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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政策发布会材料增值税转型培训.pptx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9850209
  • 上传时间: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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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政策 发布会 材料 增值税 转型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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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200,9,年1月,主要内容,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介绍,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介绍,1,、增值税的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2,、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于保证财政收入的考虑,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其中最大的特点是作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4,、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是增值税转型的良好时机,由于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不断扩大,全球经济下滑,我国经济也受到“牵连”,继股市、楼市出现下行之后,实体经济也随之出现了下行趋势。实现增值税全面转型,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进而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对中小企业来说,实现增值税全面转型后,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抗风险的能力就会随之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就会增强。,增值税转型的解读,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原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新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原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新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原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新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原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新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原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新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原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剔除了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规定,扩大了抵扣范围,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原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新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原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新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同时降低征收率。,原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新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许可事项提供上位法支撑,原条例,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新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原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新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原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新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原条例,无相关规定,新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将原细则中表述的扣缴义务人,提升至条例表述。,原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新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原条例,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条例,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新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原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新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原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新条例,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日、日、日、日、日、个月,或者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个月,或者个季度为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以日、日、日、日或者日为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日起,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为方便纳税人,本条例将纳税人申报期限由十日调整为十五日。,原条例,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新条例,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税款。,原条例,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新条例,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原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新条例,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二、增值税实施细则的变化,原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新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原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新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将个体经营者调整为个体工商户。,原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新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原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新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原细则,无相关规定。,新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单独规定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原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新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原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新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原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第九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新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原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新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将现行红字发票的规定写入细则。,原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新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增列了现行规定中的“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和“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两项内容。,原细则,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新细则,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原细则,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新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按照会计准则的内容进行调整。,原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新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原细则,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新细则,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目前,农业特产税已停征,开征了烟叶税,因此原细则中的“农业特产税”应修订为“烟叶税”。,原细则,无相应规定,新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条例第八条中增加了运费抵扣的内容,因此将现行规定内容写入细则。,对条例中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原细则,第十八条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细则,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新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明确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别于流动资产用于的概念。,原细则,无相应规定,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新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非应税项目通常指营业税应税项目,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是营业税应税项目,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从非应税项目中剔除。对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解释。,原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它非正常损失。,新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仅保留了原细则的第(二)项内容。,原细则,无相应规定,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新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原细则,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新细则,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原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新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同时,将现行既有工业、又有商业经营如何适用标准的规定补充进细则。,原细则,第二十五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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