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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1 华天服装公司税务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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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华天服装公司税务筹划 服装公司 税务 筹划
    资源描述:
    华天服装公司 税务筹划 小组成员 河海大学 二零一二年 四月 目录 1公司背景 2 2 筹划目标 2 3 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2 3.1利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 2 3.2 利用固定资产继续折旧进行纳税筹划 2 3.3 将利息变其他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2 3.4 企业股权投资中的纳税筹划 2 4 增值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2 4.1 进项税额纳税策略 2 4.2 销售额避税筹划策略 2 5 具体项目的纳税筹划 2 5.1 不同促销方式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2 5.2对于经销商的销售奖励方式选择进行税务优化----销售奖励发奖金,不如预估降销售 2 5.3 选择合理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2 6 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2 6.1 对职工年终奖金进行税务筹划 2 7 营业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2 7.1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2 8 消费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2 8.1计税价格不同,委托加工优于自行加工 2 8.2 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 2 9.3 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2 1公司简介 华天服装公司是华天服装自主创立的本土品牌,主要研发、生产、销售华天品牌休闲系列服饰。品牌致力于打造“一个年轻活力的领导品牌,流行时尚的产品,大众化的价格”‘倡导青春活力和个性时尚的品牌形象,带个广大消费者富有活力个性时尚的休闲服饰,在中国服装行业走品牌连锁经营的发展道路。 在品牌形象提升上,公司运用品牌形象代言人、极具创意的品牌推广公关活动和全方位品牌形象广告投放,结合开设大型品牌形象店铺的策略,迅速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产品设计开发上,简历并培育了一支具有国际水准的设计师队伍,与个各国的知名设计师开展长期合作,每年设计服装新款式2000多种。在生产采购和物流上,突破了传统模式,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和国内闲置的生产能力,走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协作的路子。专业的品检师对每一道生产工序实施严格的品质检验,严把质量关。在管理上,实现了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化,建立了管理、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计算机终端联网的“信息高速公路”,实现了内部资源共享和网络化管理。 2 筹划目标 税收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种强制性的纯成本。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经营策略。系统化的税务筹划,可以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助于推动企业战略的实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 (1)直接降低税收负担 直接降低税收负担,就是减少应纳税额。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动因。企业缴纳税款,会导致企业现金流量的减少,而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无疑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会增加企业价值。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在应纳税额不能直接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延缓当期的应缴税金,就可以改变应纳税额在各年的分布状况,从而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提前,企业价值提高。 (3)实现涉税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3 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3.1利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法伤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一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通过对本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弥补。 具体操作方法为:如果某年度发生了亏损,企业应尽量使得临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也就是尽可能早地将亏损予以弥补;如果企业已经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或者企业刚刚组建,而亏损在最近几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应该尽量先安排企业亏损,然后再安排企业盈利。 3.2 利用固定资产继续折旧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法主要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企业可以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行纳税筹划,在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年度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以减少折旧额,扩大利润。在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年度,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增加折旧额,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 3.3 将利息变其他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现需要100万元的资金融通。为此公司拟向公司内部职工以及其他个人进行借款,年利率为8%。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为6%。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企业内部职工以及其他个人的借款的利息费用只允许扣除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范围内。所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为100×6%=60(万元),关于利息费用由100×(8%-6%)=20(万元)不能在计算应纳税额中。 通过其他的方式如将利息费用记在员工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 中,在计算所得税时就能通过工资薪金,股权投资等项目中扣除,此时在计算所得税额时可扣除的项目为1000×8%=80(万元)。可以少纳税收为:20×25%=0.5万元。 3.4 企业股权投资中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如果企业准备转让股权,而股权中尚有大量没有分配的利润,此时,就可以通过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的方式来降低转让股权的价格,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减轻所得税负担。 4 增值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4.1 进项税额纳税策略 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1)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2)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3)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5)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6)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7)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8)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4.2 销售额避税筹划策略 (1)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2)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3)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4)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5 具体项目的纳税筹划 5.1 不同促销方式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华天时装公司是一家专业服装生产零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以几个品牌服装的零售和生产为主。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500万元。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2010年公司为提高销售额,拟在节假日开展促销活动,以期在2010年达到7500万元的销售收入。公司拟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赠送2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以达到1000万的销售额增加。 对一个促销活动而言,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税收成本的支出是活动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经营者应充分考虑活动的涉税问题。 该公司管理层采取的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的商品赠送2000元的购物券,可在公司的店面购物,实际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1000元)。假设成本为售价的50%。