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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宽严相济动态管理司法所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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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 动态 管理 司法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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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动态管理司法所信息 第一篇:宽严相济动态管理司法所信息宽严相济 动态管理 张山子镇人性化、精细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张山子镇司法所在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的大力指导下,积极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将简单机械的监管方式,拆分量化重新组合,实行宽严相济的动态管理,能够依法依规,强化帮扶教育,特别注重管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自始至终彰显人性化关怀,使社区矫正对象均能悔过自新,自觉接受改造,在全镇2014年管理的34个社区矫正对象中,无一人脱漏管,也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力维护了全镇的社会稳定工作,为创建平安鲁苏边界平安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领导 依法依规开展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五种刑犯,回归到经常生活、居住的社区里,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改造的非监刑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全新的工作。工作伊始,张山子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以镇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经常听取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程,积极为社区矫正工作出谋划策,亲自指导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使社区矫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为彰显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严肃性,司法所制订了完整的矫正工作程序,从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和公益劳动等环节入手,规范有序的开展好日常管理工作。一是抓好“衔接关”,对新接收的矫正对象做到“五个一”,即发一份报到通知,进行一次谈话,成立一个帮扶小组,走访一次家庭,制定一份切合实际的矫正方案。二是依法规范,强化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月当面汇报一次,重点对象每周汇报一次,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工作和基本活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完善台帐和档案制度。按照区司法局要求,完善了社区矫正各项资料台帐,做到规范齐全。做好矫正对象一人一卷的归档工作,并建立每位矫正对象的档案。 二、拆分组合,人性、化精细管理 张山子司法所在管理社区矫正对象过程中,特别注重人性化管理。在2013年秋收秋种的时候,张山子司法所接到一个奇怪的电话,一位年轻妇女电话要求将自己的丈夫收回监狱。所长张友军立即放下手头工作,带领工作人员,立刻赶。到杜安村王某某家中,原来夫妻二人因劳累发生口角,妻子呕气要将丈夫送监狱中,然后就离婚。司法所调查事情的缘由,对王某某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王某某认识到错误,主动承认错误,并保证好好对待妻子,取得了妻子的原谅,妻子主动撤销收监要求,一个要破碎的家庭又重新和好如初。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的总不能按时报到,不能总是社区矫正对象的错误,是否司法所自身存在不足呢。梁庄村的孙某某因盗窃判缓刑,但是每次报到时都是戴着口罩,不愿意在公开场合露面。针对她的状况,特意安排司法所一名女工作人员帮教她,并且在学习时单独安排一个房间,使她害羞的心放下来,压力就没有了。每个人有不同的特点,就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充满人情味。 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墙上挂着的动态管理一览表中,刚开始时全部是实名制,社区矫正对象看到后有的心情不悦,有的感觉低人一等。张山子司法所替矫正对象着想,就将姓名换成了档案编号,这样照顾了他们的面子,又顺利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还体现在自身服务上,对待社区矫正对象,礼貌待人,当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到“三个一”,即送一个微笑,倒一杯开水,致一声问侯,用爱心,热心感化,让社区矫正对象如回家的感觉,赢得了对司法所的信任。 人性化管理,还体现在整体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在执行“五个一”过程中,张山子司法所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工作做得更加精细:在发报到通知的时候,由于是电话通知,社区矫正对象不能按时报到,司法所却无法对其进行相关处罚,疲于奔波查找。原来不能处罚的原因是查不到有力的通知书证据,电话通讯记录只能查到号码和时长,却无法查到通知书的具体内容,让社区矫正对象钻了空子。张山子司法所将问题反映到区检察院监管科,在区检察院监管科的指导下,对症下药,凡是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段报到的,一律下发书面通知,并让社区矫正对象现场签署通知书的送达回执单进行确认,并一式二份,司法所保留一份,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处罚的铁的证据,于是堵住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到通知却不按时报到的漏洞。 司法所在执行入户走访座谈工作中还发现,有的户门难进、脸难看,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不配合,司法所走访受到了冷遇。经反复调查分析才找到问题的症结:由于司法所是执行公务,为保证工作严肃性就着制式工作服入户,这无形中给被调查户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带来了压力,不知缘由的以为他们又犯事了,让他们在村民中抬不起头、感觉很没面子。为消除无形中带给社区矫正对象的压力,张山子司法所替社区矫正对象着想,只要到社区矫正对象家中座谈走访,一律着便服,不在穿制式工作服。张山子司法所这个不成文的规定,脱下的不仅是制式工作服,而是拉近了同社区矫正对象心与心的距离,消除了对立,赢得了信任。 三、宽严相济动态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宽松管理,有利于其安心改造,有利于安心上班生活。但是宽松的管理,有可能使社区矫正对象“旧病复发”而重新犯罪。怎样使社区矫正对象既自觉接受矫正教育,又能有一个安心生活劳动的宽松环境呢。张山子司法所找到了一个切合点:实行宽严相济的动态管理,即宽与严全由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来衡量,真正自己掌控宽严。 宽严相济的动态管理,就是将社区矫正对象划分为三个等级:严管级、普管级、宽管级,达到规定的标准条件就自动升级,违反了就降级,这个标准是统一公开的,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机会都是平等的。在每一个人入矫时都是从严管级开始管理,要求每周报到学习一次,一个月后表现较好,经评估合格的,可以降为普管级。普管级每二周报到学习一次,第二个月结束后表现较好,经评估合格的,可以降为宽管级。宽管级一个月仅报到一次,只要按时报到,依法遵章守规的,以后就一月报到一次。在宽管期只要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即取消宽管级别,升级为普管级,直至严管级,这样实行动态管理,全凭社区矫正对象自己的在社区中的表现。如果管理期间,不论处在什么管理级别,只要社区矫正对象被警告处罚或被治安处罚的,直接成为严管级。在动态管理上,我们将全部矫正对象的主要信息全部公开公示在墙上,凡事严管或者被警告的,就在公示板上用红笔标注,特别醒目,对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都是压力,促使他们遵章守纪。动态公示板让社区矫正对象互相监督互相学习,每月汇总更新一次,全镇的管理情况一目了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彻底杜绝了脱管、漏管的发生。 