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2年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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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2年修正).txt10有了执著,生命旅程上的寂寞可以铺成一片蓝天;有了执著,孤单可以演绎成一排鸿雁;有了执著,欢乐可以绽放成满圆的鲜花。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7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 (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二、第十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
3、年的暂定期。”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和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
4、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大型民用建设项目; (三)城市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成片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五)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国外赠款、捐款、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法律、法规
5、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前条所述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报建前,应当先委托监理单位,并持监理合同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可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资质等级确认(甲级单位除外),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核、确认、执业注册、培训、管理; (三)监督、指导、管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四)按工程建设报建管理权限,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审核; (五)监督省级报批项目的监理招
6、标投标工作及监理合同的履行; (六)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活动。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 (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第八条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
7、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章程; (五)注册资金数额; (六)业务范围。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原所在
8、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 (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
9、;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 第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注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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