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PPT课件.ppt
《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PPT课件.ppt(3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1新农村建设对基层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树立法律意识要培养法律思维要善于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2古代商鞅曾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以分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法律具有法律具有“定定纷止争止争”的社会功能的社会功能3一、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l土地征收l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4土地征收l土地征收是一种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5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计算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65.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遵循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6.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7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8.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计算7l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l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分配8案例张某生于1995年12月,系某村村民。2003年12月,某开发区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征收耕地145亩,其中
4、张某所在第4村民小组被征50亩,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10万元。在对该笔款项分配时,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平均分配,每一承包人口分得1.2万元,张某因在1994年土地承包调整时尚未出生未获分配。张某父母为索要征地补偿费而依法起诉。被告村委会辩称,该笔土地款是4组村民开会研究分配的,是村民自治。征地时县国土局、开发区是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计算的,不是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计算的。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对被征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对象是被征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新增人员不予考虑。因此刘某不应享有该款的分配权。2004年6月30日,法院审结此案,判令
5、被告给付刘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2万元。9 法律分析法律分析 l这是一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l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集体组织的每个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由此所获得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土地给予的补偿,属集体经济组织共有财产。l刘某系4组村民,虽然没有承包土地,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应当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村民的自治权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对刘某要求村委会给付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10二、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l宅基地使用
6、权l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l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l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11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1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l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l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l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1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1)没有宅基地。凡无宅基地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公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划拨宅基地。(2)应当使
7、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使用耕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l(4)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l(5)经法定程序批准。宅基地使用申请人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l(6)丈量划至、发证确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主管机构派专人丈量、划清四至,
8、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15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和房屋联为一体,不能分离,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也紧密相联。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发生变动。(2)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当事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3)在宅基地空闲处从事种植以为收益的权利。(4)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生产生活需要的小型建筑物、设施的权利。16(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在划拨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
9、式非法转让土地。新划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建房。违反这一义务的,土地所有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2)按照批准的面积建房造院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不法手段,多占土地以作宅基地。(3)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的义务。因国家、集体统一规划,需要变更宅基地时,使用权人不得阻扰,但因变更给使用权人造成困难或损失时,应当依法予以补偿。(4)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相邻人合法利益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7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l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最大特点。l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l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造在该宅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农村 建设中 常见 法律纠纷 解决 PPT 课件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