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专业强制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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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专业强制性条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道路专业强制性条文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6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08-96-20017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J08-39-948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989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10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1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全文)JTG B01-20031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011-9413
2、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14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JTJ005-9615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16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1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014-9718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19公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6-982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21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22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013-9523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8924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25公路砖石及混凝土桥涵设计
3、规范JTJ022-8526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023-8527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7.1.6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表7.1.6-1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项
4、目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 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大城市20080604030200608040604030中等城市404030道路网密度(km/km2)大城市2000.40.50.81.21.21.4342000.30.40.81.21.21.434中等城市1.01.21.21.434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大城市200686846342004646462中等城市4242道路宽度(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等城市354530401520表7.1.6-2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项 目城市人口(万人)干 路支
5、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5402015534351552421552535121515125352530121512157.2.5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7.3.1.1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
6、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表7.2.14-1 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相交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 路快速路AAA,B主干路A,BB,CB,D次干路C,DC,D支 路D,E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7.3.1.4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
7、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7.3.5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3.5.1 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5) 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公共交通站距公共交通方式市 区 线 (m)郊 区 线 (m)公共汽车与电车5008008001000公共汽车大站快车15002000
8、15002500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800100010001500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1000120015002000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3.4.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导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m;3.3.4.3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3.3.5 快速轨道交
9、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5.2.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表5.2.3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所 在 地 点宽 度 (m)最大通行能力(人/h)城市道路上0.751800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0.901400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5.3.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
10、得大于200m。6.4.2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车专用车道。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1.8.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8.1.8.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8.1.9.4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
11、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8.2.2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表8.2.2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m2)昼夜加油的车次数3005008001000用地面积(万m2)0.120.180.250.308.2.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m2。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3.1.2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3.1.2.2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1.2.3 红线
12、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3.1.2.4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3.2.1.1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5.1.2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5.2.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5.2.3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3.2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 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
13、5m;载货汽车为4.5m。6.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成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6.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表6.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电 压 (kV)11035110154220330最小垂直距离(m)1.53.03.54.56.2.1 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6.3.1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表6.3.1 树木与其他设置最小水平距离设 施 名 称至乔木中心距离(m)至灌木中心距离(m)低于2m
14、的围墙1.0挡土墙1.0路灯杆柱2.0电力、电信杆柱1.5消防龙头1.52.0测量水准点2.02.0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3.0.7的规定。表3.0.7 水准高程系统换算转 换 者被转换者56黄海高程85高程基准吴淞高程基准珠江高程基准56黄海高程+0.029m-1.688m+0.586m85高程基准-0.029m-1.717m+0.557m吴淞高程基准+1.688m+1.717m+2.274珠江高程基准-0.586m-0.557m-2.274m备注:高程基准之间的差值为各地区精密水准网点之
15、间的差值平均值。5.0.3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m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表7.0.2-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最小坡长(m)快 速 路0.24290主 干 路5170次 干 路6110支(街坊)路860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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