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外包服务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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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外包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金融外包服务协议; 甲方(基金管理人):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 乙方(基金运行外包服务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甲方: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络电话: ; 传真: ; 乙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络电话: ; 传真: ; 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协议编号: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之 金融外包服务协议 甲方(基金管理人):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乙方(基金运行外包服务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甲方: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传真: 乙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传真: 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确保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正常开展, 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立案措施(试行)》、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导(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老实信用标准达成本协议。 1. 释义 在本协议中,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 本协议中以下词语均仅含有以下含义: 基金产品: 指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法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置并委托乙方办理金融外包服务投资基金, 本协议基金产品包含但不限于: 私募投资基金、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专户等(以下简称“基金”)。 销售资金归集账户: 用于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投资者认(申)购、 赎回、 分红等资金归集与支付账户。 基金份额登记: 指根据基金协议约定进行份额注册登记, 具体内容包含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名册、 办理基金份额交易(转让)、 非交易过户份额变更登记等。 基金交易清算: 指根据基金协议约定进行投资者认(申)购、 赎回、 分红等交易清算, 具体内容包含投资者认(申)购份额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 收益分配计算、 相关费用计算等。 基金资金结算: 指根据基金协议约定, 在要求时间内在销售资金归集账户中完成认(申)购、 赎回、 分红等交易费用资金划付。 基金估值核实: 指根据约定估值核实方法对基金资产和负债价值进行计算、 评定,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信息展示: 指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在金融外包服务平台或双方认可其她正当形式展示甲方管理基金相关信息。 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 指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认(申)购、 赎回、 投资交易等业务数据。 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指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方法, 对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进行处理结果, 包含但不限于基金交易确定金额、 交易确定份额、 交易相关费用、 申赎交收金额、 基金资产总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日可用头寸。 外包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简称“操作备忘录”): 甲乙双方为愈加好地开展本协议约定金融外包服务工作而签署操作备忘录, 为本协议补充文件。 金融外包服务平台: 乙方自主开发为甲方提供在线金融外包服务平台, 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可经过该平台进行认(申)购、 赎回等投资者交易数据交互、 基金产品净值查询、 投资者份额登记数据查询等操作。 2. 服务事项 甲方作为管理人, 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基金销售资金归集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交易清算、 基金资金结算、 基金估值核实等金融外包服务业务, 但甲方依法应负担基金销售资金归集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交易清算、 基金资金结算、 基金估值核实等职责不因委托而免去。乙方作为外包服务机构, 同意接收甲方委托, 办理上述业务, 并应该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资质条件, 具体外包服务内容和范围以操作备忘录中约定为准。 3.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外包服务; (2) 甲方有权从乙方取得本协议中约定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3) 乙方未能根据双方约定按时提供金融外包服务, 甲方有权暂停乙方金融外包服务业务; (4) 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要求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正; (5)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情况下, 能够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 3.2 甲方义务 (1) 甲方确保基金产品合相同法律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若其制订基金产品合相同法律文件包含乙方内容, 应该事先书面提供给乙方并取得确定。如有调整, 亦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取得确定; (2) 甲方应严格推行管理人进行基金销售资金归集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估值核实义务, 与乙方做好衔接工作; (3) 甲方在基金产品成立前, 应依据双方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详尽业务参数信息, 并对其提供业务参数正确性、 完整性和正当性负责; (4) 甲方应或要求其授权/委托第三方依据双方约定数据交换格式(具体方法包含但不限于邮件、 传真、 金融外包服务平台等)按时向乙方提供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 并对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第三方所提供数据正确性、 完整性和正当性负责; (5) 甲方应立刻接收、 查看乙方发送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若发觉异常应该日书面或其她乙方认可方法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留乙方发送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并做好信息备份和维护工作; (6)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进行确定, 因技术故障或其她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确定时, 应立刻通知乙方; (7)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8) 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 与乙方进行充足联合测试; (9)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金融外包服务费用; (10) 法律、 法规要求甲方需推行其她义务。 4.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权利 (1) 乙方在提供金融外包服务时, 有权依摄影关法律法规规范金融外包服务运作。乙方制订且已向甲方提供相关金融外包服务业务规则、 指导等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 ; (2)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第三方未能根据双方约; 要求有效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 乙方有权暂停提供; (3)对甲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更正, 并暂停提供金融外包服务; ;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进行业务纠错; ;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金融外包服务费用; 4.2乙方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 经过相关引等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 (2) 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第三方未能根据双方约定, 按时发送符合乙方要求有效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 乙方有权暂停提供金融外包服务; (3) 对甲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要求行为,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更正, 并暂停提供金融外包服务; (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进行业务纠错; (5)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金融外包服务费用。 4.2 乙方义务 (1) 乙方受甲方委托, 经过相关人员及系统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外包服务; (2) 乙方应配置足够专业人员办理金融外包服务业务, 负责维护相关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及双方约定妥善保管金融外包服务业务过程中形成业务资料和数据, 并仅为本协议服务使用; (4) 乙方在开展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时, 应就甲方合理需求提供必需业务和技术支持; (5) 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进行业务处理; (6) 乙方应向甲方按时发送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7) 若甲方要求, 乙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 向甲方提供联合测试环境; (8) 乙方因技术故障、 通讯中止或其她原因, 造成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 并尽一切合理努力立刻使系统恢复正常; (9) 乙方应该妥善保留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机构。