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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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案例 案例1 上诉人:x x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 上诉人:x x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某设计院) 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 原审第三人:x地质工程地质队(以下简称某地质队) 一、基本案情 1993年5月,某酒店筹建处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酒店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合同价款以建设银行某支行审定价为准。 工程如期开工后,因在组织验槽纤探中发现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需修改设计,于同年6月1日停工,直至10月下旬恢复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某酒店未能及时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加之多次变更局部设计造成反
2、复施工,工期受到严重影响。 1996年1月,工程全部完工。某酒店和某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经某酒店委托,由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经会同某建筑公司、某酒店三方工程技术人员现场丈量核实,确认工程造价数额,并由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同年4月,某建筑公司与某酒店双方财务人员对已付工程款、欠款进行核对,确认某酒店已付工程款3514439240元,尚欠580130560元,其中某建筑公司未做工程造价为24826元。此前,某酒店1995年12月至1996年1月组织了该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1996年1月,该工程经市质量监督站核验为优良工程,后又经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复验,被省建设委员会评定为省优质
3、样板工程。同年6月,某酒店接管整个工程并向市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请求对某酒店工程给予验收,后因某酒店未交纳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如期进行。 1997年3月,某酒店开始试营业。某建筑公司为此于同年3月26日、4月2日、4月3日先后三次致函某酒店,告知该工程未经国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并督促其尽快与质检部门联系组织验收。但某酒店仍未经验收的工程全面投入经营、使用至今。 1997年6月,某酒店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同年7月21日,省质量监督总站针对某酒店工程质量问题,召集各有关部门在现场勘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某大酒店工程质量问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4、认定一楼非承重墙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湿陷下沉引起的。同时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某建筑公司对该纪要中与其有关的责任表示认可和愿意执行,但因某设计院提出异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1997年10月18日,某建筑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酒店支付拖欠工程款580130560元及滞纳金等。 1998年12月7日,某酒店以某建筑公司为被告,某设计院、某地质队为第三人提起反诉,请求赔偿因一楼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355640元及工期延误违约金等。 二、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建筑公司与某酒店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
5、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某建筑公司请求某酒店偿还工程欠款和赔偿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由建设银行某支行审计核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书和1996年4月17日双方财务人员核对工程已付款、欠款的材料等证据所证实,依法应予支持。但对未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应从工程欠款额中予以扣除。某酒店辩称的建设银行审计核定的工程结算款不实,应以其委托审计的工程结算款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惟一、合法、有效凭据,并以此为由认为超付了工程款,要求某建筑公司返还,因大酒店单方委托审计,违背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条款,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某酒店反诉要求某建筑公司对一楼非承重墙体的质量问题从
6、基础予以彻底排除。根据其申请,为了查明某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墙体产生裂缝的原因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法院依法委托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某酒店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据该站作出的鉴定意见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相关证据说明:某酒店工程在建设单位投入使用15个月就发生一楼非承重墙体下沉裂缝,不是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一方造成的。 1设计单位某设计院对该工程的个别部位设计违反了国家颁布实施的规范标准,而且对省建设委员会1993年1月关于某国际大酒店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中第三个问题曾明确指出设计“应考虑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的批复意见,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诸如一楼墙体应设计基础梁而未设计,将砌墙体直接坐落在回
7、填土薄厚不等的垫层土,一楼地基下直埋管道而不设置检漏地沟等,因而未能有效解决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的影响”,为一楼墙体下沉裂缝埋下不了无法回避的隐患;因填土务压不实和地表水的渗漏等,只是加速了问题的暴露。因此,设计单位对此质量问题应承担重要的责任。 2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回填土的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自购的排水管个别管壁厚度偏薄,加之个别地段管道埋置的设计违反规范标准,导致使用不久出现破裂、跑水等原因,对造成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应负直接责任。 3建设单位某酒店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未采取任何防水措施的情况下,在大楼周围6m内种植草坪、花坛,并采用漫灌式浇水,致使大量排水渗入楼体
8、地基下;由于一楼未设计基础地梁,加速了地基下沉,恶化了一楼墙体的裂缝;对此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地质勘察单位地质队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虽然存在着几处资料不完善的地方,而作为使用该勘探资料的设计单位,并未对勘察报告提出任何异议,反诉原告也未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地质队对某酒店工程一楼部分墙体下沉裂缝不应承担责任。 这一反诉请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但鉴于某建筑公司已认可,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要求尽快加固整改,根据实际情况,某设计院、某建筑公司、某酒店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酒店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5355640元的反诉请求,因其未提供造成损失的具体构成和相关合法证据
