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业务法律问题研讨(案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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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银行票据业务相关法律问题典型司法案例【问题】一、银行是否只对票据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二、银行未识别票据上的伪造印章是否“重大过失”?三、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影响要求银行赔偿之民事案件的审理?2 2典型司法案例【案情简介】银行对签章的审查义务只限于形式审查么?1998年8月28日,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柯恒公司)到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开户并存入现金2000万元。同年12月9日,该公司发现该笔存款已经被他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取走1999.8万元。迈柯恒公司遂于12月11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开建行支付200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诉讼费。
2、经天津市公安局查明,该款系犯罪嫌疑人成敬伪造该公司印章加盖在票据上,从银行取走的,成敬已经涉嫌票据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 3典型司法案例一、银行只对票据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是对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的曲解。在同类案件中,银行的最大抗辩理由就是“银行只对票据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实际上,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不仅规定了银行的形式要件审查义务,而且规定了实质要件审查义务。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证明”。一般来说,该规定被视为法律为银行设定的“形式要件的审查”义务。除此之外,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还规
3、定了银行的实质要件审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此外,该决定第70条还规定了四种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未审查背书连续、公示催告期间对票据付款、收到止付通知后付款;其他恶意重大过失付款)因此,银行只对票据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是对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的曲解。4 4典型司法案例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银行已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较验的个人有效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
4、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此条规定是否形同虚设?)5 5典型司法案例笔者看到“中国工商银行东莞虎门支行与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惠明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东支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最高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一号判决书,对银行的审查义务作了与上述判决截然相反的判定。在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汇票兑付行虎门支行仅形式审查就兑付,未发现背书人存在伪造签章,造成原告失票,负有责任,再审最高法院否定了一审、二审判决,认为银行在兑付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6 6典型司法案例二、银行未识别票据上的伪造印章属于“重大过失”
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规定:“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票据法、司法实务多数均认为银行应该对签章的真伪、当事人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显然加重了银行的责任,因为银行不是侦探机构,但是,这是法律的现实,没有办法。最高法院的判例可用来一试,但是,在实践中被认可的机会不好判断。7 7典型司法案例三、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票据权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1、能否向银行要求付款,还是仅能向犯罪嫌疑人要求赔偿。法院观点:票据作为汇兑工具,具有携带安全,非经法定条件不能贴现,丢失后仍有法定救济途径之特点,正是这些特点才赋
6、予票据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既然是维护交易安全,那么,银行作为票据法律制度的核心参与者,就被法律赋予了最基本的义务“安全保证”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起诉银行是有理由的。2、民事案件是否在刑事案件审理前应中止审查。在传统意义上,因为犯罪而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的,一般要等到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维护持票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诈骗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提供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当
7、因此而中止审理。”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票据权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8 8典型司法案例案情简介 贴现但未背书,并交还票据,能否行使票据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对汇票贴现后,未在票据背面连续背书签章,被告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回了汇票原件。法院认为,原告既不是汇票所记载的持票人,现也未持有该汇票,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述,二审维持原判。9 9典型司法案例案件情况:1996年11月18日,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水仙”)向上海灵得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灵得利”)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票号IXIV1554,金额50万,到期日1997年4月20日。1
8、996年11月27日,收款人上海灵得利实业公司持该票向我行上海市闸北支行申请贴现,我行于29日为其贴现。1997年5月12日,我行信贷员在上海灵得利经理带领下到上海水仙处,将上述汇票(未在汇票背面连续背书签章)原件交给上海水仙要求其支付票款。次日,上海水仙又为上海灵得利出具相同票据并付款。1010典型司法案例问题:1、我行能否以我行已贴现为由,要求上海水仙电器股份向我行付款?2、我行还有何种救济途径?1111典型司法案例法院认为:建行在办理汇票贴现后,未在票据背面连续背书签章,被上诉人收回汇票原件后,按汇票上记载的最后持票人履行了汇票付款义务。建行既非持票人,也未持有票据,其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9、一审驳回我行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票据具有文义性,要式性,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我行无法主张票据权利)1212典型司法案例我行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可依据贴现合同向上海灵得利公司提起诉讼。1313典型司法案例案情简介真实交易关系未审查,银行能否获得票据权利?原告石狮市百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案外人在没有向原告供货的情况下向被告中国银行武汉市阳逻开发区支行办理了贴现手续。被告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查明原告与案外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办理了贴现。1414典型司法案例问题:1、银行在审查真实的交易关系应审查哪些内容?2、银行未尽到上述审查义务,可能承担哪些
10、不利后果,导致哪些责任?3、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司法审判中认定银行权利责任的影响?1515典型司法案例该案件争议的焦点:双方对票据本身(包括票据本身的形式要件的完备性及背书的连续性)及贴现事实均无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银行在贴现时,是否对双方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了审核,于是对9张增值税发票的审查成为案件焦点。后查明贴现日期是2000年7月30,而增值税发票是于2001年3月9日购买,是涉案之后,法院要求提供证据后才买的,因此,银行在贴现时根本没有审查增值税发票的可能。1616典型司法案例1、银行对真实债权债务的审查义务:法院的观点:1997年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汇票持票
11、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商业汇票贴现的这些条件规定,是贴现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的。通过对申请贴现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的审查,确认其与出票人和直接前手的真实商品交易关系,保证票据贴现的合法有效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可见:法院认为:银行对基础交易的审查是
