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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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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促进 发展 新型 墙体 材料 条例
    资源描述: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4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第八条 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应当逐步转产空心粘土砖。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第九条 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十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 (二)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2005年6月30日前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实行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粘土砖,且新型墙体材料和空苡粘土砖的应用比例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比例的,对基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砖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的50%返退专项基金,但在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对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签复。 第十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用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 (二)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包括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 (三)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编制相关技术堆积的。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应当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经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鼓励境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科技开发、生产和投资。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话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 (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和编制本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南昌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按照《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开始时间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 未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第二十六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室内地平线以上的墙体,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 除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 经依法批准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只下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减、免、缓征的专项基金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条 文 释 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关于立法宗旨,《条例》规定了“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内容。长期以下,我国主要以实心粘土砖作为墙体材料。据1992年统计,我国墙体材料产品95%是实心粘土砖,每年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和建筑采暖能耕近1.5亿吨标准煤,约占全年能源消耗总理的15%。全国砖瓦企业占地约450万亩,煤电企业每年要排放2亿多吨粉煤灰和煤矸石,不仅占用了大量耕地,消耗了能源,而且污染了环境。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国家把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几年的发展,200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2100亿块标准砖,占墙体材料总量的28%,比1995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实心粘土砖由1995年的6300亿块减少到2000年的5400亿块,累计节约土地近40万亩,节能6000万吨标准煤;利用废渣2亿吨。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2003年这3年间全国共关停小砖瓦企业6000多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10多亿块标准砖,节约地土地90多万亩,节约能源1600多万吨标准煤,利用工业废渣2.3亿吨。从江西的情况来看,2003年全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45亿块标准砖,约占墙体材料生产总量的23%,城镇建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30%左右,节约土地7200亩,节约能源27万吨标准煤,综合利用工业废渣299万吨。通过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材,达到保护土寺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的目的,体现科学发展观,避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和发展,努力实现资源与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协调发展。 关于立法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鉴于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有关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条例》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筑法》。法规依据主要是2000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二是事实依据。主要是针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省及兄弟省市在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定型化、法制化。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新型墙体材料范围的规定。 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一款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空间适用范围。《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本省的单位和个人,还是外省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本法规调整的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都适用本《条例》。二是行为主体行为效力的范围。《条例》规定,只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行为都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条例》第二款之所以只原则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对新型墙体材料概念的界定较困难,若列举又恐有遗漏,不全面;二是新型墙体材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即有些墙体材料这几年属新型,随着科技的进步,若干年后可能被淘汰,而不再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三是国家已公布了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后还会适时公布新的目录,省里也会适时结合本省实际,公布有关新型墙材目录。同时考虑到,由于是否属新型墙体材料,直接涉及到专项基金的返退和国家税收优惠以及省有关费用减免等,因此,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来界定范围,既具有灵活性,又可以防止界定过程中的随意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发展,光靠一两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本《条例》赋予的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和发展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保障当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按照国家墙体材料革新“十五”规划,到2005年,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竣工面积应当占城镇建筑竣工面积的50%以上,其中大中城市(辖区内)达到60%以上,市区达到80%以上。与此目标要求相比,我省差距较大,而许多兄弟省市已走在前面。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实现这一目标的艰巨性,要因地制宜地编制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发展,使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得到培育和发展,逐步满足当地建材市的需求,逐步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企业,使之在规划期限内渐渐退出建材市场或者转产。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是一项新兴的朝阳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扶持并使之壮大。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使新型墙材企业依靠科技进步走不断创新、健康发展之路。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同时要加快墙体材料产业结构的调整,不断培养壮大新型墙体材料产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的规定。 鉴于我省大部分地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设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执法主体。