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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9.5施工物资资料.doc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837545
  • 上传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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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9.5 施工 物资 资料
    资源描述:
    64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8.498.5 施工物资资料 施工物资资料是反映施工工程所用的物资质量和性能指标等的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各种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如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文件等)的统称。 8.498.5.1 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设施工物资轨道交通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数量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各项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8.498.5.2 质量证明文件的抄件(复印件)应保留原件所有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处、还应有抄件,并有经办人、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和时间和盖章。 8.498.5.3 轨道交通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具有应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物资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相关规定进行进场复验复试和或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具有应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8.498.5.4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8.498.5.5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资必须附有应有有关文件和法定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的检测证明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和冷却塔等。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试验报告。 8.498.5.6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应具有应由有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具应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或检验。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材料、新产品设备、器具和材料除符合规范规定外,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8.498.5.7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和、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8.498.5.8 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年第33号公告)中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建筑电气施工中使用的电工产品必须经过“中国电工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安全认证,其产品上应带有(不可除去)的安全认证标志(长城3C标志)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8.498.5.3 9 分级管理 工程物资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半成品供应单位或半成品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物资或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则需收集、整理和保存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的试(检)验报告检(试)验文件资料。各单位应对各自范围内的工程文件资料的汇集、整理结果负责,并保证工程文件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1、 钢筋资料的分级管理 钢筋采用场外委托加工形式时,加工单位必须保证钢筋原材(或钢筋连接)质量合格,钢筋的原材出厂质量证明、复试报告、接头连接试验报告等文件资料由加工单位保存,并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加工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半成品钢筋出厂合格证》(表C4-5),半成品钢筋进场后施工单位还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如对质量产生怀疑或有其他约定时可进行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抽样检验复试。填写《钢材试验报告》(表c4-9). 采用现场自加工时,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上述资料中除《半成品钢筋出厂合格证》(表c4-5)之处的所有资料。 8.4.3条文说明:通常情况下外委托加工的钢筋质量应由加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仅需保留出厂合格证并对进场钢筋做外观检查。但用于承重结构用的钢筋和钢筋连接接头,若通过进场外观检查对其质量产生怀疑或监理/设计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可进行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抽样复试。如监理/设计单位提出复试要求的,应事先约定进场取样复试的原则与要求。 2、 混凝土资料的分级管理 1〕)预拌混凝土搅拌供应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 配合比通知单(表C6-10) • 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表C5-9) • 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合格证(32d32天内提供)(表C4-8) •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 2〕)预拌混凝土供应搅拌单位除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保证以下资料的可追溯性: 试配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砂和碎(卵)石试验报告、轻集料试(检)验报告、外加剂和掺合料产品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出厂检验,混凝土强度数值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抗渗试验报告(试验结果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数据及结果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搅拌站测试记录)和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表C4-5)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随车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供应方量、配合比、塌落度、主要原材料、出站时间、到场时间、 浇筑时间、现场实测塌落度等。其中到站时间、浇筑时间、现场实测塌落度三项,应在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按实际情况填写。 3〕)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表c6-7) •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表c5-9) •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表c4-8) 4)施工单位应形成以下资料: •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表C5-8) •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现场检验)(表C6-11) •有抗渗要求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现场检验)(表C6-13)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现场)(表C6-12) 54〕)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方式的,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上述资料中除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表C4-8)、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表C5-9)之外的所有资料。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表C4-5)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随车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供应方量、配合比、塌落度、主要原材料、出站时间、到场时间、 浇筑时间、现场实测塌落度等。其中到站时间、浇筑时间、现场实测塌落度三项,应在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按实际情况填写。 5〕建设项目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方式的, 3 预制构件资料的分级管理 施工单位使用预制构件时,预制构件加工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各种原材料(如:钢筋、钢材、钢丝、预应力筋、木材、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复试报告等文件资料以及混凝土、钢构件、木构件的性能试验报告和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等均由预制构件加工单位保存,并应保证各种资料的可追溯性;施工单位必须保存加工单位提供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6)或、《钢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7)、《盾构隧道管片出厂合格证》、《桥梁支座出厂合格证》和其他构件合格证。 