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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特征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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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委托书 委托合同 特征 模板
    资源描述:
    委托协议特征 【篇一: 委托协议法律特征】 委托协议法律特征 1、 是: 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 是以她对受托人办事能力和信誉了解、 信任为基础。 受托人之所以接收委托, 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 能够完成委托事务自信, 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了解和信任。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和自愿, 委托协议关系就不能建立, 即使建立了协议关系也难以巩固。 在委托协议中, 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不经委托人同意, 不能转托她人处理受托事务。 在委托协议建立后, 假如任何一方对她方产生了不信任, 都能够随时终止委托协议。 2、 委托协议标: 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协议是提供劳务类协议, 其标是为劳务, 这种劳务表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相关委托事务范围, 《协议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 所以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委托事务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 委托事务必需是委托人有权实施, 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行为。 3、 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 除法律另有要求外, 不是以自己名义和费用, 而是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进行。 委托协议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后果, 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协议与行纪协议、 承揽协议、 居间合相同类似协议关键区分。 在有些情况下, 受托人也能够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4、 委托协议能够是: 有偿, 也能够是无偿 委托协议是否有偿,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如约定收取酬劳, 则为有偿协议。 如法律没有另外要求, 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酬劳, 则为无偿协议。 5、 委托协议是: 诺成协议、 不要式协议、 双务协议 委托协议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成立, 不以物交付或当事人实际推行行为作为协议成立要件, 所以委托协议为诺成协议。 委托协议为不要式协议, 协议采取何种形式, 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委托协议不管是否有偿, 均为双务协议。 在无偿委托协议中, 委托人虽没有支付酬劳义务, 但其仍负有其她义务, 如支付费用、 接收委托事务结果、 赔偿损失等, 这些义务与受托人义务是相对应, 所以, 无偿委托协议也是双务协议。 深圳律师: 黄华(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 4296, 6417(无偿)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二: 委托协议特征是什么】 委托协议特征是什么 摘要: 委托协议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协议。委托协议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支付约定酬劳或不支付酬劳协议。其特征有: 委托协议是经典劳务协议;受托人以委托人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协议含有些人身性质, 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协议既能够是有偿协议, 也能够是无偿协议;委托协议是诺成、 双务协议。委托协议又称委任协议, 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协议。那么涉外婚姻收费标准是怎样呢? 下面就由聊城资深协议纠纷律师为您作简明叙述, 期望能对您有帮助。 委托协议特征关键包含以下几点: 1、 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协议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 是以她对受托人办事能力和信誉了解、 信任为基础;而受托人之所以接收委托, 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 能够完成委托事务自信, 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了解和信任。所以, 委托协议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和自愿, 委托协议关系就不能建立, 即使建立了协议关系也难以巩固。所以, 在委托协议中, 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不经委托人同意, 不能转托她人处理受托事务。同时, 在委托协议建立后, 假如任何一方对她方产生了不信任, 都能够随时终止委托协议。 2、 标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协议是提供劳务类协议, 其标是为劳务, 这种劳务表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相关委托事务范围, 《协议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 所以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不过, 应该指出, 委托事务范围也并 不是没有任何限制, 委托事务必需是委托人有权实施, 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行为。 3、 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 除法律另有要求外, 不是以自己名义和费用, 而是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进行。所以, 委托协议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后果, 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协议与行纪协议、 承揽协议、 居间合相同类似协议关键区分。 4、 委托协议能够是有偿, 也能够是无偿 委托协议[3] 能够是有偿协议, 也能够是无偿协议, 委托协议是否有偿,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酬劳, 则为有偿协议。如法律没有另外要求, 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酬劳, 则为无偿协议。 总结上面知识, 我们知道了涉外婚姻收费标准是怎样。委托协议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成立, 不以物交付或当事人实际推行行为作为协议成立要件。所以, 委托协议为诺成协议。委托协议为不要式协议, 协议采取何种形式, 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协议不管是否有偿, 均为双务协议。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 小编提议咨询协议纠纷律师, 她们都精通专业法律知识, 拥有丰富办案经验, 能为你排忧解难, 为您提供聊城资深协议纠纷律师咨询。 文章起源: /htjf/htzs/weituohetong//0312/16773.html 【篇三: 委托协议注意事项】 【委托协议注意事项】(还在整理中) 委托协议特征: 1.受托人应依据委托人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过程中, 只有按委托人指示和要求, 从事委托活动, 委托人才会认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行为后果。所以, 受托人必需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 受托人不得私自改变委托事务, 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 委托协议是代理一个依据, 委托协议所调整法律关系适用相关代理通常规范。不过委托协议与代理协议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协议所调整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相互关系, 而不是她们与第三人之间关系。 2.委托协议签订和推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 含有严格人身属性。 通常来说, 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需情况下(比如行使或推行某一权利义务, 实施某一法律行为, 但又基于某种原所以不能亲自处理时), 才经过签订委托协议措施来处理。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负担, 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 总要挑选她所信任人或者含有一定业务能力、 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人来担任。所以, 委托协议强调当事人严格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需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不受损害需要, 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私自转委托她人办理。 3.委托协议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目, 在于经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结果。