同时考虑到多年来,我省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大都设立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体系,有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具体承担实话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征收和管理专项基金等职责。为保持这一管理体现的连续性和工作的有效性,本款规定了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条例》出台后,有些地方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没有设立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目前设在其他管理部门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以进一步失去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的发展。 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这一款虽然较为原则,但很重要。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促进和发展,仅靠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如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设部门对应用新型墙材的技术规范堆积的制订,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对乱占耕地行为的查处,无不与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密切相关。因此本款规定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现阶段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目标的规定。 鉴于我省目前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培育还不完善,许多地方由于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缺少,新型墙体材料难以满足当地建材市场的需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扒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条件尚不具备。另外,在农村,受观念、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新型墙材的全面推广尚有难度。因此本条规定了现阶段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目标是“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其中以城市为重点,目前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对未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交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只有当新型墙体材料完全能满足市场需求,并且物美价廉,为广大农民所接受,那么在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全省范围内普及新型墙体材料才成为可能。而现阶段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发展须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因此,本条只规定了“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新型墙材发展的规定。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保护地土地资源、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发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重视并抓好这项工作。同时,新型墙体材料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它的起步和发展也必须得到政府的引导和推动。目前,国家在发展新型墙材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发展新型墙材事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新型墙体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颁布布地方性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对新型墙材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推方应用。例如发改委、经贸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基建、技改项目时,对符合产业政策、资金落实的新型墙材项目,对有市场、经济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优先安排,争取利用国内外奖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以提高新型墙材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在审批基建、技改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对能否优先采用新型墙材作为一项审查内容。要特别注意科研成果的转化,领先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进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同时坚持因地制宜的方针,引导和支持发展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建筑体系建筑功能要求的产品,注重开发系列化、功能多样化的产品,提高墙体产品的整体配套水平,做好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的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个产业的良性滚动发展。 对在促进发展新型墙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奖励的对象是指在新型墙材科学研究、发展应用及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显著成绩是指在促进发展新型墙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如在新型墙材科研设计方面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的,积极开发利用新型墙材产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以及在管理、规范和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给予组织或者个人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上的奖励,也可以给予发放奖金、奖品等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释文]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促进发展新型墙材职责的规定。 当前,我省新型墙材的发展仍然处于推广阶段,新型墙材在整个建材业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够高,技术装备和施工工艺比较落后,劳动强度大,劳动效率低,生产的产品难以适应建筑功能发送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因此,发展新型墙材,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提高产品档次,是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当前急需要做的工作。而促进发展新型墙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其中加强与科学技术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组织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做好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施工通用图集的编制、修订工作,适时颁布布新型墙材新产品推广目录。新型墙材新产品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认真征求设计施工单位的意见,取得共识,以利于产品的推广应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引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型墙材产品,并在调整技术政策,颁布新的建筑施工规范时,及时与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信息,使新型墙材的发展与建筑业的发展相适应。 三、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新型墙材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适合我省实际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从而提高墙材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新型墙材、科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者通力协作,就能够尽快将符合标准的新型墙材纳入设计、施工规范,切实解决科研、生产、建筑设计、施工等环节相互脱节的问题。 四、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把技术上基本成熟的产品尽快定型,通过财政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横向联合,组织专业休生产;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选择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在投资、融资、资产重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使之尽快成长为具有较大生产规模和较强配套能力的优势龙头企业,同时带动一批新型建材企业的发展,形成产业体系。从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扩大销路。 第八条 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应当逐步转产空心粘土砖。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转产新型墙材或者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材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实心粘土砖企业转产的规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要尽快顺利地实现“禁实”目标,除了要严格执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外,还必须从源头上把好关,控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实心粘土砖的产量逐年减少。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墙体材料革新“十五”规划》的要求,到2005年,全国将淘汰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2万家,减少产量600亿块,实心粘土砖总量控制在4500亿块/年以内,累计节约土地110万亩,节能800万吨位标准煤。为此,国家采取多种政策措施,一方面限制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对现有实心粘土砖企业转产新型墙材。