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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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案例分析(本大题共三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郭女士于1998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糕点生产线操作工。2002年5月15日,郭女士经县卫生防疫站检查确诊为患有乙型肝炎。厂方以郭女士患有传染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生产为由,给其3个月医疗期,并通知其自行联系单位,调出副食品加工厂。期间,郭女士提出自己已怀孕3个月,并提供了医院有关证明。2002年8月15日,厂方仍以郭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内未治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2天,郭女士即流产。随后,郭女士多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希望与厂
2、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厂方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销怀孕和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并享受产假待遇;提出如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厂方认为,郭女士患有传染病已不适宜在该行业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通知并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现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效益低下,厂里已经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发给郭女士一次性困难补助,郭女士的其他要求不能接受。郭女士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9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申请仲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郭女士所患疾病确属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
3、天产假,享有产假待遇。)试分析:(1)该厂提前与郭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厂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3分)因为郭女士有3个月的医疗期。(2分)劳动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厂方在医疗期间就提出要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5分)(2)郭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郭女士的要求合法。(1分)因为:困难补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资;(3分)郭女士有权报销医疗费,享有42天的产假待遇;(3分)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3分)(3)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4、应该这样处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应当支付郭女士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4分)厂方应支付郭女士42天的产假工资;(3分)厂方应该支付郭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报销医疗费。2、 张三于2007年8月2日加入A公司,A公司每月按时给予张三发放工资3000元,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2008年4月3日,张三通过一些途径学习到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就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的问题,张三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请问基于此种情况张三可以向A公司争取到那些权益?(1)2008年2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完成之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若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则自
5、2009年1月1日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要求补缴2007年8月2日开始的社会保险。如果因为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三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比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则待遇损失部分可向公司主张赔偿。3、公司年中组织重新竞聘,原统计员李某竞聘成绩不佳落选(竞聘过程公开、公正)。因公司暂时无合适岗位调整,给李某办理待岗一个月,一个月后仍无合适岗位续办待岗一个月。在最后一个月待岗到期前一周公司人事专员无法联系到本人,待岗结束时公司按照待岗表上说明“待岗期满仍未竞聘到合适岗位的人员,则以待岗期满之日视同为劳动合同截止之日,待岗申请单视同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以快递形式通知了本人
6、。事隔四个月后,此员工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仲裁。(1)需确定公司安排的待岗是否合法。查看员工的劳动合同,对于岗位调整、待岗的内容有如何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涉及,则公司单方面给员工办理待岗存在法律风险,应该与员工进行协商后再处理。(2)需确定待岗中的说明是否合法。如果员工与公司未就待岗事宜达成一致,是由公司单方面安排的待岗,则此时按照合同到期处理存在法律风险。(3)员工在待岗期间,最后一周无法联系上,公司应对其这一周的行为作出处理,需要确认是旷工还是其他原因,并给出相应处理。(4)如果公司是单方面安排员工待岗,未就员工最后一周的行为作出处理、按照待岗说明终止的劳动合同,则极有可能被
7、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面临被要求支付2倍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是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罚则。4.甲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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