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部企业纳税筹划及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方法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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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施工总承包企业纳税筹划及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方法探讨一、 纳税筹划施工总承包部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它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以工程结算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单位。现阶段我国经济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这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施工企业的利润在不断压缩,施工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各种困难摆在施工企业的面前。作为施工总承包部企业,业主对企业压价,分包方让总承包方让利,甚至还要垫付资金;安全、质量、劳务纠纷等各种风险的存在无疑都加大了
2、我们的施工成本,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金紧张、利润微薄。在此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进行纳税筹划来缓解压力,提高竞争力,扩大利润空间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总承包企业涉及税种、税率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5%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5、所得税,按收入(结算产值)的0.2%就地预缴; 6、印花税,建筑工程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账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7、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 8、资源税,施工企业主要是砂石料,重庆市暂时未出
3、台砂石料资源税征收实施细则;9、个人所得税,发放工资及福利时代扣代缴。 (二)总承包企业税收政策(营业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了清理。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两个文件
4、,共宣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83个。在这些废止文件中,对于建筑业如何纳税的文件调整较大,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建筑业纳税义务人规定的变化对比新旧规定,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对于内设机构从事建筑业纳税义务的认定;二是承包人的变化。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按照这一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从事建筑业务或提供建筑劳务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
5、01160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关于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强调内部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利益(结算工程价款)的单位均为营业税纳税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排除了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时应纳营业税,并且强调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同时160号文件第二条对独立核算进行了限定。显然,新旧规定差异较大,比较而言,新规定更为直接、简单。此外,关于建筑业承包人,根据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6、、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分包方可自行缴纳税款。关于纳税义务人,需要纳税人特别关注。因为按照新规定,建设方与总包方不再对分包方的纳税问题大包大揽,分包方自己也可以就地纳税。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关于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由总包人扣缴
7、的规定,以及原来对建筑业影响很大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已不再执行,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此外,新细则删除了对“转包”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在扣除分包方费用进行差额纳税的,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为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8、所以新细则同时也删除了对“转包”的相关规定。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更清晰按照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注意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中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区分是否为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
9、实行其他结算等四种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规定比现在要复杂得多,计算也比较繁琐。3、纳税地点的变化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纳税人纳税地点做特殊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4、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允许差额纳税新条例规定,对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10、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根据新细则规定,建筑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不再执行。(三)总承包企业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观念近年来不断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和理解,并逐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成为影响企业
11、各级领导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当前的纳税政策环境下,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空间,但不是无限区,有时违法与不违法仅有一步之遥。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我们只有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纳税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纳税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纳税筹划的方法繁多,在财务工作实践中主要运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二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最终结果体现在适应纳税优惠政策上。为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我们在进行具体筹划时要结合
12、自身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将以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处理中,一般通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1、缩小课税基础。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数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义务和规避纳税负担的行为。缩小税基一般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手段,一种比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项计税收入最小化,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另一种常用的做法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和限额内,尽可能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如对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坏账、资产盘亏毁损的合理部分及时列做费用等。2、适用较低税率。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用低税率和转
13、移定价法。低税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选择不同的地区、行业、所有制等,使自己直接适用较低的税率。如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转移定价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母公司适用的税率较高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较低,母公司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法,以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但仍比较公允的价格将货物转移给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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