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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办税流程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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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概述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做好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工作,保证简并后的纳税人涉税资料便于纳税人报送及税务机关受理,按照以信息化为依托,信息共享为基础,充分利用“一户式”管理的信息资料的原则,我们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一、操作指南编写的范围 根据我们梳理后保留的国税办税业务,此次编写过程中取消了部分业务,对保留的业务归类进行了优化细化,并进一步简并了纳税人报送的部分涉税资料和报送主表份数,使业务覆盖更全面,分类更合理。简并后保留的办税业务共有218项,本操作指南主要针对这218项业务提出纳税人办理的要求及税务机关人员受理的工作要求。 二、操作指南编写的结构 对保留的每项业务,操作指南从业务概述、法律依据、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和份数、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税务机关承诺时限、税务机关工作标准和要求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的描述。 (一)业务概述:说明业务的主要内容。 (二)法律依据:与办理此项业务有关、需援引或转换表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和份数:说明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名称和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简并以后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的附报资料,包括纳税人需出示供税务机关查验的资料和需报送的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说明纳税人发生此项业务的条件及来办理此项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税务机关受理此项业务并转下一工作环节的时限要求,以及整个业务办理完毕的时限。 (七)税务机关工作标准和要求:税务机关受理业务的工作标准,本项业务要完成的全部工作。其中对于因重复报送等原因而简并掉的涉税资料,标明了受理环节确实需要查看因而要纳税人提供查验的资料以及需要从系统调阅的电子信息以及要调阅的纸制资料。对于受理即办的业务,描述整个业务办结的全部工作及标准,而对于非即办业务,除详细描述受理环节的工作要求外,因为各地组织架构不一致,有不同的层级,工作要求也有差异,因此对后续环节,我们对整个工作过程做了概述,列出了审核时要调阅的资料、审核时要实地调查的内容等。 三、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一)简并资料的问题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减掉了部分重复报送的资料,改为在受理环节和后续管理环节进行调阅;但在税务机关内部,尤其是在下级机关报上级机关进行审批等事项时,为了保证征管质量,规避风险,传递的资料仍以文件为依据,但可以有通过系统调阅和调取纸质资料的方式。 (二)操作指南的法律效力问题 首先,为了保证全国涉税工作标准的统一性,操作指南的内容都是以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以上位阶的规定为依据编写的,只是某些工作在缺乏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操作指南的完整性,并征求了部分业务司局的意见后,进行了必要的简单的填补。 其次,在描述操作指南时以履行职责为出发点,其中凡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原文表述并且逻辑较简明的,则尽可能援引原条文;反之,若原文表述逻辑不够简明、或不是从操作指南的角度来表述的,则对原文进行必要的转换。这种转换可能会造成对法律、法规解释的不准确性,因此本指南只对内部管理和考核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此操作指南所依据的法规规定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 (三)工作时限的设定问题 为了保证各环节之间工作的高效运转,也为了便于今后进行考核,我们在操作指南中设定了工作时限,其中有两种处理情况: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时限规定的,在明确引用法定时限并且不突破法定时限的前提下,对窗口受理转后续管理环节的工作时限以及整个业务办理完结的时限进行规定。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我们对涉及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按照合理性原则设定了工作时限,并在窗口及后续管理环节间进行了分解。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时限规定的之外,此类时限所述多少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也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纳税人原因等特殊情况。 操作指南的编写得到了吉林、河北、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国税局和北京市国税局及有关司局的大力支持,参加金税三期业务需求编写第二阶段工作的部分同志也对内容做了补充和完善,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征收管理司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操作指南编写组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3- 目录 一、税务登记 1 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1 2.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3 3.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5 4.重新税务登记 7 5.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8 6.变更登记(其他) 10 7.停业登记 12 8.复业登记 13 9.注销税务登记 14 10.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16 11.外埠经营登记 17 12.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18 13.证件重新发放 19 14.扣缴义务人登记 20 1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22 16.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3 17.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24 18.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25 二、认定管理 26 19.税种登记 26 20.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27 2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29 2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31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商贸企业) 33 24.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 35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 38 26.税务资格认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 40 27.税务资格认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42 28.税务资格认定(国有森工企业) 44 29.税务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46 30.税务资格认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 48 31.税务资格认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50 32.税务资格认定(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备案登记) 52 33.税务资格认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 54 34.税务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55 35.税务资格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57 36.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 59 37.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 60 38.汇总申报申请审批 61 39.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63 40.核定征收申请审批(适用于外国企业) 65 41.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67 42.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 69 43.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外资资格认定) 70 44.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 71 45.税务认定资格年审 73 三、发票外部管理 75 46.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 75 47.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77 48.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 79 49.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81 50.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发行 83 51.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 84 52.发票购领 85 53.发票缴销 86 54.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行政许可) 87 55.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89 56.普通发票代开 90 57.专用发票代开 91 58.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 92 5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93 60.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处理 94 6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许可) 95 62.发票拆本使用审批(行政许可) 97 63.使用计算机开票(行政许可) 99 64.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行政许可) 101 四、证明管理 102 6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02 6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103 67.《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104 68.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 106 69.《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管理 107 70.《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售付汇证明) 109 71.《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售付汇证明) 111 72.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售付汇证明) 113 73.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售付汇证明) 115 74.《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售付汇证明) 117 7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售付汇证明) 119 76.纳税证明 121 77.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122 78.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124 79.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126 80.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128 8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130 82.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 132 8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134 84.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136 85.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138 8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140 87.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142 88.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144 89.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45 90.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147 91.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 148 92.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150 93.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152 五、税收优惠管理 154 9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 154 95.车辆购置税减免税 156 96.