9、,且该工程未经国家职能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4条第2款第4项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3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其责任应由自己承担,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 1某酒店给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2某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问题,应增设墙基地梁,进行加固,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某建筑公司做好加固维修施工的准备工作,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30;某酒店做好施工队伍进场前的有关准备工作,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30;第三人某设计院拿出加固整改设计图,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40。某酒店和某设计
10、院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将某酒店工程交付后,某酒店应依法履行其申请验收义务,但由于其不交纳相关费用,致使工程未能验收,对此某酒店应负完全责任。某酒店请求某建筑公司、某设计院、地质队赔偿因严重工程质量特别是一楼客房部非承重墙裂缝问题造成的损失等,由于某酒店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某酒店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方和使用方某酒店自行承担责任。 鉴于某建筑公
11、司对于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鉴定结论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责任予以认可,且对于一审判决其承担某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加固费用的30未予上诉,可准予某建筑公司对于某酒店一楼的整改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 某酒店一审中以某建筑公司为被告,某设计院、地质队为第三人提起的反诉,因其与某设计院、地质队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其对某设计院、地质队的诉讼请求超出本案的反诉范围,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反诉一并审理不当,某酒店可依据委托设计合同和委托勘探合同另行对某设计院、地质队提起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4条第2款第4项、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第13条第2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5
12、3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于2001年3月判决如下:变更一审法院判决为:某酒店自行承担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的整改加固,某建筑公司承担其费用的30;一审案件受理费69835元由某酒店承担,反诉费97000元由某酒店承担67900元,某建筑公司承担29100元,鉴定费8574894元,由某酒店与某建筑公司各承担42874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35元由某酒店承担。 三、案例评析 关于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是本案审理当中的一个争议焦点。由于本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法院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判决由发包人某酒店承担责任。不论是已失效还是仍然有效的法律,我国法律均规定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必须经过竣工
13、验收。但在因提前使用而导致的质量责任界定上,新旧法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均规定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后者多了个“由此”),但现行的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无明确规定。因此,原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表述是比较合理的。“由此”体现了过错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而原经济合同法“提前使用,责任自负”的法律规定,虽然有利于强化建设单位的验收责任,但在明显是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时,这条规定就不合理了。因此,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提前交付工程”的归属,但应
14、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难以查明导致质量问题原因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质量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他单位也有过错,其他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 上诉人:x物资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 被上诉人:x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一、基本案情 1996年5月8日,物资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物资公司投资兴建的某商场项目。建筑公司垫付工程款20万元,超过1998年如付不清工程款,物资公司承担欠款利息,其余工程款待竣工交付使用时全部付清。 1996年12月14日,该工程交工验收,12月16日经市质检部门核验评为合格工程。该工程1997年12月16日经
15、结算,物资公司尚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43455064元。物资公司以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1999年4月25日,某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该工程质量进行实地检测,作出了关于某商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1)该工程尚未发现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可以正常使用;(2)楼梯梁距地面高度不够问题,应会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处理;(3)墙面裂缝属填充墙体材料干燥收缩引起,影响观感质量可进行表面修补;(4)对C一一段梁存在微小裂缝,缝宽仅为02mm,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可进行封闭处理,对四层楼地面裂缝应揭露检查并予以处理,对其他混凝土缺陷按规范要求进行修补。 1999
16、年5月18日,建筑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物资公司偿还拖欠款44万元及承担违约金206万元。 物资公司反诉称:建筑公司称物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4万元与事实不符,物资公司是按照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拒付工程款43455064元,扣款的原因是建筑公司交付的建筑物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故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就涉案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依法确认某市质量监督站就涉案工程所作的交工核验文件无效;判令建筑公司承担交付不合格工程给物资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能重修的予以重修,不能重修的赔偿损失)。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物资公司申请要求对某商场大楼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测。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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