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雅山特许合同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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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登记编号 雅山 特许加盟协议书 甲 方: 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企业 乙 方: 签(履)约 地 点: 北京西城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座1025室 签 约 日 期: 年 月 日 合 同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雅山特许加盟协议书 特许人: 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登记注册地: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510室 营业执照注册号: 475 法定代表人: 朱徳武 职务: 首席实施官 账户及账号: 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企业 开户银行: 建行北京金成份理处 账号: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座1025室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100050 受许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账户及账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依据《中国协议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明确甲、 乙双方建立加盟关系及在雅山餐厅特许经营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依据相互了解、 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 共同受益标准, 特签订本协议, 以兹甲、 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 乙双方法律地位 1.1 甲方将注册商标、 企业标识、 成熟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经过协议形式授权许可给乙方使用, 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双方属合作关系。 1.2 甲方与甲方授权乙方经营雅山餐厅为各自独立民事主体, 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及任何雇佣、 承包关系。 1.3 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出资创办雅山餐厅,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以本身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并独立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1.4 甲方确定, 对基于本协议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 企业标识、 成熟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含有完全全部权和相关专属权利。 第二条: 特许加盟方法和内容 2.1 乙方自愿申请加入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企业[Gazan (Beijing) International Fast Food Chain Management Co., Ltd.]经营雅山餐厅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 乙方以出资创办和经营雅山餐厅方法从事连锁经营活动。 2.2 乙方经营雅山餐厅名称及营业所在地、 商圈受保护。 2.2.1 雅山餐厅名称: (以下简称“雅山餐厅”) 登记注册地: 营业场所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餐厅性质: 经营地址: 预设营业面积: 平方米 2.2.2甲方授权乙方使用“雅山餐厅”名称对外经营。具体商标图识以下: 2.3 除商圈保护外, 乙方所在城市属于甲方界定 类城市。 2.4 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对应配套设备、 产品等。管理体系即有价值专用商名、 商标、 建筑风格、 培训体系、 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 其关键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5 乙方须依据甲方提供管理体系和授权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且只能经营甲方授权经营产品及配套产品和服务。 2.6 雅山餐厅经营范围及经营内容: 。 2.7 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营业地址, 如有需要, 必需先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乙方应含有资质条件 3.1 含有独立负担经济责任能力。 3.2 乙方若为合股经营, 则股东应在各方面意向、 意见上达成一致, 并提供合作协议书供甲方备份。 3.3 拥有餐厅经营场所正当使用权, 且无任何经济纠纷; 正当使用权在5年以上, 并提供证实。 3.4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不存在犯罪统计。 3.5 老实、 守信、 正直、 热情, 热衷于餐饮业经营, 认同甲方所在行业投资价值及前景。 3.6 身体健康、 家庭和睦。 3.7 乙方经营管理人员及关键从业人员愿意主动接收甲方组织多种学习与培训。 3.8 认同甲方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 严格根据甲方管理模式进行经营, 主动接收甲方指导、 监督与多种支持。 3.9 认同乙方作为“雅山餐厅”社会使命, 有忠实为消费者服务意识。 3.10乙方申请特许经营甲方产品, 应含有足够经济实力, 加盟后不能因为经济压力缘故影响到“雅山餐厅”正常经营。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创办雅山餐厅所需证实材料。 4.2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确保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第2.2款所要求乙方经营雅山餐厅名称及营业所在地、 商圈受保护。 4.3 甲方应确保在本协议第二条第2.2款所要求区域内授予乙方使用“雅山餐厅”权利。 4.4 甲方有权制订乙方经营全部产品终端销售价格, 并制订连锁机构统一调价、 优惠折扣及促销方案。 4.5 甲方有权以多种形式随时对乙方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验、 督导判定和考评。 4.6 甲方有权向乙方配送雅山餐厅对应设备、 专用物品、 原料及工具。