四、多部门齐心协力抓帮扶 确保矫正工作有实效自今年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开展以来,XX县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将监管社区矫正工作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到张山子司法所不定期举办警示帮扶教育,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帮扶解困”上。区检察院在2014年4月4日举办的集中警示教育会上,征集了解所有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有4名矫正对象有帮扶要求。区检察院监管科指导张山子司法所改变监管方式,采取一对 一、面对面的帮扶、解困,协助解决生活、就业问题。 泉源村矫正对象王某某,夫妻双方均被判刑,一个儿子上大学,在执行缓刑考验期间,生活压力大,患上了精神疾病,住进了精神病院。司法所闻讯后派工作人员,到医院慰问王某某,送去慰问品和慰问金,感动的她热泪盈眶。到其所在矫正社区了解发现,一家4口人没有承包地,全凭王某某打短工度日,生活非常困难。区检察院在督导王某某座谈时,对其提出帮扶的请求很支持,多方协调民政部门,按程序将其纳入低保的范围。同时推荐在一家餐馆就业,解决了后顾之忧。 在区检察院座谈走访中发现赵圩子村李某某因非法制造爆炸物判刑10年,在2013年4月获得假释,在接受矫正中发现,家庭非常特殊,妻子智力不全,四个孩子中一个智障,3个没有户口,最小的也16岁了。原因是李某某一直在监狱服刑,没有及时办理入户。区检察院积极协调公安派出所,成立由派出所所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目前正按照程序协调办理户口事宜。李某某胃病复发,一直吃药治疗,家庭生活雪上加霜,住房漏雨。村委会利用危房改造,协调10000多元资金建设了2间住房。民政部门启动救困救急,送去了面粉、食用油,并按照程序考察,受理了办理生活救助低保,现在正在审批公示中 张山子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不拘一格,将工作量化细化,让人性化管理贯穿整个流程,充分激发社区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能力,用爱心编织一个温馨的网,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张山子司法所 2014.5.7 第二篇。宽严相济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正确的犯罪控制观;坚持正确的刑罚功能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 □恢复性司法使近现代以来几乎由国家垄断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进程,转而更加注重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尤其注重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宽严有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能否做到宽严有度是检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是否准确、全面的标志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快速办理、放宽适用范围、少用逮捕措施等原则。 日前,由xx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xx市检察院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在xx市举行。 三大理念贯彻宽严相济 武汉大学资深教授马克昌在其名为《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的报告中说:“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然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适用中却并非是一帆风顺的。 xx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某种程度上仍存在宁“左”勿“右”、宁重勿轻的思想,甚至存在“杀人偿命”等同态复仇心理,以致过分注重打击而忽视保护,片面强调“严打”而忽视“宽缓”的一面,突出强调犯罪扩大化、刑罚重刑化。同时,由于存在证据意识薄弱、习惯有罪推定、轻信口供的认识,有的司法人员在有罪与无罪的证据存疑时,往往作有罪处理;在罪重与罪轻的证据存疑时,往往作罪重处理。这些认识和做法显然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直接影响到该政策的贯彻实施。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牢固树立三个理念。首先,要坚持正确的犯罪控制观,犯罪虽可在规模和形式上控制,但并不能完全予以消灭。这才是合乎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犯罪控制观。其次,要坚持正确的刑罚功能观。刑罚的严厉性及其功能局限性决定了它只能是最后的制裁手段,只有在其他社会规范调整手段不力时,才能不得已而用之。最后,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以人为本”不仅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补充,而且是“法治”、“人权”观念的人文基础,是法治发展方向及其命运的决定性因素。 宽严相济与恢复性司法相融 “恢复性司法是报复性司法相对应的概念,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调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xx市中级法院的李沙弟在研讨会上谈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他说,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在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恢复;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恢复性司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和平方式、在案件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刑事冲突的新途径,使近现代以来几乎由国家垄断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进程,转而更加注重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尤其注重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使被害人得到较为充分的救济,实现当事人的和解并促使犯罪人的认罪,并融入社会、改过自新,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李沙弟说。 李沙弟介绍。其法院在借鉴恢复性司法理论过程中,将刑罚轻缓化引入到恢复性司法中,形成“非刑罚化”和“刑罚轻缓化”并举的恢复性司法模式,这一模式在具体适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害人在得到了满意的赔偿之后都谅解了被告人,许多案件的当事人还当场握手言和。 宽严相济要宽严有度 xx市检察院检察长种松志认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活动的方向和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执行上出现了一些偏差,比如片面地认为宽严相济就是对一切犯罪都要从宽处理,显然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误解。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轻罪轻处、重罪重处、不罚无辜,宽严有度。 其中,宽严有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可以说,能否做到宽严有度是检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是否准确、全面的标志。而宽严有度的内涵,则应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互补、宽严有据。 为保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全面落实,首要问题是尽快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把该政策蕴含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等思想融入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长期、有效的执行。 宽严相济保护未成年犯 xx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在研讨会上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起诉犯 罪嫌疑人总数约6.9%,而这个数字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则分别占到了8.3%、9.9%和10.5%。