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法的渊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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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并确立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的渊源与根据、起因、形成过程和证据是有联系的。1.二、国际法的渊源的类型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款规定:(1)the Court,whose function is todecideinaccordancewithinternationallawsuchdisputesasaresubmittedtoit,shallapply: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2.(a)internationalconventions,whethergeneral or p
2、articular,establishing rules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states;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b)international custom,as evidence of ageneralpracticeacceptedaslaw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c)thegeneralprinciplesoflawrecognizedbycivilizednations;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3.(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Article
3、59,judicialdecisionsandthe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nations,assubsidiarymeansforthedeterminationofrulesoflaw.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4.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两者没有效力等级的区别。均可以用于调整任何事宜。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可以利用条约来减损国际习惯的效力。新的国际习惯也可取代国际条约.这两种国际法渊源可以依照国家的意愿相互转换,相互影响。5.当二者发
4、生冲突时依据以下三原则来判断效力:1、在同一法律渊源中,后法优于先法:其中juscogens(强行法)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法律规定。2,若后来的法规是普通法,而先前的法是特殊法,这时后法不能优于先法。3、特殊法优于普通法。6.除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外,还有具有义务拘束力的单方行为(UnilateralActsasSourcesOf0bligation);一般国际法原则(general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国际组织的有拘束力的决议等国际法渊源(bindingdecisionsof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7.分三等级:主要国际法渊
5、源(primarysourceofinternationallaw):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具有义务拘束力的单方行为,一般国际法原则;次要的国际法渊源(secondarysourceofinternationallaw):国际组织的有拘束力的决议,有判例法意义的司法裁决judicialdecisionsex aequo et bono;辅助的国际法渊源“subsidiarysource”:一般法律原则。8.三、国际条约(一)定义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国际规则为调整它们的利益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包括所谓的公约、议定书、盟约、协约、协议等等。特征:仅对缔约方有拘束力,对于第三国
6、没有拘束力。Treatiesperfectreflectedtheindividualismprevailinginternationalcommunity。条约完美地反映了国际社会奉行的国家个体主义。9.相关法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Pacta sunt Servanda)Everytreatyinforceisbindinguponthepartiestoitandmustbeperformedbythemingoodfaith.第34条:Atreatydoesnotcreateeitherobligationorrightsforathirdstatewithoutitscons
7、ent.10.(二)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生效),是条约法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只对当事国有效,并不对第三国产生拘束力,但是属于国际习惯编撰的条款,对整个国际社会有效力。1986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三)关于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之分:11.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项的a规定:internationalconventions,whethergeneralorparticular,establishingrulesexpresslyrecognizedbythecontestingstates;国际条约是“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议
8、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12.维也纳条约法第2条第1(a)项:条约者,谓国家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议,无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treatymeansaninternationalagreementconcludedbetweenstatesinwrittenformandgovernedbyinternationallaw,whetherembodiedinasingleinstrumentorintwoormorerelatedinstrumentsandwhateveritsparticulardesignation.)1
9、3.从这两个定义上说,国际条约包括各种形式的国家间的国际条约,并未将双边国际条约或称契约性国际条约排除在国际法渊源意义上的国际条约之外。该分类不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与国际法渊源的定义相矛盾,违反了国际条约的最基本的特征,因此是不准确的。14.(四)条约仅在有些情况下或称例外情况下(exception)对非成员国产生约束:1、在赋予第三国权利时,第三国没有明示反对即视为同意,除非条约有明文规定第三国应当明示的;2、当条约涉及义务时,第三国必须有书面的接受声明;15.3、条约为第三国设立权利和义务而无需第三国的同意的情况:条约设立“客观制度”,并非只对缔约国有效,例如关于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约,关
10、于国际水道通行规则的条约。16.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第2条第6款规定“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确定的是本组织的义务。联合国宪章第32条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在讨论争端事宜时,非联合国成员国之国家,如于安理会考虑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请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可以认为是为第三国设立权利。国际法院规约第35条第一项:本法院的诉讼当事国限于国家。17.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第三国规定义务之条约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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