其保留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10) 乙方应该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些人、 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 (11) 法律法规要求乙方需推行其她义务。 5. 操作备忘录 5.1 甲乙双方应就提供金融外包服务具体基金产品另行签署操作备忘录。操作备忘录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若操作备忘录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 以操作备忘录约定为准。 5.2 操作备忘录应包含金融外包服务具体服务范围、 金融外包服务操作步骤等事项。 5.3 操作备忘录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与操作备忘录要求推行各自职责, 负担各自权利义务。 6. 服务费用 6.1乙方向甲方收取金融外包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将在操作备忘录另行约定。 7. 保密条款 7.1双方应严格推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监管机构/国家有权机构要求外,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投资者账户及金融外包服务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 7.2本协议解除、 提前终止或推行完成均不影响协议双方对保密义务负担。 8. 反洗钱责任 8.1本条款依据《中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要求》(以下简称“《反洗钱要求》”)、 《金融机构用户身份识别和用户身份资料及交易统计保留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和保留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汇报管理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深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内控指导意见》”)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要求制订。 8.2 基金产品由甲方或甲方委托销售机构销售, 甲方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落实用户身份识别、 用户风险等级划分、 身份资料和交易统计保留、 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相关监管要求。 8.3甲方在办理基金产品开销户等业务时, 须采取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用户身份识别和用户身份资料及交易统计保留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用户身份识别方法, 查对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她身份证实, 登记用户身份基础信息, 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她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8.4甲方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制订反洗钱用户风险划分标准, 并开展用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8.5如有需要, 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 立刻向对方提供监管机构反洗钱检验所需用户资料。甲乙双方确保就对方提供用户资料信息保密, 除监管机构和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用外, 不对外使用或泄露。 8.6甲方应遵守销售适用性要求, 对产品投资人符合合格投资者进行判定, 对产品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力评定, 重视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甲方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匹配, 做好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加强对产品销售行为管理, 给予产品投资人必需投资风险提醒和教育。 8.7在产品投资者交易被拒绝或确定失败时, 应该依据“谁销售谁负责”标准, 由甲方主动立刻地通知产品投资者。 9.违约责任 9.1甲、 乙任何一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业务规则和监管要求, 不然自行负担由此造成法律后果。 9.2若因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或者不能完全推行, 由违约一方负担违约责任; 若因为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或者不能完全推行, 由双方分别负担各自对应违约责任。乙方因金融外包服务造成损失而对甲方、 基金产品财产和基金产品份额持有些人负担赔偿责任, 以当年向所包含基金产品收取金融外包服务费为限。 9.3因为电讯、 电力或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等任何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立刻提供金融外包服务, 乙方不负担责任。 9.4对非由对方原因引发损失,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受损方不应要求对方负担任何责任。 10. 责任限制 10.1乙方不对甲方任何经营管理行为、 投资交易负担责任, 不对甲方任何不遵遵法律或规章行为负责, 但因乙方未能合理推行本协议项下金融外包服务造成甲方负担责任, 乙方应向甲方负担责任。 10.2在进行金融外包服务时,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及操作备忘录所述处理方法操作。如碰到本协议及操作备忘录未有清楚列明处理措施时, 双方提前另行协商约定处理方法。因本协议或双方签署操作备忘录未清楚列明处理措施, 而甲方未提前与乙方沟通处理而造成损失, 乙方不负担责任。 10.3若乙方收到甲方或其代理人难以识别通信信息, 在其采取合理方法联络甲方并努力判别后仍无法识别该通信信息, 最终由此造成业务处理延迟而造成甲方任何损失, 乙方不负担责任。 10.4若出现本协议第14节所列情形(除14.4以外)致使本协议终止, 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 11. 不可抗力 因为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以及信息技术系统故障等其她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不可抗力, 致使直接影响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 应立刻通知对方, 并应在15天内, 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 或者部分不能推行, 或者需要延期推行理由有效证实文件, 此项证实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域公证机构出具, 双方均认可该证实文件效力。按其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 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协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双方互不负担责任。 12. 争议处理 12.1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解释、 推行或未尽事宜上可能发生争议时或实际发生争议时, 争议各方或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标准, 尽力经过友好协商方法或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方法处理争议。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处理, 每一方当事人均可向被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2.2争议处理期间, 甲乙双方应恪守各自职责, 继续推行本协议要求其它义务。 13. 协议生效和修改 13.1本协议于双方签署(甲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乙方加盖协议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协议任何附件组成本协议之不可分割部分, 对双方含有约束力,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13.3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订新协议文本给予明确。双方由此达成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13.4对本协议任何修改, 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协议生效后, 甲乙双方不得私自修改协议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 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14.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协议终止: ; 14.1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 14.2一方破产、 被解散或被撤销; ; 14.3甲方不再含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 14.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 14.5乙方不再含有法律法规所要求基金服务机构; 14.6法律法规要求其她情况; 15.合作连续性; 15.1本协议下乙方义务性质不应排除乙方向任何; 14. 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协议终止: 14.1 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14.2 一方破产、 被解散或被撤销; 14.3 甲方不再含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14.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仍未纠正, 相对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4.5 乙方不再含有法律法规所要求基金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14.6 法律法规要求其她情况。 15. 合作连续性 15.1本协议下乙方义务性质不应排除乙方向任何其她第三人提供类似性质服务。 15.2甲方应与乙方建立长久、 稳定业务合作关系, 在相同条件下, 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发行产品金融外包服务机构。 16. 其她条款 16.1除双方以书面方法一致同意外, 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及义务均不得转让。 16.2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实施, 该条款应被视为与本协议中其她条款相分离, 全部其她条款仍然含有完全效力, 并仍对本协议双方含有约束力。 16.3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 签约方各持壹份, 各份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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