所以, 委托协议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行为为客体。受托事物范围, 既包含法律事务, 比如买卖、 借贷、 诉讼、 登记等, 也包含非法律事务, 比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 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 受托誊录文稿、 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不过, 所托事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要求外, 一些含有特定人身属性事务(如结婚登记、 签订遗嘱、 收养儿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协议能够是有偿, 也能够是无偿。 自然人之间委托协议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一个契约关系, 因为当事人之间特殊关系与相互信任, 协议多半是无偿, 不过, 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部分较为复杂、 推行要求较高委托协议, 通常都是有偿。需要指出是, 在了解委托协议有偿性时, 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酬劳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必需费用相区分。后者并非协议中对价关系, 所以并不表现委托协议有偿性。 5.委托协议为双务协议。 委托协议一经成立, 无偿有偿是否, 当事人双方均需负担一定义务。比如, 受托人关键有办理委托事务义务、 汇报义务、 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义务等, 而委托人则关键有进行指示、 提供和赔偿委托事务必需费用义务、 以及当委托协议为有偿协议时支付酬劳义务。 6.委托协议为诺成不要式协议。 委托协议签订不仅要有委托人委托意思表示, 还应有受托人接收委托人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承诺。假如受托人给予承诺, 则委托协议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 无须再以物交付或推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协议成立条件, 所以委托协议属于诺成性协议。 委托协议又是不要式协议, 它不以采取特定形式为协议成立要件, 当事人能够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口头或书面形式。 委托协议与代理关系现有联络又有区分。 委托协议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联络。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 委托协议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协议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协议受托人)授予代理权基础关系。不然, 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 同时, 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委托协议, 是以完成代理关系, 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结果为目。脱离了这一目, 委托协议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委托协议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络同时, 又存在着一定区分: 1.民事主体活动名义不一样。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一个法律制度, 即代理人必需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协议则是一方委托她方处理一定事务, 她方接收委托协议, 受托人能够以委托人名义活动, 也能够以自己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通常包含三种类型: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协议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基础, 而与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而委托协议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行为能够是民事法律行为, 还能够是有经济意义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事实施为(如誊录文件)。 3.法律关系成立是否需要相关当事人承诺不一样。 代理关系中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 仅凭被代理人一方意思表示, 就发生了授权效力, 代理人便所以而取得代理权。所以, 代理授权关系成立, 无须代理人作出承诺意思表示。而委托协议则为诺成性协议, 受托人必需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一样。 代理关系包含代理人、 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协议则与代理关系不一样, 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 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协议与代理关系区分, 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 委托与代理并非肯定并存。代理关系发生系基于代理权, 而代理权授予, 能够基于委托、 承揽、 雇佣和合作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能够基于法律直接要求或经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 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协议为基础。同时, 委托协议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行为或单纯事实施为时, 委托人没有必需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 受托人完全能够以自己名义、 而不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所以, 委托人亦能够不授予代理权。 一、 委托协议中委托人权利义务 1.立刻接收委托事务结果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应该立刻接收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结果, 并负担对应民事责任, 而不得无理给予拒绝接收。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非委托事务, 委托人不负担对应民事责任; 不过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给予同意, 则委托人仍应负担民事责任。 2.提供或赔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必需费用义务。 不管委托协议是否有偿, 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赔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必需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 为了达成委托人所追求结果而必需支出一切合理费用, 比如代购、 代销商品保管费、 包装费、 运输费等。 3.按协议要求支付酬劳义务。 委托协议并不是纯粹、 绝对无偿契约, 受托人依协议约定有取得酬劳权利。即使是委托协议中并无酬劳约定, 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性质或处理具体情况, 属于公认应该给付酬劳, 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酬劳义务。对此, 《协议法》第405条要求: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 委托人应该向其支付酬劳。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事由, 委托协议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 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支付对应酬劳。当事人另有约定, 根据其约定。” 4.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非因自己过失而受到损失, 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委托人应对自己委托负责。比如, 委托人指示不妥或反复委托、 解除委托, 或者因为第三人原所以使受托人受损, 委托人应该赔偿损失。(见《协议法》第407、 408、 410条)。 5.清偿债务义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必需、 合理债务, 有权请求委托人给予清偿。假如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 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 依《民法通则》相关要求, 视为委托人同意, 所以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必需债务, 一样负有清偿义务。 二、 委托协议中受托人权利义务 1.根据委托人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目, 在于经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结果, 所以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协议中负担首要义务。受托人在推行这一义务时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根据委托人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时, 应该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络, 能够变更委托人指示, 但必需将变更情况立刻通知委托人。(见《协议法》第399条) 委托协议签订和推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 所以受托人不得私自将自己受托委托事务转委托她人处理。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她人处理时, 受托人才能够转委托她人办理委托事务。(见《协议法》第400条) 2.