甲方确保乙方雅山餐厅与甲方直营餐厅享受相同候遇, 并确保所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 4.7 甲方对乙方经营情况享受知情权, 有权检验和审核雅山餐厅经营活动财务情况。 4.8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所在地条件, 对乙方产品营销计划和广告宣传进行综合性调整。 4.9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需经营模式、 产品知识、 设备使用及经营方面培训, 培训费用将根据甲方在各阶段培训计划所核定要求收取, 但事先应向乙方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4.10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经营指导、 市场策划及推广方案, 并对乙方广告、 促销策划进行统一指导。 4.11在本协议生效期内提供《雅山餐厅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甲方拥有《雅山餐厅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全部权和最终解释权, 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或雅山餐厅不许扩大使用。 4.12为了确保雅山品牌形象, 使餐品质量更有确保, 特许店愈加规范化, 以下三种设备煮面炉、 牛肉锅、 煎鸡板必需由企业统一提供; 门头LOGO、 收银机系统、 点餐灯箱/片为从企业必采内容,如乙方私自采购以上设备, 造成产品质量及经营不善, 后果自负。 4.13甲方向乙方提供雅山餐厅所需设备设施采购清单及预算方案, 经双方认可后另行签署设备设施代购协议, 约定设备设施采购相关事宜。 4.13向乙方提供雅山餐厅装修方案, 设计费5000元整, 可于餐厅当地选择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装修工作, 但需报甲方同意。 4.14在乙方雅山餐厅提出管理指导要求后, 甲方有义务在协定时间内提供管理指导和提议, 发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4.15有权在协议终止后收回对乙方特许条款和标志(字号、 徽标、 旗帜、 颜色、 字体、 广告宣传画)使用权。但在协议使用期内, 在乙方雅山餐厅正常经营情况下,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且不得随意收回字号、 徽标、 旗帜、 颜色、 字体、 广告宣传画使用权。 第五条: 乙方权利 5.1 有权有偿使用甲方注册使用“雅山餐厅”专用徽标、 名称、 标准字体、 颜色、 旗帜、 广告画等宣传物。 5.2 要求甲方提供和接收甲方经营指导、 培训等权利。 5.3 经营甲方所授权经营产品权利,有权在雅山餐厅开业前派送其相关人员接收甲方提供培训和考评。 5.4 在雅山餐厅所在地开设分支机构优先权。 5.5 雅山餐厅装修过程中监督权和提议权。 5.6 乙方如需调价,需报甲方同意,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实际售价。 5.7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第2.2款要求乙方经营雅山餐厅名称及营业所在地、 商圈受保护。 5.8 依据当地市场环境向甲方提出对应促销策划与方案, 待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 5.9 依据雅山餐厅发展需要, 向甲方申请相关资源支持与帮助。 第六条: 乙方义务 6.1 作为“Gazan雅山”品牌被特许经营者, 应含有正当法人资格。 6.2 认同甲方特许经营理念, 不得私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或以合作经营者或其她方法将特许经营权给予乙方之外第三人。但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参与)后可实施转让。 6.3 不得将雅山餐厅商标、 标识和雅山餐厅识别系统给予第三方使用, 同时乙方自己注册法人商号(经营甲方特许业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合作或授予其她人使用, 以免损害品牌价值, 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应负担法律责任。 6.4 负担创办雅山餐厅所需要由本协议要求应由乙方负担各项资金及费用。 6.5 按由甲方设计并得到双方认可餐厅装修方案及要求对餐厅进行装修、 改造, 确保餐厅装修、 设施标准达成甲方验收标准, 符合雅山餐厅开业经营条件。 6.6 负责办理雅山餐厅正常营业所需卫生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等一切手续, 因该类问题而造成雅山餐厅无法正常营业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6.7 不得在本协议第二条第2.2款所要求区域外经营甲方所授权经营产品和服务, 不得在雅山餐厅销售甲方授权经营范围以外产品和服务。 6.8 确保雅山餐厅严格根据甲方《雅山餐厅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6.9 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所要求产品价格体系(终端价)销售产品, 实施甲方统一调价、 优惠、 折扣及促销方案。 6.10按甲方提供宣传方案进行餐厅宣传活动, 不得在雅山餐厅以外任何产品和服务中使用甲方商标、 标识、 企业名称、 专利技术、 相同经营模式。 6.11乙方在开业前应派送含有对应能力相关人员接收甲方培训和考评, 在得到甲方培训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开业。 6.12乙方必需严格实施甲方要求产品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 不然所产生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6.13乙方应主动维护甲方之品牌、 商誉, 应将她人侵犯或滥用甲方品牌、 商誉情况立刻通知甲方, 并采取有效方法维护甲方品牌和商誉。 6.14乙方或雅山餐厅发生重大变动时, 如更换法定代表人、 增减注册资金等, 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改变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6.15不得在雅山餐厅之外使用本特许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特许权转让或许可她人使用。 6.16乙方及雅山餐厅只能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 或指定、 或书面同意第三方生产产品和服务。 6.17乙方需要甲方派员提供经营管理支持时, 乙方必需负担由此发生相关费用。 6.18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企业形象及声誉, 不然由此造成任何后果将由乙方负责。 6.19未经甲方授权同意, 不得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开设雅山餐厅分店。 6.20在本协议期限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更名、 更换法人或股东。 第七条: 乙方经营雅山餐厅之职责 7.1 负责雅山餐厅经营“雅山”产品终端推广、 宣传、 销售和服务。 