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云舫、奚桃萍与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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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云舫、奚桃萍与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 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 2020.12.18【案件字号】 (2020)苏 05 民终 10582 号【审理程序】 二审【审理法官】 沈军芳郭锐孙楚楚【审理法官】 沈军芳郭锐孙楚楚【文书类型】 判决书【当事人】 朱云舫;奚桃萍;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 朱云舫奚桃萍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 朱云舫奚桃萍【当事人-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
2、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 杨利岗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吴仁卿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潘重岳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 杨利岗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吴仁卿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潘重岳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 杨利岗吴仁卿潘重岳1 / 6【代理律所】 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原告】 朱云舫;奚桃萍【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 在(2017)苏 05 民终 10628 号案件中,朱云舫、奚桃萍已就本案诉请提出抗辩,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朱云舫、奚桃萍的上诉,维持原判,生效文书中明确朱云舫、奚桃萍享
3、受了邻里中心物业也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支付相应物业费,现朱云舫、奚桃萍主张该物业费为其损失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权责关键词】 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 0【指导案例排序】 0【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2017)苏 05 民终 10628 号案件中,朱云舫、奚桃萍已就本案诉请提出抗辩,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朱云舫、奚桃萍的上诉,维持原判,生效文书中明确朱云舫、奚桃萍享受了邻里中心物业也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支付相应物业费,现朱云舫、奚桃萍主张该物业费为其损失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朱云舫、奚桃萍的上诉请求依
4、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52 元,由上诉人朱云舫、奚桃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 2021- 11-03 07:23:32朱云舫、奚桃萍与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 6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 05 民终 10582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云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桃萍。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岗,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
5、托诉讼代理人:吴仁卿,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134843273E。法定代表人:谢易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重岳,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云舫、奚桃萍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邻里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591 民初 114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云舫、奚桃萍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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