如明确各地可以从技术改造奖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对实心砖厂进行技术改造,或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贴息,以增强企业的还贷能力。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有少数地方目前缺乏生产新型墙材的原材料,尚不具备转产新型墙材的客观条件。因此《条例》规定在新型墙材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应当逐步转产空粘土砖。应当说在现阶段,这样做既节约了土地,又考虑了与实际情况的结合,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 第二款是关于鼓励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材的规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达到节能、节土、利用废物和改善环境等多重目的,这不仅是目前我国新型墙材产业发展的重点之一,也是国家实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政策,如国家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和税务总局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工业固体废物的新型墙材产品,既可享受有关新型墙材的税费优惠政策,也可享受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2001年出台的《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益企业或者项目、产品,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煤矸石或者炉渣的专用车辆,免交路桥通行费。”本《条例》对鼓励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产作了原则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使这些新型墙材企业真正得到实惠。这样才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新型墙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 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墙材产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规定。 国家为鼓励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替代量大面广的实心粘土砖,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目前税收优惠主要有: (一)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20号)。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198号)。 (三)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财税{94}001号)。 (四)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财税{94}001号)。 (五)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财税{94}001号。 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例,即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 新型墙材的概念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对墙材的变化,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参与和支撑下,新的墙材产品在不断涌现,原有的一些新型墙材产品因为不能满足新暑期市场的要求而逐步为市场所淘汰,不再称之为新型墙材了。可见,新型墙材的产品是在不断地更新和滚动的。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型墙材发展需要,适时地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引导墙材生产和使用单位生产使用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优质新型墙材产品。同时,为了引导新型墙材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新型墙材目录的同时,公布生产目录内产品所应当达到的生产规模。这就是,只有列入目录,且达到了一定生产规模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税收优惠。 落实税收优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税收优惠实质就是财政给钱。新型墙材产品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必须经过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熟悉国家产业政策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对享受税收优惠新型墙材产品进行认定,是国家赋予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责,也是促进新型墙材发展,防止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一项关键性措施,未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墙材产品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墙材企业申请产品认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申请新型墙材产品认定时,应当向设区的市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设区的市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根据国家规定,只有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认定,设区的市无权认定。如果放在县一级进行初审,则要经过县、市、省三级认定,环节太多,时限拖得太长,给当事人造成不便。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申请认定新型墙材产品的名称及申请目标;报告还应当符合基本的格式要求。 (二)有关新型墙材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即产品的原料构成单,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等证明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说明新型墙材产品符合正常产品所必须具备的产品质量要求及环保要求。上述证明必须是法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出具才有效。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墙材产品认定程序、时限及不得收费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由设区的市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即不包括节假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二款规定,对于设区的市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后认定。认定的期限为20日,包括节假日在内。本条规定的初审或者认定期限,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否则,视为程序违法,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即第九条所规定的“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司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条件。 第三款规定对新型墙材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为对新型墙材的认定是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代表国家所实施的社会管理行为是公行为,当然不能向社会公众(包括申请当事人)收取费用。之所以明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一方面是防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乘机搭车收费,加重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解除新型墙材企业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多开发新产品,多申请认定。 本条规定了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职责,这既是其权力,同时也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认为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行为不当或者违法,或者认为其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布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材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的规定。 所谓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是指国家和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引导新型墙材产业发展方向,支持新型墙材产业项目的一种政策性文件。如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发布了《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同时规定了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有了这些目录,有关生产企业及产品使用单位则可作为享受某些优惠政策的依据,同时也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一套实话优惠政策的参照标准,防止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公布目录的目的在于从政策上推动新型墙材的发展。也就是说,通过制定政策和发布信息的方式,为企业实话新型墙材生产指明了投资的方向,同时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企业从事新型墙材生产提供了政策性依据。从而引导资金投向新型墙材领域,投向那些技术水平高,产品有市场,预期效益好的新型墙材项目,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支持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及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这样,就可以为有关生产企业能够及时享受政策优惠提供依据。同时也使有关政策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公布,为新型墙材产品的科研开发单位、生产企业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开发生产和应用提供服务。 按照本条规定,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公布权在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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