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 xx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汉军表示。“80后、90后犯罪已经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80后与90后的青少年具备着叛逆、“恶搞”及与“主流”社会之间严重 的沟通问题等特点。为此,李汉军认为青少年犯罪对策应当调整,他认为孩子出现了问题,家长及社会同时应当检讨自己是否有问题,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话沟通,承认并注重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体身份,尊重青少年的自身权利。此外,还需建立程序意义上的真正的人性化执法体制,而问题青少年帮教制度的基本立场,应当从说教转向对话。 xx市检察院的郝平军在谈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时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快速办理、放宽适用范围、少用逮捕措施等原则。例如,未成年人案件在检察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缩短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时间,优先办理或无间断办理。 郝平军说。“检察机关一旦决定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势必就要经历一个侦查、起诉、审判的漫长的诉讼过程,而未成年犯的羁押场所与成年人一样均在看守所,产生交叉感染情况的可能性非常大,同时长时期脱离社会,尤其是对一些在校学生,使其被逮捕而切断甚至永远丧失正规教育的条件,无论是对其个人还是对社会,负面作用都将是巨大的。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该在衡量其行为是否构罪的同时,更应多关注是否确有逮捕的必要,更多从教育、挽救的角度把握捕与不捕的界限。 第三篇:看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 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宽”、“严”、“济”这三个字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应予从宽处理,判处较轻的刑罚。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宽严相济所追求的目标应是是严而不厉,所摈弃的应是厉而不严。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两个 方面的含义,但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严格”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三是结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 宽严相济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互补,宽严适度。根据2006年11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与精神,其基本含义可以简要概括为:“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注意司法活动中宽严的适度与协调,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 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求适度把握好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应有新的立意和新的思路。这个政策要求将犯罪问题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强调要着眼于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大局,要致力于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目标,要做到正确把握和科学掌握宽严和轻重的原则和尺度,要运用综合手段遏止、控制和防范犯罪。[4]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试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协调与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当前的具体内容是主张和强调刑法的宽和、适当、人道与谦拟,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和执行。[5]笔者认为,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案件的社会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具体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刑法修正案 (八)的宽严相济与谦抑 (一)刑法修正案 (八)中“宽”与“谦抑”的体现第一,刑法修正案 (八)取 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 刑罪名总数的19.1%。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二,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刑法修正案 (八)则从五方面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a)规定: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t致人死亡的除外。(b)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c)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d)增加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e)还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第三,修正案首次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的方法,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我国尽管还没有正式的社区矫正法,但是刑法规定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 (二)刑法修正案 (八)中“严”的体现 第一,数罪并罚方面,修正案规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可以最高判处25年;35年以下的,最高判处20年;而原来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修正案中还首次出现了“13年”这一法定数字,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符合条件方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13年。第二,修正案 (八)则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三,“醉驾”首次入罪,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醉驾”入罪则是行为犯,无论后果如何,有“醉驾”行为即入罪。针对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行为,修正案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第四,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相关规定,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次修正案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将以累犯论处的修改,将特殊累犯范围扩大,无疑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法律出版社,1999.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对刑事犯罪要坚持区别对待,要 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我国历来就有宽严相济的传统,“眚灾肆赦”、“明德慎罚”、“十恶不赦”、“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等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思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用以指导司法人员按该政策的精神来具体运用法律,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立法活动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及时调整刑法结构,补充修改刑法时应当切实贯彻该政策精神。