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 160 9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62 98.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64 9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得税优惠审批 166 100.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 168 101.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70 102.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72 103.农口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74 10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76 105.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78 106.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80 10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82 108.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84 109.新办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86 110.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88 111.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所得税优惠审批 190 112.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 192 113.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优惠审批 194 114.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 196 115.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198 116.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00 117.老年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02 118.受风、火、水、震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04 119.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06 120.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08 121.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10 122.教育事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12 123.西气东输管道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14 124.广播电视村村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16 12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218 126.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220 127.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 222 128.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 224 129.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226 130.对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28 131.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230 132.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税申请 232 133.对外商投资两个密集型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34 134.对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36 135.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238 136.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240 137.外国银行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优惠 242 138.适用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 244 139.追加投资税收优惠 246 140.分阶段建设、分阶段投产经营税收优惠 248 14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免五减五”税收优惠 250 142.经营期未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追缴已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52 143.外资金融机构定期减免税优惠 254 14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减免税优惠 256 145.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258 146.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60 14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262 148.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 264 149.开采石油资源的外企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的摊销和折旧年限需要改变和调整的审批 266 150.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 268 151.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 270 152.经营期不满五年企业筹办费的摊销 272 153.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的摊列 273 154.外商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支付境外代销、包销房地产劳务费列支 275 155.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的预提 277 156.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收取分摊服务费的税务处理 279 157.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业务资产计价的调整方法 281 158.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税务处理的审核 283 159.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费用扣除的核准 285 160.企业所得税备案 286 16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备案 288 六、申报征收 292 162.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行政许可) 292 16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行政许可) 294 16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296 165.增值税小规模(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纳税申报 298 166.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XX税纳税申报 299 167.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 300 168.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 302 169.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 303 17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305 17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307 17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308 17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 309 17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A类 313 17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 314 17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B类 316 17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317 178.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 318 179.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319 180.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320 181.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322 18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 324 18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 326 18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328 18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实物投资) 330 186.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332 187.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334 188.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336 189.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列名的中国产物品) 338 190.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采购专供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340 191.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 342 19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 344 19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346 19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 348 19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352 196.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354 197.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356 198.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358 199.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360 200.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 361 201.扣缴义务人申报 363 202.委托代征申报 364 203.延期申报申请 365 20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367 205.发票认证 369 20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371 20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372 208.退(抵)税审批(出口退税除外) 373 209.葡萄酒消费税退税 375 210.车辆购置税退税 376 211.外轮代理人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378 212.合同区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报 380 21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 382 七、纳税担保申请 383 214.纳税担保申请 383 八、税务行政救济 385 21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385 2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386 217.税务行政赔偿 388 218.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390 391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2.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应享受工本费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3.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4.重新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在系统中录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3.归档 将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并将此纳税人纳入正常管理。 5.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5)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其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属意见,在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核准、发放证件 核准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6.变更登记(其他)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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