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通知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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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知函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 今向贵公司发函是为了处理本人与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代办“两证”纠纷的相关事宜。经与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条款了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________年,本人与贵公司签订了《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将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与________大道交汇处________地块项目第________号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号总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本人。另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本人被要求由贵公司免费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本人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了余款,全额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现本人认为可以抽出时间和精力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鉴于以上情况,本人书面通知贵公司:解除与贵公司之间已形成的委托代办“两证”的法律关系。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本人郑重提示贵公司: 一、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继续履行均无异议,仅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本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必然发生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委托关系至此终止,贵公司不在拥有为本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代理权限,且无权向本人收取有关代办税费。 二、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因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贵公司应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本人交接房屋并协助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如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本人交接房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之约定,交房期限满(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贵公司即构成实际违约(逾期交房),那么,将发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1、逾期在30日内,贵公司应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本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应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已付房款的3%向本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因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约金应增加至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即以实际损失计算):本人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贵公司应该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________元/日)。 以上情况,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斟酌并谨慎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 / 2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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