7.2 负责当地消费用户市场开发。 7.3 负责雅山餐厅选址装修, 并将相关信息资料传真到甲方, 经最终确定, 按甲方企业统一标准进行装修、 办证、 开业。 7.4 负责雅山餐厅全部消费用户物流配送。 7.5 负责雅山餐厅产品质量、 环境、 卫生标准。 7.6 负责雅山餐厅市场管理、 维护、 监督。 第八条: 乙方经营雅山餐厅面积、 布局及装修风格 8.1 乙方餐厅面积必需在 平方米以上, 经营场所应含有完善互联网使用条件。 8.2 乙方餐厅布局计划(包含功效区设置、 产品及形象展示等)及装修风格应严格根据甲方统一要求, 并按雅山餐厅视觉识别系统(VI)进行规范装修、 制作。 8.3 乙方须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甲方规格要求进行加盟店装修和装饰, 装修期限为三个月, 并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雅山餐厅正式经营活动。若乙方未达成甲方规格要求, 应依据甲方意见进行修改, 并再次报请甲方审查。审查经过, 许可营业。 第九条: 乙方经营雅山餐厅管理标准与财务管理制度 9.1 乙方必需遵法经营、 照章纳税, 遵守国家相关工商行政管理、 产品质量管理、 医疗服务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 9.2 为维护雅山餐厅品牌形象和服务统一性, 乙方应根据雅山餐厅具体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管理制度规范准则参见甲方提供《雅山餐厅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9.3 雅山餐厅有义务每七天将其营业额情况报送给甲方。 9.4 雅山餐厅严格实施国家制订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制订雅山餐厅财务管理制度。 9.5 乙方应以星期为单位将雅山餐厅全部经营项目总营业收入及真实财务报表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送甲方给予立案, 乙方不得少报、 虚报、 漏报。 第十条: 商标使用 10.1仅在本协议中, “商标”即指甲方注册登记各项商标/或任何同该商标相关其她标识或特殊标识。 10.2甲方是“Gazan雅山”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商标)正当全部些人(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企业)在中国境内唯一正当授权人; 乙方确保雅山餐厅遵守特许经营权相关要求。 10.3乙方因为本身经营管理责任, 发生服务质量、 产品(商品)质量问题, 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 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或第三方评定决定。 10.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使用范围, 不得以任何方法制作和使用与本协议许可商标相同或变形商标标识, 不得将商标转让、 出借、 转卖她人制作或使用, 不得以任何方法和名义在其她国家、 地域提出注册商标申请。 10.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在雅山餐厅以外使用甲方商标, 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广告与促销活动宣传 11.1甲方负责在范围内媒体广告宣传、 刊物宣传、 企业网站宣传。 11.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业经营广告宣传活动提议。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开业优惠促销活动策划。 11.4甲方帮助乙方开业仪式筹备。 11.5乙方应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授权宣传资料, 并按甲方要求实施。 11.6乙方依据本身市场需求所制订各项促销、 宣传活动等计划, 须报甲方审批并立案,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其费用可甲、 乙双方共同协商各自负担百分比; 不然乙方将负担全部费用, 并负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管理 12.1乙方必需严格实施甲方所制订市场价格体系,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调整价格或设定不合理价格, 不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协议, 并追究乙方责任。 12.2乙方可依据当地市场环境向甲方提出对应促销政策, 待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 12.3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所要求产品价格体系(终端价)销售产品, 实施甲方统一调价、 优惠、 折扣、 促销。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及确保方法 13.1甲方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各项产品规格和标准, 确保各项产品正当性及食品质量安全。 13.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储存好所售产品, 以确保产品完好地抵达消费者手中。 第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赔偿责任负担 14.1消费者在乙方餐厅消费过程中, 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 应严格遵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14.2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经调查证实后, 赔偿责任由甲方负担,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陈说消费者利益受损情况、 原因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请求等。 14.3因乙方对产品储存不妥或售卖过期产品, 或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服务态度等原因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应由乙方自行负担相关责任。 14.4因乙方原因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造成严重后果,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于与乙方本特许加盟协议。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指导、 技术支持及业务培训 15.1甲方有为乙方职员进行经营指导和培训义务。具体包含: (1)产品知识培训; (2)企业文化理念培训; (3)对餐厅店长或乙方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管理方面指导与培训; (4)对乙方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 (5)对乙方检测人员使用仪器培训。 