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贸易公司员工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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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 贸易公司 员工 奖惩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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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节 总则 一、为规范本公司奖惩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客户、公司、个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提高能力,端正态度,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三、奖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性质、情节,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决定奖惩。所有的奖惩应在相关的范围内公布并由人力资源部告知当事人,奖惩一般在公司公告中体现,另有特别规定者需同时执行特别规定。 四、公司在实行奖惩制度时,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分和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五、员工对奖惩有陈述和申诉的权利,允许依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相关负责人不得置之不理,拒不回复。对申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表决行使最终裁决权。 六、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节 奖励 一、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感受公司对其良好行为的认可,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二、对员工的奖励方式分为(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1、经济奖励 2、表彰 3、授予荣誉称号 三、经济奖励分为: 1、奖金 2、物质奖励(奖品) 四、表彰分为: 1、通报表扬 2、嘉奖 3、记功 五、授予荣誉称号包括荣誉及物质奖励,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视具体情况确定奖励内容。 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在适当时机给予通报表扬: 1、在工作中无私奉献,对公司交付的任务能超额、优质、快捷完成,贡献显著。 2、态度佳,技术好,服务到位,内外部客户赞扬。 3、办事公道,效率高,作风过硬,雷厉风行,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 4、不保守,善学习,有真才实学,培训、专业比赛名列前茅,学以致用,工作成绩突出。 5、办事认真,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追求完美,敬业精神佳。 6、帮助新进员工熟悉业务,受到好评的。 7、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七、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在年终或适当时机给予嘉奖: 1、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通报表扬的。 2、管理创新、业务创新、技术创新,实施后长期有效,促进了公司发展。 3、攻克难关,解决工作瓶颈问题,打开新局面,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技术、营销能力、管理能力。 4、道德高尚,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5、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 6、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为公司创造明显效益的。 7、帮助新进员工,在业务上取得重大进展的。 8、及时发现业务隐患,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 9、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应给予嘉奖的。 八、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给予记功: 1、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保护公共财产,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客户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成绩显著的。 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举报经济问题,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的。 4、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获嘉奖三次的。 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的。 6、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应给予记功的。 九、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另行给予荣誉称号。奖励内容和奖金额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一事一议,公开通报奖励。 十、对于员工进行奖励的报批手续和审批权限: 凡与本员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奖励的核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十一、奖励实施细则参见公司《奖励政策》。 第三节 处罚 一、处罚的目的: 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处罚的标准 按照规定的标准(公司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检查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况,一切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视为违纪过失。 2、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责任过失。 三、处罚的方式(处罚方式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1、经济处罚(罚款) 2、行政处分 四、行政处分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降职 5、留用察看 6、辞退(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予以经济罚款。 1、月迟到、早退达3次,从第4次起罚款50元/次。 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达一五次,从第16次起罚款50元/次。 2、参会人员迟到,罚款100元/次。 3、上班时间假公外出,罚款100元/次。 4、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罚款100元/次。 5、下班后所在部办门窗未关,电器设备电源未切断,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者,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最后离开者)及部(办)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次。 六、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造成损失大小可同时予以经济处罚;并负有赔偿责任。 1、办事疏忽,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 2、责任事故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3000元的负有管理责任者。 3、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怠慢工作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6、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7、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8、违反劳动纪律,月累计旷工1天者。 9、违反劳动纪律,冒名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10、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11、出入公司办公区域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者。 12、休假、出差外出未将工作交待他人者。 一三、工作拖拉、推卸责任、主动性差者。 14、工作调动后,个人长期未办理交接手续者及部办多次未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的部办。 一五、未经许可,公车私用者。 16、工作时间听收音机、MP3等,或利用公司资源看电影、玩游戏、炒股者。 17、不尊重客户(含公司内部客户),服务态度恶劣者,被客户投诉者。 一八、利用公司网络资源在公用的交互式栏目(如BBS、小灵通等)发表不正当言论,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者。 19、在上班时间内串岗、聊天、喧哗、戏闹、干私活情节轻微者。 20、着装、仪表、礼仪、言行不符合员工行为规范,接电话时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者。 七、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造成损失大小可同时予以经济处罚;并负有赔偿责任。 1、办事疏忽,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 2、责任事故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5000元的负有管理责任者。 3、故意浪费公司财物人民币500元以下者。 4、工作时间酗酒、酒后驾车者。 5、在公司期间聚众赌博者。 6、在同事之间或同事与领导之间拨弄是非、挑起事端者;制造谣言、恶意中伤公司或其他员工者。 7、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不服从上级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8、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9、未经批准,擅自接待新闻媒体采访,未造成损失者。 10、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11、泄露公司一般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显著较轻者。 12、不按规定办理各类请假手续。 一三、隐瞒或伪造履历,慌报工作或提供虚假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学位证书、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体检证明、前雇主离职证明及医院诊断证明等)者。 14、上下班无故不打考勤卡或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者。 一五、隐瞒和同事的亲属关系者。 16、故意损坏公物,如在墙上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 17、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种钥匙,未造成损失者。 一八、遗失公司经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未造成损失者。 19、违反劳动纪律,月旷工时间累计达两天者。 2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警告二次者。 八、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造成损失大小可同时予以经济处罚;并负有赔偿责任。 1、办事疏忽,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 2、责任事故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10000元的负有管理责任者。 3、故意浪费公司财物人民币500-1000元者。 