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6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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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7月1日 附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4年7月可修改编辑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
2、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 录一、总 说 明5二、报 表 目 录7三、调 查 表 式8(一)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8(二)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9四、主要指标解释10一、总 说 明(一)统计目的。通过及时、准确地统计职业卫生信息,掌握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二)统计范围。中
3、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其中,煤矿企业指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三)统计内容。年核定生产能力、从业人员数、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检测点数、达标点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4、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四)报送时间。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企业每年11月5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MA表)、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GA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MB1-ZWMB4表),11月20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B1-ZWGB4表),11月20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安全
5、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五)填报单位及报送方式。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1.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煤矿为统计单位,填写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MA表),向属地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汇总煤矿填报信息,逐级汇总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MB1-ZWMB4表)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
6、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使用“煤矿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2.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企业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GA表),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企业填报信息,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B1-ZWGB4表),并编制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可通过“
7、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六)统计资料公布。本统计制度汇总的数据均为内部使用,不予公布。二、报 表 目 录表 号表 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ZWMA表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年报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每年11月5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8ZWGA表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年报辖区内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各类工
8、矿商贸企业辖区内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每年11月5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9可修改编辑三、调 查 表 式(一)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填报单位: (盖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矿井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年核定生产能力: 201 年表 号:ZWMA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53号有效期至:2016年 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一、从业人员数人101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人 102按危害因素:接触煤尘人数人103接触矽尘人数人104接触噪声人数人105接触高温人数人106接触化学毒物人数人107三、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人108四、职
9、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个109五、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个110六、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人111七、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人112八、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3九、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4十、检测点数个115十一、达标点数个116十二、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个117十三、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个118十四、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个119十五、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个120十六、新发职业病病例数人121新增煤工尘肺人数:人122新增矽肺人数:人123新增噪声聋人数:人124新增中暑人数:人125新增职业中毒人数:人126十七、累计职业病病例数人127累计煤工尘肺人数:人128累计
10、矽肺人数:人129累计噪声聋人数:人130累计中暑人数:人131累计职业中毒人数:人132十八、职业病危害申报已申报 未申报 十九、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已培训 未培训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201 年 月 日填报说明:1. 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2. 本表由煤矿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3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4. 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表报送。(二)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
11、况填报单位: (盖章) 表 号: ZWGA表组织机构代码: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类型: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所属行业: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53号企业规模: 201 年有效期至:2016年 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一、从业人员数人101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人 102按危害因素:接触粉尘人数人103接触化学毒物人数人104接触物理因素人数人105接触生物因素人数人106三、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人107四、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个108五、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个109六、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人110七、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人111八、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12、人112九、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人113十、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4按在岗状态:应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5应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6应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7十一、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8按在岗状态:实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9实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20实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21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已检测 未检测 十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已培训 未培训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201 年 月 日填报说明: 1. 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2. 本表由工矿商贸企
13、业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3. 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4. 本报表为年报,上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四、主要指标解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指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2. 矿井类型:分为井工矿和露天矿两种类型。3. 所属行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所确定的行业类别进行填写。同一单位跨行业生产时,以其主要从事的生产行业(主要活动)进行填报。主要活动确定原则如下:(1)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
14、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2)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填写附录表1中行业类别所对应代码。4. 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附录表2。填写附录表2中登记注册类型类别所对应的代码。5. 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规模,划分标准见附录表3。直接填写不同规模类
15、型所对应的代码即可:“大型:01”、“中型:02”、“小型:03”和“微型:04”。其中,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报告期内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6. 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7. 从业人员数: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劳务派遣工)。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先计算每月在岗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下述涉及平均人数的
16、,计算方法相同)。8.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1)接触粉尘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粉尘的合计平均人数。(2)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化学毒物的合计平均人数。(3)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高温、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各种类型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4)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炭疽杆菌等各种类型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特指报告期内接触煤尘、矽尘、噪声、
17、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人数。其中: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或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高温的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企业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
18、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以及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名从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1人统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接触某一大类型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与接触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的统计方式也不同,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某一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例如煤尘、矽尘、石棉尘等)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
19、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平均人数的计算方式为,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9. 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等内容的平均人数。计算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平均人数时,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实施合同告知的人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10.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报告期内企业依据
20、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建立了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平均人数。计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平均人数时,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人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建档不完整的从业人员按照未建立档案计算。11. 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存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总数。煤矿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特指煤矿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总数。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
21、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12.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工作场所内多个岗位存在相同或类似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共用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按照该场所内多个岗位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例如,一个工作场所存在3个粉尘作业岗位,该场所设置了1个共用的粉尘危害警示标识,则按照3个粉尘作业点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即设置警示标识的岗位数为3个。13. 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指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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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矿 商贸 企业 职业 卫生 监管 统计 制度 总统 2014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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