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 (八)》)正是将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全面贯穿于刑法修改的相关条文之中。表现在:该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强调缓刑的适用;对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等等,这些新增的刑法制度充分体现了“该宽则宽”的政策精神。同时,该修正案完善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特殊累犯的规定,加大了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这些规定体现了“当严则严”的政策精神。 “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刑法修正案 (八)》在坚持我国基本死刑政策的基础上,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削减死刑罪名、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继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收回死刑复核权,再到今天的减少死刑 罪名,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保障领域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凸显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虽然这次削减的死刑罪名大多是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有人认为削减这些罪名的实践意义不大。笔者认为,削减这些死刑罪名虽然不一定能较大幅度地降低死刑的适用率,但此次的修改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意味着中国理论界废除死刑的不懈努力终于在立法层面得以确认,中国已经踏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 刑法修正案 (八)从立法层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对与1997年《刑法》和之后的七部修正案,修正案 (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的更加严格: 一、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是否减刑方面的限制 修正案 (八)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等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同时决定在依照前款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这种对于减刑的限制在以前的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中是绝无仅有的。 (2)减刑幅度方面的限制 修正案 (八)第四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换言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即使表现的再出色,二年考察期满后也只能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而不可能再低了,这相对于1997年《刑法》中“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不说更严厉了许多。 二、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1997年《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总体上是合理的,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整体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日渐发展,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诸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构成了多个犯罪,但因为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情节分别都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下刑罚的情况,如果按照1997年《刑法》来量刑,即最高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就很可能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判决结果也无法被民众接受;而如果要判处高于二十年的有期徒刑,又明显的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这便在情、理、法之间产生了矛盾。修正案 (八)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其第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从而将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的上限调高到了二十五年,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了刑法的实用性。三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成立特殊累犯有一个重要前提,前、后两次或者多次所触犯的都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类型,如97年《刑法》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只规定了这一种犯罪行为才可能构成特殊累犯。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在社会中有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弱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对社会和公众所造成的危害,如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修正案 (八)第七条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里有一个不得不澄清的问题,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先前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又触犯了其他两种罪名,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这种情况下是否成立特殊累犯呢。笔者认为,修正案 (八)之所以将原来的一种犯罪类型扩大到三种,就是要加大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所以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刑法解释原则,这种情况应该以特殊累犯论。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1)入罪方面 ①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充分发挥《刑法》作为保护法的特殊地位,保护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如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就将最近民众反应很强烈、造成公民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醉酒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情节恶劣的,可以处拘役,并处罚金。 ②对于一些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犯罪类型,适当的降低入罪的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如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而修正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这种行为就可以定罪量刑,明显降低了此种犯罪的成立标准。从立法层面为威慑和打击此种恶劣的犯罪形态提供了法律依据。 (2)量刑方面 对于一些用于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的犯罪,适当提高其法定刑的幅度,以此来达到刑法的威慑功能,进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修正案 (八)第三十六条将强迫他人劳动的法定最高刑由以前的三年提高到了七年,以此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利合法权益与物质设施。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修正案 (八)进一步完善刑法中 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修正案的从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对特殊群体人员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特殊群体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97年《刑法》虽然对于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都给以了特殊的保护,如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这种保护与“以人为本”的社会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本次修正案对于特殊群体给与了更多的关照: (1)老年人方面。修正案 (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未成年人方面。修正案 (八)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体现了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法理念。 (3)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对于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这是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又一特别关照。 第四篇。宽严相济要相宜宽严相济是我们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这一刑事政策,我们政法工作人员,可以说是人人皆知,烂熟于心,可在具体实践中怎样运用好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不是吗。有群众反映我们对犯罪有该打击的没打击,或打击不到位,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这说明 我们在“严”字上还存在着把握不太好,把握不太准的问题;还有些案件如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失足犯罪或偶犯、初犯、或罪与非罪之间,群众认为“情有可原”,或认为应“施之以宽”,我们却机械执法,或简单从事,动辄刑拘关押,或定罪判刑。这说明我们在“宽”字上还存在把握不好,把握不准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主要还是我们在执法理念上,在对刑事法律、政策的精神理解上有偏差。忽视了社会效果,忽视了刑罚的教育预防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不能就案办案,不仅要讲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政治因素、人文关怀因素,道德伦理因素等。不仅要考虑刑法的惩治功能,还要考虑刑罚的预防教育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一定要头脑清醒,重点突出。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对那些黑社会、暴力性等严重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这样的案和事一定要舍得投入警力,舍得投入物力,穷追猛打,毫不放松,快侦快破,快起诉,快判决。打得有声势,有威慑力,令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但是对那些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偶犯、初犯或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人,有的自己事后已后悔不已,家人或单位也深感痛心并愿意承担教育转化的责任。此时我们执法人员若拉一把,就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一生,推一下,就可能使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就不能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要在“宽”字上做好文章,要抓住有利时机进行教育感化,“施之以宽”,发挥家属、亲人或单位的作用进行教育感化,这样就会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因此,宽严相济的政策,看似简单,实践中有很深的学问,运用好了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巨大作用,只要我们法在心中,人民的事业在心中,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一定会更相宜。 第五篇:宽严相济调研报告XX县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专题调研报告 XX市院研究室: 根据市院《关于报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研报告及相关案例的通知》精神,我院由研究室牵头,会同反贪局、公诉科、侦监科、控申科、人监办等业务部门,就“进一步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展开专题调研,现将我院去年以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贯彻省院《关于全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进和谐江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的做法与经验 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我们与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做到快速审查起诉,并建议法院从重处理,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紧迫问题,确保一方平安。去年以来,我们依法对衣立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快审快结,并依法向法院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积极探索“简易案件流程提速”工作机制,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分类审查机制和专人审查制度,与法院、公安联合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实施意见》,继续实行简易程序和推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共适用简易程 1序295件,简化审案件121件,“两简”案件占到提起公诉案件的94%。,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诉讼效率。 2、轻微刑事案件宽缓化。在办案中,坚持依法办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人犯罪案件进行轻缓处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表现好、被害人谅解等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去年我们根据可操作性原则,制定对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一定的宣传报道,对社会公开,严格不起诉的条件,经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交通肇事犯罪轻缓处理的意见(试行)》,对交通肇事案中同时具备“过错较小、赔偿积极、认罪态度好、有自首立功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五种情形的19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积极推行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我们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最佳结合点,进一步拓展检调对接的内容和范围,实现检察机关与调处中心化解矛盾的良性互动。办案中,我们大胆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今年共对41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 2定,在这41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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