4、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5、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枪支、毒品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7、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8、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9、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10、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者。 11、隐瞒与其他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的。 12、虚报有关票据,财务人员做帐弄虚作假者。 一三、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种钥匙,给公司造成较重损失者。 14、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给公司造成较重损失者。 一五、污辱、攻击客户,工作态度恶劣者。 16、利用公司网络资源在公用的交互式栏目(如BBS、小灵通等)发表不正当言论,令公司受到公安机关调查者。 17、参加非法组织者。 一八、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严重警告二次者。 19、在公司内有伤风化行为情节严重者。 20、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或利益。 九、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降职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造成损失大小可同时予以经济处罚;并负有赔偿责任。 1、办事疏忽,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 2、责任事故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50000元的负有管理责任者。 3、坐支货款,数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者。 4、滥用职权、违反政令、违反财经纪律、假公济私、吃回扣、侵害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5、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6、直属上级对下级员工的违法乱纪行为,予以隐瞒包庇或不举报者。 7、污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或同事,妨害团体秩序者。 8、拉帮结派、扰乱公司正常秩序者。 9、不服从正常调动,无故拖延、中止或拒绝工作,逾期工作移交不清者。 10、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者。 11、未经批准,擅自接待新闻媒体采访,造成较重损失者。 十、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留用察看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造成损失大小可同时可以经济处罚;并负有赔偿责任。 1、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决议,干扰工作者。 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情节严重者。 4、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虚报、隐瞒事故真相或阻止、拒绝配合调查情况者。 6、坐支货款,数额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下者。 7、违反国家或本地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行政拘留的。 十一、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辞退(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辞退员工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造成损失大小可同时可以经济处罚;并负有赔偿责任。 1、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有虚报资料,欺瞒公司行为者。 2、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含)以上者。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4、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5、损公肥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 6、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7、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累计人民币2000元)较大者。 8、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违法罢工者。 9、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10、有兼职行为或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规法纪,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刑事犯罪者。 12、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一三、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14、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一五、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贪污罪、挪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者。(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问题的,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过失行为的。 2、主动检举其他应当受到处分人员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后果,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2、互相包庇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他人问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十四、对于员工行政处分的报批手续和审批权限: 1、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出具书面报告并提出行政处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对于辞退(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报上级主管单位及公司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2、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半年至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公司所在地应最低工资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视情况或恢复为正式员工,重新安排工作,或予以辞退。 3、对于经济处罚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由本人直接向公司进行缴纳及赔偿;经济上却有困难的,由员工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被辞退人员如受到经济处罚及赔偿经济损失处罚的,必须在7-30天内自行向公司缴纳罚款及赔偿经济损失。 4、每项违纪处分都应当通知受处分员工,并要求该员工签收,员工有权对处分提出意见。 5、被辞退(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应在接到正式通知后,按公司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在一周内完成移交工作。 6、处分决定的送达:对员工作出的任何处分决定均应送达给员工,具体送达方式如下: (1)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给员工本人;本人不在或者拒绝签收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如果受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五、行政处分的申诉 1、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其中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必须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2、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公司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四节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 二、本制度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施行,原则上每年需根据运行情况修订一次。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同类制度自行终止。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四、单位受贿罪 五、行贿罪 六、对单位行贿罪 七、介绍贿赂罪 八、单位行贿罪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十、私分罚没财物罪 十一、滥用职权罪 十二、玩忽职守罪 一、贪污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三、受贿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强行索取财物,情形之一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四、单位受贿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强行索取财物,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之一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对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行贿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向3人以上行贿,或者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对单位行贿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或者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之一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个人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介绍贿赂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或者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或者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情形之一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对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单位行贿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向3人以上行贿的,或者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之一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处罚。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私分罚没财物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滥用职权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玩忽职守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 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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