8.4.3条文说明: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钢预制构件均应执行资料的分级管理。98.5.10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表B2-4(A4监)) 1 工程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检查(外观、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表B2-4(A4监)),报监理单位进场验收。 2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约定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外观、环保要求的主要物资的进场报验范围和要求。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有效。3 物资进场物资报验所附资料应根据具体情况(合同、规范、施工方案等要求)由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预先协商确定,包括出厂合格证、厂家质量检验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进场复试报告、检测(验)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 4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应有时限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5 当工程采用总承包管理时,分包单位的进场物资必须先报送总包单位审核通过后,再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8.4.4 工程物资选样送审(表C4-1) 1、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设计要求或其它文件约定对工程物资的确定实行选样送审,并应选用北京市建委公布、认证的产品。 2、当工程采用总承包管理时,施工单位选样必须报送总承包单位审核通过后,再报送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3、选样送审所附资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预先协商确定,包括:生产厂家资质证明、产品性能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工程应用实例目录、报价单等。 ▲8.4.4条文说明:第一条明确了选样送审的原则;第二条明确了选样送审的流程;第三条明确了选样送审的资料要求。关于工程物资的选样送审,原则上凡涉及结构及人身安全、建筑外观、使用功能的主要物资应选样报审(如:预应力主要材料、防水材料、钢结构及网架主要材料、幕墙主要材料、机电安装设备等);凡有环保要求的材料应选样报审(如:混凝土防冻剂、室内涂料及石材等)。对于建设单位直接采购或确定的物资不必进行选样送审,但仍必须进行物资进场报验。 8.4.5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监A4) 工程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物资进场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监A4)报监理单位审核,具体规定及要求详见本规程8.1.7-4条款。 8.4.5条文说明: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的第一栏应由申报单位(物资采购方)填写,申报人应为采购单位材料员,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报验表第二栏的审核人应由总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认。物资进场报验的附件资料必须齐全,进口材料应有商检证明。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卫生、环保的重要物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特殊情况下,供应单位如无法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时,须提供质量保证书。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Ⅲ类物资进场时还不具备完整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强度报告、抗渗报告等,因此不必进行物资进场报验,可在对应检验批报验时一并报验。 不影响使用功能的一般物资可不进行进场报验。 8.498.5.11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查检验记录(表C4--1) 1 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汇同施工单位共同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1)。主要检查检验内容项目包括: 物资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测)报告是否齐全应齐全; 实际进场物资数量、规格和型号等应是否满足设计和生产施工计划要求; 物资外观质量应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规定; 1) 按规定需须进行抽检的材料、构配件应是否及时抽检等,检验结果和结论齐全。 2、进场检查不合格应下达《不合格项处置记录》,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进场检查验收,不合格物资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2 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物资,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 8.4.6条文说明:加强材料、构配件的进场检查是保证工程物资质量的重要措施、手段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卫生环保的物资必须进行进场检查,例如建筑结构工程的钢筋、防水卷材、预应力筋及锚夹具、石材、门窗等。 8.498.5.12 材料试验报告(通用)(表C4--2) 凡按规范要求须做进场复试的物资,对本且本规程未规定专项专用复试表格的物资,可应使用《材料试验报告(通用)》(表C4--2)。 8.498.5.13 钢材、钢筋(材)、钢材 1 钢筋(材)钢材、钢筋和钢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钢筋及重要钢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填写《钢材试验报告》(表C4-9),。承重结构钢筋及重要钢材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重要钢材也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复试。 2 承重结构钢筋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 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4 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留存有相应的检验报告。 8.498.5.14 8.4.8-1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至关重要,应加强进场物资的验收和复验。有下列情况之一钢筋,应视为不合格品: l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 l 品种、规格与设计文件上的品种、规格不一致; l 机械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或某一机械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l 进口钢材使用前未做化学成分检验和可焊性试验。 GB50204-2002规定: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屈比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其目的是为保证钢筋在地震作用下,钢筋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本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在钢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性能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同批钢筋进行专项检验。 水泥 1 水泥生产厂家必须提供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内容有厂别、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和必要的试验数据。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d7天内提供28天d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d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d内补报。 2 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用于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具有应有试验报告。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 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水泥,检测(验)报告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内容。 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水泥,检测(验)报告应有氯化物含量检测内容。 8.498.5.15 砂与碎(卵)石 1 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填写《砂试验报告》(表C4-11)、《碎(卵)石试验报告》(表C4-12)。具有应有试验报告。 2 对受地下水影响较大的地下结构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石,所使用的砂、石还应进行碱活性检验,由供应单位应具有提供相应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告。。 8.498.5.16 外加剂 1 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1 2 生产厂家外加剂必须提供有质量合格证明书或合格证、、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材料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 2 3 使用前,应按照现行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进行规定取样复试,填写《外加剂试验报告》(表C4-13)。