15.2甲方对乙方指导及培训采取多形式、 多阶段方法, 包含: (1)对乙方餐厅开业前选址、 店面设计及装修指导; (2)对乙方餐厅开业前系统基础培训; (3)对乙方餐厅营业后经营指导; (4)对乙方餐厅营业后专业技能提升培训。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费及其她费用 16.1为确保甲、 乙双方权\责\利正常推行,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 纳特许经营费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万元整)。此款到账后此协议正式生效。 支付方法: □现金 或 □转帐。 16.2 以上所列费用不含雅山餐厅店面基础装修、 装饰、 必需商业设备、 广告费用、 不动产租赁、 培训等费用。 16.3当甲方向乙方雅山餐厅派驻管理或技术人员进行实际管理操作时, 乙方应为甲方派驻人员提供食宿费用, 往返路费由甲方自行负担(按车票为准)。 16.4乙方需支付甲方广告宣传费, 根据乙方雅山餐厅整年营业额1.5%交纳。此费用乙方自开业之日起, 每六个月交纳一次费用。不然,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6.5乙方需按雅山餐厅营业额1%, 每年向甲方交纳营运管理费。此费用乙方自开业之日起, 每六个月交纳一次费用。不然,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6.6乙方需确保每年向甲方交纳广告宣传费和管理费累计不低于三万元。 第十七条: 协议期限 17.1本协议使用期为五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7.2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利, 必需在在本协议期满之日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应在自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18.1 甲方所称“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 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 含有实用性多种信息、 资料。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稿件、 图片、 照片、 培训资料、 商业计划与协议书、 人力资源信息、 财务信息、 市场研究数据、 用户数据信息、 供给商数据信息、 品牌宣传与推广策划方案、 甲方各类文件、 经营汇报、 经营计划等资料及商业信息, 以上资料均被视为甲方财产。 18.2乙方及雅山餐厅应将《雅山餐厅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及为推行本协议所制订或同意其她资料所含内容列为商业机密, 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及雅山餐厅不得将其复制、 统计或以其她方法泄漏给她人。 18.3 鉴于乙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包含了解和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及商业信息, 所以, 乙方承诺: (1)乙方对甲方各项商业秘密将严格保密; (2)乙方将负责任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 使其不被公众所知晓; (3)乙方未经甲方事前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使用或者授权、 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4)乙方非因工作需要, 不得主动取得甲方商业秘密, 更不得以偷窃、 利诱、 买卖、 胁迫或其她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商业秘密。 18.4 如甲方与乙方特许协议关系结束, 或者任何时候经甲方书面要求, 乙方应立刻: (1)停止披露、 使用或者通知第三方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2)归还全部包含甲方商业秘密文件或者其它介质载体(含全部原件、 副本、 复印件), 销毁全部个人统计、 备忘录和其它介质载体中与甲方商业秘密相关信息。 18.5乙方在特许协议期间所获知商务和技术资料及相关全部权利和利益(包含但不限于: 全部版权、 商标、 标识、 商业秘密及无形资产其她权利和利益等)均归属甲方全部; 18.6 乙方于本协议存续期间应对甲方商业秘密负有完全保密义务, 不管是基于过失或有意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并产生严重后果或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民事责任, 直至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18.7乙方及雅山餐厅确保: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及协议期满后, 对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掌握商业秘密及与雅山餐厅相关任何商业信息、 知识、 经营方法等给予严格保密, 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披露、 使用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十九条: 竞争条款 19.1 乙方与甲方特许协议关系存续期间避止: (1)不得到与甲方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其它任何企业、 组织任职、 兼职、 或建立对应合作关系; (2)不得自行组建企业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性; (3)除代理销售甲方提供或授权产品和服务, 乙方不得销售任何第三方产品或服务; (4)特许协议关系期内不得聘用曾受聘于甲方企业且解聘未满一年人员为乙方服务或为乙方所代表利益体服务; 叁年内不得动员或帮助甲方职员辞职或接收其她企业(单位)聘用。 19.2 乙方与甲方特许协议关系解除后叁年内同业竞争避止: (1)不得自行组建企业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性; (2)不得接收任何与甲方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其它任何企业、 组织聘用、 兼职或与其建立对应合作关系; (3)不得聘用曾受聘于甲方企业且解聘未满一年人员为乙方服务或为乙方所代表利益体服务; 叁年内不得动员或帮助甲方职员辞职或接收其她企业(单位)聘用。 