12、其不可推卸的义务。1717典型司法案例2、在银行未审查时,可能导致哪些责任?法院观点:案外人未发货,是利用合同以欺诈为手段的取得票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未审查增值税发票,明知案外人不符合贴现条件而违规为其办理贴现,属恶意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未审查基础交易,可能导致银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1818典型司法案例案情简介未作背书质押,银行能否取得票据质权?我行无锡分行与乙签署借款合同,乙提供由中国银行江宁支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乙未及时归还贷款,我行要求中行付款,被中行拒付。二审
13、法院认为,设定质押时未在承兑汇票上背书“质押”字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未设立,裁决不能将中国银行江宁支行列为共同被告。1919典型司法案例问题:1、未在票据上背书质押,是否构成票据质押?2、我行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2020典型司法案例1、未在票据上作质押背书,是否构成票据质押?法院观点: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
14、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121典型司法案例对票据不记载质押背书是否构成票据质押,理论界、实务界存在广泛争议。观点一:在票据上的记载只是证明效力,未记载质押的,仍可构成票据质押(最高法民二庭在曾经的判例中体现)观点二: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多数法院和司法解释的观点,笔者赞同)2222典型司法案例2、那么我行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区分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及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笔者认为,虽不构成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但可以构成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5、(一)汇票、支票、本票”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虽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但签署了质押合同,又将票据交付我行,构成物权法的票据权利质押。2323典型司法案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通过质押背书取得票据质权的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可以依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直接向银行等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请求票据保证人付款权、追索权等“票据权利”,应以此清偿自己债权。而“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设立的法律依据仅仅是物权法,质权人享有的质权不具有票据法所要求的连续性和文义性,不能援引票据法的规定,不享有票据权利
16、。质权人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质权:一是,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行使该“票据权利”并清偿债务,我行对票据债务人的所付款项有优先权;二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直接确认其票据质权,并要求票据债务人付款。2424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贴现业务的风险防范()申请阶段,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包括存款、真实交易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2525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严格审查汇票,具体包括:a.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有不应记载事项;b.背书是否连续;c.有无伪造、变造痕迹;d.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e.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f.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
17、靠;2626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3)向承兑人书面查询,并调查承兑人的资信状况,应采用书面查询的方式;(4)注意法院的公示催告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4条,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因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2727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5)必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6)被拒付后,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a.取得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包括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法定的其他合法证明),以行使追索权;b.区别承兑人的抗辩理由,采取不同措施;c.对贴现申请人的帐户内资金
18、行使扣收权;d.及时申报权利,阻止除权判决的作出。2828票据业务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现行票据业务的法律规范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95年制定,2004年修改)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997)2号)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通知(银发(2009)32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制定,权利质押)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1制定,2007修改,公示催告程序)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95制
19、定,保证部分)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制定,97修改,对伪造票据、违反规定承兑、付款或保证构成犯罪的一些规定)9、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对票据的签章、当事人资格、背书转让、挂失止付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11、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强调严肃票据纪律保证按时付款、完善承兑授权推动票据业务发展、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等进行规定)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强调对真实交
20、易关系的审查、票据质押的处理、银承汇票的票据查询查复方式等)13、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银发(2000)176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对开办银承业务的转入条件、审批、银承专用章的克制、凭证的订购、风险的管理、银承业务的退出进一步进行规范)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强调严禁承兑、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加强处罚力度、进一步改进再贴业务)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资
21、格,处罚依据和标准、处罚程序、处罚缴纳和手续费支付等)2929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7章,111条,包括:1、总则(重中之重)2、汇票(重要)3、本票4、支票5、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6、法律责任7、附则。总则规定了3种票据共同适用的规则,是对票据法律基础理论的规定,其他章节则以票据种类为主体框架、以票据行为为主线,规定了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其中,汇票一章的内容最详细,其以票据流转的完整顺序为线索,规定了6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的内容。本票和支票部分内容较简单,许多内容是适用汇票的相关规定的。我国票据法的特点:我国的票据法针对我国的票据活动具体情况,更多地偏重票
22、据的安全性宗旨,对流通性的保护较弱。如立法强调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不承认空白背书等制度。学者评价:票据法为安全而舍效率。对银行而言,负担过重,于情、理、法不合3030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票据法总则 共18条,非常重要,逐条予以讲解第一条 立法宗旨 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永恒的主题(效率和安全的平衡)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强调行为发生地,如果有部分在境内、部分境外,则适用第五章涉外票据。)问题:如果票据的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内,但是,票据当事人有外国人,比如背书人是外国人?适用我国票据法么?答案: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是,如果按照其本国法是无行为能力或限
23、制行为能力,但按照行为地为完全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3131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三条 基本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第四条 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的责任。持票人行事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3232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体现了票据行为的两大重要特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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