应具有复试报告。 3 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有有氯化物害物含量的检测报告。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的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8.498.5.17 掺合料 1 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2 掺合料应有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 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应填写《掺合料试验报告》(表C4-14)有复试报告。 8.498.5.18 防水材料 1 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塑料防水板、膨润土防水毯、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密封膏、密封胶、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2 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法定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3 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填写《防水涂料试验报告》(表C4-15)、《防水卷材试验报告》(表C4-16)、《细部防水材料试验报告》(表C4-20)和《膨润土防水毯试验报告》(表C4-21)、《盾构管片密封条试验报告》(表C4-22)等,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试验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5 如使用新型防水材料,应有法定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资料文件,使用过程中,应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定规程和有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 ▲8.4.8-6条文说明:对于止水条、密封膏、粘结剂等辅助性防水材料,属于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当供货方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及出厂质量证明,且进场外观检查合格,可不作进场复验。 8.498.5.19 砖与砌块 1 砖与砌块生产厂家必须提供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用于承重结构、产品无合格证或出厂试验项目不齐全的砖与砌块应做进场取样复试,具有应填写《砖(砌块)试验报告》(表C4-17)有复试报告。。 2 3 用于承重墙的用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8.498.5.20 轻集料 生产厂家轻集料必须提供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使用前并按规定取样复试,应填写《轻集料试验报告》(表C4-18)有复试报告。 8.4.8-9条文说明:为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国家发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依据此规范中3.1.1、5.2.1强制性条文规定,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砂、石、水泥等应进行放射性指标的检验。依据GB50325-2001中4.3.11强制性条文规定,混凝土外加剂中其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8.498.5.21 装饰、装修物资 1 装饰、装修物资主要包括抹灰材料、地面材料、门窗材料、吊顶材料、轻质隔墙材料、饰面板(砖)、涂料、裱糊与软包材料和细部工程材料等。 2 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主要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验(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 3 进场后需要应进行复验复试的物资(如建筑外窗、人造木板、室内花岗石、外墙面砖和安全玻璃等),应须按照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进行复试,并具有应有相应复试报告。 4 建筑外窗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 4 5 有隔声、隔热、防火阻燃和、防水防潮和防腐等特殊要求的物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5 6 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做见证检验(测)时,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产生争议异议时,应须进行见证检验,具有应有相应检验(测)报告。 8.4.22 环保(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 重新写、尽量简练,修改。 1 民用建筑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应有氨检测报告。 8.4.9条文说明:(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2.5)复验的取样原则: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应做物资进场复验的有以下项目: 1〕抹灰及粘贴板材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2〕门窗、吊顶、轻质隔墙、细部工程用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3〕室内用花岗石放射性; 4〕外墙陶瓷面砖吸水率,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5〕吊顶、轻质隔墙和细部工程使用的安全玻璃的安全性能(政府文件要求)。 应做有害物质检测的有以下项目(GB50210-2001中3.2.3强制性条文): 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石材、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应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规范规定。(GB50325-2001中3.1.2及5.2.1强制性条文)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甲醛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GB50325-2001中5.2.3强制性条文及GB50210-2001相关条文) 3〕内墙涂料、粘结剂应具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醛(或苯)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GB50325-2001中5.2.5强制性条文) 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石材、建筑陶瓷和石膏板等)应有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有甲醛含量(或甲醛释量)的检测报告,并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涂料、胶粘剂应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醛(或苯)等含量的检测报告,并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5 各类检测报告应由供应单位提供。 8.498.5.23 22 预应力工程物资 1 预应力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水泥和预应力筋用螺旋管等,。 2 主要物资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验(测)报告等。。 2 3 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等应有进场复试报告。涂包层和套管、孔道灌浆用水泥及外加剂应按照规定取样复试,并有复试报告。 3 4 预应力筋用涂包层和套管、孔道灌浆用水泥及外加剂应按照规定取样复试。 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的检测报告应有氯化物含量检测内容报告,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8.498.5.24 23 钢结构工程物资 1 钢结构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钢材、钢构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配件、防火防腐涂料、焊接(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和金属板等,。 2 主要物资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验(测)报告和中文标志等。。 2 3 钢材、钢构件应有性能检验报告,其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要求。按规定应复验复试的钢材必须有复验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 4 重要钢结构采用焊接材料应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焊接材料应有性能检验报告。重要钢结构采用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具有复验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5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验复试,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5 6 防火涂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98.5.24 木结构工程物资 1 木结构工程物资主要物资包括木材方木、原木、胶合木、胶合剂和钢连接件等,。 主要物资应有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23 按规定须复试的木材、胶合木的胶缝和钢件应有复试报告。 4 木构件应有含水率试验报告。 5 木结构用圆钉应有强度检测报告。 8.498.5.25 25 幕墙工程物资 1 幕墙工程物资主要包括玻璃、石材、铝塑金属板、铝合金型材、钢材、粘结剂及密封材料、五金件及配件、连接件和涂料等,。 2 主要物资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商检证等。 2 3 按规定应复试的幕墙物资必须应有复试报告。幕墙工程用玻璃、石材和铝塑板应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3 4 幕墙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的检测报告。