第二十条: 甲方派出人员 20.1甲方依据乙方申请向乙方派出经营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 其权利、 义务及发生相关费用负担由甲、 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违约及责任 21.1本协议一经签署, 甲、 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赔偿金金额依据造成损失程度确定; 21.2乙方或乙方经营雅山餐厅违反协议要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许可私自扩大许可商标使用范围, 或与其她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将商标再许可、 转让、 出借、 专卖她人制作或使用; (3)在雅山餐厅之外, 自行制作和/或使用与商标相同或变形商标; (4)单方面降低雅山餐厅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 发生被舆论媒体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雅山餐厅不按协议要求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6)不接收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监督, 或阻止甲方进行检验; (7)单方面任意调整价格或设定不合理价格, 严重破坏甲方制订市场价格体系; (8)私自变更本协议要求权利义务主体; (9)其她严重损害甲方利益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协议延期、 解除与终止 22.1协议到期后, 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 应在本协议期满之日前三个月, 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回复。甲方同意延续, 双方重新签署特许协议并约定相关特许经营事宜; 甲方不一样意或乙方不申请, 协议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22.2除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第2款之要求外, 甲方发觉乙方含有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即可解除协议: (1)乙方关键资产转让她人或处于分立、 合并状态; (2)乙方私自转让雅山餐厅, 或私自改变雅山餐厅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雅山餐厅不遵守《雅山餐厅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22.3本协议在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情况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雅山餐厅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雅山餐厅破产、 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3)乙方部分财产被法院强制实施; (4)乙方解散; (5)本协议使用期满。 第二十三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责任 23.1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乙方应在7日内支付全部应付给甲方费用, 同时注销乙方经营雅山餐厅工商登记。 23.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乙方应在7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及带有甲方商业标志招牌和资料等。 23.3自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乙方应立刻停止雅山餐厅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广告宣传, 停止使用甲方商标、 商名、 标志(包含与其相同或易混淆任何商标、 商名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债务处理 24.1乙方如因多种原因不能连续经营时, 由乙方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并办理相关事宜移交手续, 同时甲方将取消乙方品牌经营资格; 24.2不可抗力原因(地震、 台风、 海啸等自然灾难)发生时, 乙方库存、 在途货物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25.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天灾、 火灾、 水灾、 战争、 政府行动、 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或无法全部推行时,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在15日内经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通知另一方, 并在推行通知义务后后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相关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连续时间合适证据及协议不能推行或者需要延期推行书面资料, 双方认可后依据实际情况协商终止协议或临时延迟协议推行;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其对本协议推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一方, 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25.2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推行其在本协议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义务推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推行期间应予中止。 25.3因为本条原因提前解除协议, 依法律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26.1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 双方如有意见分歧, 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附则 27.1乙方承诺雅山餐厅成立后, 受本协议约束, 遵照本协议中相关乙方和雅山餐厅权利义务要求。 27.2甲方基于双方洽谈合作过程中所展示多种资料和披露相关信息确保真实、 正当、 有效, 但意在说明经营成功可能性和发展计划, 并非对乙方经营事业赢利承诺, 乙方对此表示了解和同意。 27.3本协议各条款, 依据协议签署时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解释。 27.4本协议未尽事宜, 另立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7.5本协议壹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7.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企业 签字(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署地: 北京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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