝接收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她人作伪证; 6.事故发生后逃匿。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下列要求处以罚款: 1.发生通常II类以上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 4.发生尤其重大事故,处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事故调查人员从重处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2.偏护、袒护负有事故责任人员或借机打击报复。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要求罚款是经济处罚,由局集团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决定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 第三十六条 通常I类事故以下责任追究和处罚根据股份企业和局集团企业相关要求行使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事故,局集团企业认为需要调查处理,依据本措施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八条 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细则。 一、事故汇报 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向分企业主管部门汇报,并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不然将严重追究责任。 2、包含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范围内重大伤亡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县人民检验院、劳动局汇报。 3、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快速采取必需方法抢救人员和财产。有条件应将现场拍成照片,无条件拍摄可绘制简明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4、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子后,应立即向分企业主管部门汇报,并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 5、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不报,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私自了结,根据国家要求将作严厉处理。 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事故,由施工队责任人、安全员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上级相关部门将配合、指导这一工作开展。 2、发生重伤事故,由分企业经理立即组织安全、施工、工会和相关科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必需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3、发生死亡事故,将由企业及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部门、检察院、劳动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企业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需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 4、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需接收调查组调查,笔录中如实反应,不得作伪证,不然将负担法律责任。 5、发生重大险肇事故,事故调查组对所造成经济损失作一评定,已承包单独核实施工单位,根据分企业相关要求,负担应该负担经济损失费用。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根据“三不放过”标准进行处理,接收事故调查组作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方法提议,并付诸实施,避免事故和反复发生。 2、发生轻伤、重伤、重大险肇事故,事故调查组报企业后将视情作出撤岗、处分、免职、扣发奖金等处理,以教育广大职员群众。 3、因为玩忽职守,严重违章造成死亡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将提议根据国家要求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单位对调查组提出预防方法,应认真实施,不得拖延,对因落实方法不力,再次造成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事故统计 1、事故处理完成,安全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和健全事故档案,以备查考。 2、安全部门负责事故、事故苗子统计工作,利用事故树,排列图进行分析,制订预防事故发生有效方法。 3、施工队、安全科必需按时逐层上报《职员伤亡月报》,《职员伤亡月报》必需如实统计事故发生伤害程度,损失工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五、其它 1、因火灾、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除实施本制度外,还应实施公安部门相关要求。 2、车辆运输中发生社会伤害事故,将实施当地处理交通事故试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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