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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0047840
  • 上传时间:2025-04-19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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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师范学院 教职工 考勤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因事(病)等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须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考勤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个人岗位聘任、续聘解聘、职务晋升、薪酬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勤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五条政管理人员、专职科研人员、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等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第六条专任教师须在岗工作,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学院规定计划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按时参加学校或本单位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职取酬。 第三章考勤办法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考勤工作的主体。各单位应重视并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并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八条考勤内容 1. 出勤、退到、早退、旷工等情况。 2. 公假:经学校批准的进修、访学等。 3. 私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 第九条各单位应如实进行考勤,按时将考勤纸质材料报人事处。在每学期教职工开学报到的当天,报本单位教职工报到情况;在学期中的每月5日前,报本单位上月的考勤情况;在学期结束后的2天内,报本单位本学期最后1个月的考勤情况。 考勤纸质材料包括《XX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和各类请假的审批表及证明材料等。未附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每月初各单位对上月考勤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章各类假期类别及期限 第十一条公假。国内公派:教职工因政策或学校工作需要离开学校执行公务的,如境内研修、借调挂职、援派扶贫等,经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人事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离校。出国(境)公派: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如公派驻外、海外研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情况,按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结出国(境)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事假。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日处理个人事务, 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可酌情给予一定假期。原则上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病假。教职工因伤病需要请假的,须提供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或在外地伤病,不能提前请假者,须取得当地二甲以上医院的证明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连续病假满6个月按长病假处理。因打架斗殴或不正当行为等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探亲假。教职工与探亲对象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等时间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寒暑假天数不足探亲假期的,可根据情况予以补足。 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第十五条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申请婚假,在享受规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原则上应当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超过规定婚假时间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产假和护理假。女教职工,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XX省人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延长产假30天;男教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其他相关规定参照《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丧假。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亡故,需要教职工本人料理的,经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并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十八条假期计算。事假、病假、探亲假、丧假等均包括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护理假)规定的假期。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可以顺延。 第五章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教职工请假,原则上需本人提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及证明材料,按程序履行批假手续并安排好工作。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或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审批权限 1. 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 病假、事假,请假天数在3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假天数在3个工作日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3. 教职工离扬均须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学校中层管理干部请假须报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管理干部还须向校政主要领导请假报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应按期回校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 续休。 第六章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基本工资 1. 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事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正常发放,岗位津贴部分每天按当月的1/30扣发。 3. 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和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4. 公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发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绩效工资 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违反考勤规定的情况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履行工作职责者; 2. 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或虽已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履行工作职责者; 3. 未经同意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以及其他集体活动者; 4. 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系伪造者; 5. 无故拒绝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到岗工作者; 6.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7. 开学报到日,无故未报到者。 第二十五条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1/3。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向人事处报告,学校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有单位因不重视考勤工作或者不执行考勤规定,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附属医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验农牧场等实体或经营性单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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