根据增值税的规定,这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 公司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10000/(1+17%)×17%-5000/(1+17%)×17%=726.50(元) (2) 赠送2000元的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2000/(1+17%)×17%-1000/(1+17%)×17%=145.30(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为:725.50+145.30=870.80(元) 假设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项目为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可以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得税=[(10000-5000-1000)/(1+17%)-600]×25%=704.70(元) 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实现了销售收入12000元,但是应缴纳的增值税达到了870.80元,增值税占销售收入比例7.26%,所得税为704.70.这个比例是比较高的。为此针对这一现象,我们给出了两种税务筹划方式: 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0元的货物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或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0元,但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反应折扣额为2000元。 企业应纳增值税=(8000-5000)/(1+17%)×17%=435.90(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8000-5000)/(1+17%)-600]×25%=491.03(元) 返还20%的现金。 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5000)/(1+17%)×17%=726.50(元) 赠送2000元的现金,根据企业税法规定,属于非公益性捐赠,其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纳所得税为=[(10000-5000)/(1+17%)-600]×25%=918.37(元)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 方案 应纳增值税 应纳所得税 两税合计 赠送20%购物券 870.80 704.70 1575.5 价格折让20% 435.90 491.03 926.93 返现20% 726.50 918.37 1644.87 从分析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采取的赠送20%购物券的方式,虽然扩大了销售收入,但同时负担的税收负担更重。每销售10000元的商品,增值税与所得税合计缴纳1575.占总收入的15%,税负负担太重。而给予价格折让合计纳税额为926.93元,税负相对较轻。 企业采用让利销售和返利销售为实质内容的促进销售方式,目的是想通过增加销售额来获得利润的同步增长,但是却很少考虑税收因素,以致企业做出了出力不赚钱的买卖。 因此在抢占市场时,企业应选择合理的促销方式,在保证销售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下,降低应纳税额,达到税收的优化。 5.2对于经销商的销售奖励方式选择进行税务优化----销售奖励发奖金,不如预估降销售 华天时装公司具有众多经销商,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热情,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公司决定按照销售额给予经销商一定奖励。为此公司管理层做出的奖励方案为:凡销售万额达到100万元(按精巧上在该销售公司提货价即)的经销商,奖励售价为5万元的小汽车一部;达到200万元的,奖励售价为10万元的小汽车一部;销售业绩越好,奖励的小汽车也越高级。 为此,我们分析一下此种奖励方式公司需缴纳的相关税收: 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视同销售,因此每奖励一部5万元的小汽车,公司就要多纳增值税5×17%=0.85万元。即使奖励5万元现金,也比奖励小汽车节税。但实际上,比奖现金更节税的方法是价格优惠。 如公司可拟定此种奖励方案: 每次签经销合同时最低销售额为25万元,只打到25万元的不予销售奖励,但销售额计入下次经销合同的销售总额。销售总额打到50万元的,给予2%的价格优惠;打到75万元的,给予3%的价格优惠;打到100万元的,给予4%的价格优惠。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有激励机制,经销商直接从税收差价中获利,其获得的奖励不亚于直接奖励汽车。从税收角度讲,价格优惠属于折价销售,有正当理由,幅度在正常范围内,减少了销售额,而且直接反应到销售发票上,从而使得应纳税额也随之减少。具体计算如下: 采用奖励实物形式。假设某经销商达到100万元的销售额,若奖励小汽车,公司应纳税额为: 100×17%+5×17%=17.85(万元) 采用价格折扣奖励方式: 销售额为100×(1-5%)=95万元 应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为:95×17%=16.15(万元) 第二种方法可以节税1.7万元,既能更好的激励经销商又能节省大量税款。显然:奖物不如奖钱,奖钱不如折扣。 5.3 选择合理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华天服装公司受托为A服装厂加工服装10,000件,服装厂的负责人同意既可以采取经销加工方式,也可以采取来料加工方式。如果采取经销加工方式,A服装厂对每件衣服的收回价为200元(不含税),有关税费由服装公司负担。加工时提供服装作价1,500,000元。由于A服装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能提供由税务所按3%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装公司可抵扣的材料进项税额是45,000元(1,500,000×3%)。如果采取纯来料加工生产方式,每件衣服的加工费收入为40元,加工费共计400,000元,加工时电费、机械损耗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0元。对服装公司而言可采取两种方案: 方案1:采取经销加工方式。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10,000×200-1,500,0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265,000(10,000×200×17%-45,000-30,000)元。 方案2:采取纯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费收入为400,0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38,000(400,000×17%-30000)元。 通过比较可知,采用经销加工方式比纯来料加工方式可多获毛利100,000元,这里未考虑进料时占用资金利息因素,但税负却增加了227,000元,并且还要相应地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22,700元,二者合计249,700元,减去多获的毛利100,000元,事实上服装公司也要多负担税费149,700元。 可见这笔业务对服装公司来说,在现有条件下采取纯来料加工比经销加工更为划算。 6 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6.1 对职工年终奖金进行税务筹划 年终时节,华天服装公司按惯例考虑给职工发年终奖,现公司给出两种方案: 方案一:员工月薪1万元,奖金12万元。将年终奖金分三次发放,作为后三个月的月奖金,每月发放奖金40000,那么当月发放奖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税款。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20%-555]×9+[(10000+40000-3500)×30%-2755]×3=40290元 方案二: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个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3500)×25%-1005]×12=37440元 现进行筹划: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根据这个规定,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3500)×20%-555]×12=894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25%-1005=28995元,共计8940+28995=37935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使个人所纳税额至少少纳税375元。通过让员工少纳税的方式,作为员工的扣缴义务人,企业也可以少纳相应的税额。并且,员工少纳税就可以多获得工资福利,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更努力工作,为公司创得更多的利益。 7 营业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7.1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而营业税是对营业全额进行征税,相对来说营业额的负担较增值税更大。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可适当的选择将相应的项目归集到增值税应税项目中,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华天公司于2014年3月份,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新华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费用的处理问题,因此在合同的签署上存在如下两种方案: 第一, 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5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60000×5%=8000元(其他各税忽略不计)而该企业提供给公司的水电费,由于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金应作相应的转出,及相当于缴纳增值税:7000×0.45×17%+1500×1.28×13%=785.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8000+785.4=8785.4元 第二, 该企业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做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水费收入2670元,电费收入4760元。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52570%5%=7628.5元;增值税:(2670×13%+4760×17%)-785.4=370.9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628.5+370.9=7999.4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8785.4-7999.4=786元,第二个方案优于第一个方案,最终企业选择了第二个方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个方案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一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第二个方案,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8 消费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8.1计税价格不同,委托加工优于自行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负担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8.2 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8.3 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艘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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