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XX县区法院发布七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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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XX县区法院发布七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 公司老板主观认为一个办公室工作人员不胜任该岗位,,想让该员工辞职,可又拿不出他不胜任的理由。此员工拒绝写辞职报告,公司又不愿意写辞退书,因为不想付补偿金,后来,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想到一个办法:把这个员工调到他完全不会接受,也不能胜任的生产车间去工作,想逼他辞职,可此员工并没有接受调动。他写了张请假单,但人力资源部以工作任务重不予批复他的请假。于是,他没去车间报到,就这样走了。三天后,公司出了通告,宣布该员工无故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暂停发放当月工资。 该员工六月份已申请劳动仲裁,现在促裁结果出来了,就在仲裁委员会准备要裁定的时候,公司还是决定主动跟员工联系,想协商调解。最后在公司领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一番谈判后,公司答应付给该员工三个月的工资后,该员工同意调解了。 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我真的佩服这位员工,从六月份到现在,她一直坚持着,跑劳动局,到仲裁委员会,找律师……而且她五月份刚结婚,因为还没生宝宝,所以到现在还没有单位愿意给她工作机会。不过,她终于用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尊严。 1、首先公司想辞退员工必须依据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正规企业规章制度,而且规章制度需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局进行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够依据其中的规定辞退员工。你公司的老板主观判断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人力资源部对该员工作出的工作调动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工作岗位、地点、待遇都是预先固定的,公司想变更岗位实际上就是想变更已经签署好的合同。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才行。 3、员工请假只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出具了病假申请就可以了,企业并没有权利不批准休假。在2008年钱,由于法律缺陷,企业的确有权利不允许职工休假,但在2008年后发生过1起诉讼案件,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是《宪法》,其他二级法规都要遵从宪法的规定不得违反,且宪法规定了公民拥有“生存权”和“健康权”,公司不批准休假,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根据什么文件都是对员工宪法赋予权利的剥夺,都是完全不合法的。由此可见,企业没有权利不批准员工正常休病假。 4、公司随后作出的无故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也是没有根据的。旷工就是旷工、离职是离职。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旷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条款;离职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部 [2005]52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做出的。两者在操作过程中有根本上的不同。 我建议。如果你是劳动者,你可以拖延时间,不跟公司见面。到6个月左右的时候,书面通知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法给病假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发放双倍工 资和工资总额15%的赔偿金,同时发给每年工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有医院诊断,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要求公司发放3-12个月工资的疾病就业补贴。 如果你是公司hr,你应该同意他的病假,尽快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向职工道歉,给他涨工资,引诱他回岗上班,然后在上班的第一天就鸡蛋里挑骨头,根据规章制度对他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作出出面处罚,然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责令其待岗培训,培训期只需要发放所在地最低生活费就可以了,然后在最长6个月的培训期内整的他求你同意他辞职,这样连补偿金都可以不给。 第3页 共3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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