汇报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 依据委托人要求或认为有必需时, 应该立刻向委托人汇报委托事务处理进展情况、 存在问题和可能结果, 并征求委托人合理提议与指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成时, 应该向委托人全方面汇报委托事务办理经过和结果, 并提交必需书面材料和证实文件(见《协议法》第401条)。 3.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义务。 受托人应该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结果, 包含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多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见《协议法》第404条) 4.赔偿责任。 有偿委托协议, 因受托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委托人能够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协议, 因受托人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委托人能够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另外, 《协议法》要求, 受托人能够随时解除委托协议。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 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事由以外, 应该赔偿损失。两个以上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 对委托人负担连带责任。(见《协议法》 第406、 409、 410条) 5.委托协议终止后义务。 第一, 因委托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 致使委托协议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 在委托人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 委托人应该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 因受托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 致使委托协议终止, 受托人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该立刻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协议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 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 受托人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该采取必需方法。(见《协议法》第412、 413条) 三、 委托协议中当事人与第三人关系 在委托关系中, 受托人既能够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 也能够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协议, 在英美法上称为“显名代理”当然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协议, 在英美法上称为“隐名代理”, 其效力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时, 受托人虽未指出委托人身份, 但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实际上是在代理她人与自己签订协议, 才产生显名代理效果, 该协议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证据证实该协议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除外。(《协议法》第402条) 2.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 发生以下三方面效力: (1)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推行义务时, 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所以能够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协议时假如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签订协议除外。 (2)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推行, 受托人应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所以能够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相对人。 (3)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权利, 第三人能够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 委托人能够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抗辩。 四、 委托协议与行纪协议、 居间协议区分 (一)委托协议与行纪协议区分 行纪协议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酬劳协议。 委托协议与行纪协议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而产生, 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事务, 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不过, 这两种协议又有所区分: 其二, 行纪协议主体含有限定性。在中国, 行纪协议委托人能够为公民或法人, 但行纪人只能是经同意经营信托业务法人, 未经法定手续同意经营信托业务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不能成为行纪协议中行纪人。而委托协议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协议关系, 对委托人、 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要求。 其三, 行纪协议中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办理行纪事务, 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 而委托协议中受托人能够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也能够以自己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个情况下, 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居间协议与委托协议区分 居间协议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汇报签订协议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酬劳协议。 委托协议与居间协议十分近似, 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收另一方当事人委托, 实施对应 民事行为, 处理受托事务, 所以有些国家和地域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 一。不过, 在实际上这两类协议是存在着本质区分: 1.受托一方法律地位不一样。 委托协议中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她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地位。而居间协议中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她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署协议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她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地位。 2.受托一方委托内容不一样。 委托协议中受托人接收委托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范围, 既包含法律事务, 又包含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含了有经济意义事务和单纯事实施为。不过在居间协议中, 居间人接收委托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汇报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3.委托协议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她对于委托事务处理享受一定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协议中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协议双方当事人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 消减、 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示自己意思。 4.协议有偿性不一样。 委托协议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 能够有偿也能够为无偿。不过,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负担。而且, 对于有偿委托协议而言, 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成, 她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委托事务部分支付对应酬劳。与之相比, 居间协议则有很大差异。除法律另有特殊要求外, 居间协议应为有偿协议, 不过, 居间人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协议关系才有意义。假如居间人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要求酬劳。同时, 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必需费用, 非经双方事先约定, 不得请求委托人给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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