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 4 5 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幕墙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的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和现行规范的要求。 5 6 玻璃、石材和金属板应有有法定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应复验的幕墙物资须按现行规范要求,在正式使用前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 6 7 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具有应有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试(凡获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CC]的安全玻璃可免做现场复试)。 7 8 幕墙用铝合金型材应有涂膜厚度的检测,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8 9 幕墙用防火材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耐火性能检测报告。 98.5.26 材料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1 轨道交通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做污染物检测,应有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2 轨道交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用花岗石材应有放射性复试报告,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应有甲醛含量复试报告。 8.498.5.26 27 设备开箱检查检验记录(表C4-3) 设备进场后,由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查检验并进行做记录,Ⅱ类物资中、填写《设备开箱检查检验记录》(表C4-3)。 8.498.5.27 28 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表C4-4) Ⅱ类物资中、设备、阀类及门、密闭水箱(罐)、风机盘管、成组散热器及其他散热设备等安装前,均应按规定的抽检比例进行单项强度试验并做记录,填写《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表C4-4)。 8.498.5.28 2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物资 1材料: 各类管材、管件、法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 2设备:阀门、调压装置、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给水设备、中水设备、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热水设备、散热器、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类开(闭)式水箱(罐)、分(集)水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热交换器、补偿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游泳池水系统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3对于国家及北京市所有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防疫卫生、压力容器等应附有有有关法定相应资质的检验测单位提供的检验测证明报告。如:减压阀、安全阀、减压阀的调试结果证明书报告和定压合格证书、锅炉(承压设备)焊缝无损伤探伤检验检测报告、给水管道材料的卫生检验报告、卫生器具的环保检测报告、水表和热量表的计量检定证书等。 4 保温绝热材料:玻璃丝棉、岩棉、橡塑类、聚乙烯类、聚氨酯类、酚醛泡沫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 5 主要设备、器具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8.498.5.29 30 电气工程物资 1 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记录。 2 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试验记录。 3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4 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及附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电线、电缆还须具有生产许可证。 5 接线盒、导管、型钢和电焊条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6 电缆桥架、线槽、裸母线、裸导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钢制灯柱、砼混凝土电杆和其它砼混凝土制品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7 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8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安装技术文件、“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1 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记录。 2 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及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CCC”认证标志和试验记录。 3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高、低压开关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CCC”认证标志。 4 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开关、插座接线盒、风扇、风机及附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安全“CCC”认证标志。 5 接线盒、导管、型钢和电焊条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6 电缆桥架、线槽、裸母线、裸导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钢制灯柱、砼电杆和其它砼制品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7 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8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安装技术文件。 8.498.5.30 31 通风与空调工程物资 1 设备:包括制冷机组、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净化空调机组、恒温恒湿机组等)、风机类、泵类、水处理设备、热交换设备、冷却塔、电加热器、过滤器类等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冷机组、空调机组、风机、水泵、冰蓄冷设备、热交换设备、冷却塔、除尘设备、风机盘管、诱导器、水处理设备、加热器、空气幕、空气净化设备、蒸汽调压设备、热泵机组、去(加)湿机(器)、装配式洁净室、变风量末端装置、过滤器、消声器、软接头、风口、风阀、风罩等等以及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等与人防有关的物资,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其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风系统:板材、型材、风口类、阀类、防火阀类、消声器、过滤器等产品质量合格证。 3、水系统:管材、管件、法兰、阀类、过滤器、管道补偿器、分、集水器、水箱类等产品质量合格证。2 阀门、疏水器、水箱、分(集)水器、减震器、储冷罐、集气罐、仪表、保温绝热材料等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测试检测验报告。 4、3 仪表: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流量计、水位计、水表等应有出厂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5、4 各类板材、管材等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5 主要设备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8.498.5.31 32 智能建筑工程物资 智能建筑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具有应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8.498.5.32 33 电梯工程主要物资 电梯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查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电梯设备开箱检查检验记录》(表C4-19)。电梯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具有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 9.5.34 屏蔽门、安全门工程主要物资 屏蔽门、安全门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屏蔽门、安全门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屏蔽门、安全门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 9.5.345 BAS系统工程主要物资 BAS系统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BAS系统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22)。BAS系统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 9.5.356 FAS系统工程主要物资 FAS系统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FAS系统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23)。FAS系统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 —64— 64 — 64 — 〖8-施工资料内容与要求〗〖8.4-施工物资资料〗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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